《表2 税收决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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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避税决策与创新活动:来自资源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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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检验始终采用全样本数据,考虑到2008年所得税改革后,具有高新技术认定以及小型微利资质企业的名义税率在部分年度低于25%,并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因此,上市公司的名义税率可能各不相同(吴联生,2009)。并且,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较强,这可能对前面的检验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所以,这里我们进一步剔除名义税率小于25%的样本观测值,利用模型(1)重新进行OLS回归分析。表5报告了该部分的回归结果。所得税名义税率为25%的观测值共计6750,占全样本的53.47%(6750/16125),而享受所得税税率优惠的观测值占46.53%。类似地,被解释变量分别为R&D、Inno1和Inno2,解释变量Drate的系数相应为0.0065、0.7590和0.6710,且回归系数均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与表2至表4的结果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