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部分项目)的对比》
“环境标准是数字化的法律,是上升为法律的技术规范”。[6]目前水产养殖废水的排放标准仅有《淡水池塘养殖废水排放要求》,它作为环境标准兼具技术属性和法律属性,其约束力来自于援引其的《规定》。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功能类别分为五类。但是,前者规定的两级标准要求明显低于受纳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类别的要求,即使是合法排放也不符合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的要求。根据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和II类区域内废水排放必须按照其一级标准排放,但是从下表中可以明显看到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区域内,淡水养殖排放一级标准的各项指标要求明显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类别部分项目的要求。导致养殖主体根据废水排放标准合法排放却出现了地表水水质不达标的情况,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污染源。上述两标准部分要素的对比参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21218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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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25 |
作者 | 秦鹏、徐海俊 |
绘制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