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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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赤峰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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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从外部看,国家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改革有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意见》(中发[2018]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健全治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7号)均对农村信用社转制农村商业银行提出了政策要求,并且自治区政府专门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三年推进方案(2018—2020年)》(内政办发[2018]45号),为全区农信社改制做出了统一规划。二是从内部看,农村信用社对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制有意愿和动力。一方面,随着经济、科技发展的快速发展,新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经营体制、落后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金融的发展需要,在很多新业务方面都受到政策限制,亟须通过改革,转制成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治理机制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具备市场竞争力的现代农村商业银行。另一方面,虽然农村信用社仍然是服务农村牧区的主力军,但是由于没有银行的牌子,导致部分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品牌缺乏信心,特别是城区市场客户对农村信用社缺乏认同感,导致农村信用社无法与其他商业银行在众多领域展开平等竞争,业务发展受到限制,转制农村商业银行后,有利于拓展业务领域,可以充分发挥“银行”无形资产的品牌作用,增强公众对农村商业银行的信心,加快业务拓展,不但能够促进自身的发展,也能够更好地满足地方金融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