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时期“越调”的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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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谦三“之调式为调式”学说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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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皋说的“越调”,在唐新律(无射清商律)中,可谓“黄钟(之)商”,也可称谓“太簇(为)商”。北宋时“越调”要称谓“黄钟(为)商”。如在隋代可能就要改称为“仲吕(为)商”或“夹钟(之)商”了(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