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汉代以后质量衡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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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药物剂量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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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秉承清库平制,一两37.5 g为用,1斤为十六两大约相当于600 g,俗称“旧秤”[12]。1959年始,计量一斤被定为十两;1979年,计量改为公制,把一斤定为500 g,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