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规定比较》
但是,应当认为在以上法律规范中,“有专门知识的人”“专门知识”本身含义应该是大同小异的。参与民诉法修改的专家解释“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并能够证明自己在该专门领域作为真正的专家具备应有的经验,能够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合理说明的人。“专门知识”是指不为一般法官和当事人所掌握而只有一定范围的专家熟知的那些知识[2]。《规定》所称“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参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人,但不包括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人。“专门知识”,是指特定领域内的人员理解和掌握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认识和经验等。总体看来,《规定》对“专门知识”的界定是恰当的,即特定领域内的人员理解和掌握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认识和经验等。相应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参与办案的人。各法律规范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规定的具体情况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11010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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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15 |
作者 | 白海莉、傅晓海 |
绘制单位 | 甘肃政法大学公安技术学院、甘肃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