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国金融商品构成对比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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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中金融投资商品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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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域内外金融投资商品法律法规等总结而得。

日本无论是《金融商品销售法》还是《金融商品交易法》,都没有采用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而是采用了“金融商品”的概念。日本立法中的“金融商品”大致对应于韩国法律中首次提出的“金融投资商品”,但比后者的范围更为宽泛,包括了货币、存款等金融消费商品。《金融商品交易法》界定“金融商品”为:(1)有价证券;(2)政令规定的基于存款合同的债权等权利,或表示该权利的证券或者证书(前项所列的除外);(3)货币;(4)除前三项所列之外,关于同一种类商品多数存在且价格变动显著的资产,政令规定的该资产的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5)金融商品交易所为顺利进行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就第一、二、四项商品中内阁府令规定的商品,将利率、偿还期限等条件标准化而设定的标准品(见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