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2011~2018年各年政策因子描述性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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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的演变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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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下一步完善制度供给的可能路径是进一步夯实双层监管框架,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同时对一些共性问题加以明确,以节约监管资源,提升行业效率。首先,国家级层面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分界,确立省级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主导地位,同时允许地方立法机构针对地方监管范围开展立法工作。这不仅有利于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提升金融监管在地方工作中的地位,也有助于从根本上增强地方的监管力量,进而缓解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准入门槛实现安全目标的现状。其次,应做好小贷公司金融机构身份的顶层设计工作,这样既有助于降低小贷公司的运营成本,也可以减少地方在相关工作的投入,节约监管资源。小贷公司一直以非金融机构的身份经营最为典型的金融类业务,这对其竞争力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有些地方政府尝试将小贷公司定性为“新型金融组织”“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等,并要求有关部门为其提供相关便利,实践中也是阻力重重。中央层面对地方做法应及时进行研究总结,明确小贷公司的“地方金融机构身份”,在融资、税收、债权处理等方面给出统一标准,将有助于完善小贷公司制度供给。最后,在充分尊重地方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激励性措施,引导地方政府适当降低对小贷公司的准入要求,强化小贷公司监管的普惠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