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经济发展水平相同的地方政府间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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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发展、市场分割与地区产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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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省区A与B经济实力相当,因此,有理由认定两地的市场保护成本(1)和利益相同。设定C为市场保护成本,则CA=CB=C;设定R为双方因为交通发展导致潜在市场的潜力提高而获得的收益,则RA=RB=R;设定市场潜力的计算方式为经典的Harris(1954)(2)形式,则R=Δd M;同时,市场准入门槛提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本地企业所面对的竞争,不具备竞争优势的本地企业会因为外来企业进入成本的降低而受到危胁。因此,交通发展也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此设定为L。当双方都采取提高市场保护的策略时,双方都未能从交通发展带来的市场准入改善中获益,设定一个市场转移参数θ(θ取值范围为0至1,市场保护程度提高越多,θ越倾向于0),如此市场准入改善程度等于θΔd M。因此,在提高市场保护的情况下,双方的整体获利为θΔd M-C;当只有一方采取提高市场保护的策略时,该策略方可能获得更多增长的市场潜力,即达到Δd M,而未采用提高市场保护策略的地方政府,不仅没能获得由交通发展带来的全部市场潜力增长Δd M,而且由于交通发展导致对方省区企业可以更加便利的进入本地市场,反而使得市场潜力有所下降,设定为-Δd M,此时双方的整体收益分别为Δd M-C和-Δd M;当双方都采取维持市场保护现状的策略时,则收益都为Δd M-L,具体双方的收益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