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上市高速公路公司特许经营权下资产的属性及后续计量》
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文件里,明确规定了BOT业务中,建造的基础设施不可以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即只能选择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来认定。可目前来看,依旧有部分企业没有遵守国家规定。从表1可以发现,华北高速、吉林高速、福建高速、东莞控股这4个公司以固定资产来计量BOT模式下的特许经营权,楚天路桥公司则是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相结合而处理,这些都违背了会计准则的规定。
图表编号 | XD00108582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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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30 |
作者 | 关明月 |
绘制单位 | 沈阳工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