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财务业绩报告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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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润表的实至名归及要素框架体系的与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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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要求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综合收益信息的是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ASB)。1992年ASB颁布了《报告财务业绩》(FRS3),规定报告主体在编制传统利润表的同时需要重新编制一张“全部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采用两张表共同反映企业全部的财务业绩。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7年首次颁布《报告综合收益》,正式将综合收益进行列报,该报告指出报告综合收益的目的是反映报告主体某一会计期间的全部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是由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两部分组成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于1997年4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 1)———《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企业编制一张新的财务报表来披露那些绕开利润表而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权益部分的利得及损失,旨在向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全面、客观的企业经营业绩信息。但无论IASB还是FASB,都没有对列报综合收益方式进行强制规定,采取“一表法”(即扩展利润表,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或“两表法”(即用传统利润表以及重新编制一张全部利得、损失表)均可(表1),但要求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披露企业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以及综合收益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