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光绪二年(1876)十一月收入明细表(1)(单位:两)》
注:共收入银1208.5两。
夫马局支应范围越来越广,其带来的消极后果是州县夫马费的征收金额越来越多。咸丰初年,璧山县夫马费的征收标准是“酌议每粮一两,派十足制钱一千五百文”(3)。同治以后提高到每条银一两,派银三两五两六两不等,粮户的负担越加沉重。各州县出现大量控告夫马局管事局绅的诉讼。同治《璧山县志》载,乾隆三十八年(1773),该县甚至发生本地民众徐亮采控告夫马局绅的邓贵榜“勒派侵冒”夫马经费的案件。该案发生后,地方政府将夫马局由绅士办理,改为“撤局归官,以息讼累”(4),希望能减轻民众的反对之声。到光绪二年,川督丁宝桢两个月内便收到数百起状告夫马局的诉状。这表明,夫马费已然成为粮户的沉重负担,清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改变这一局面。
图表编号 | XD00108089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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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15 |
作者 | 梁勇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