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与“差别化扶持”政策的对比》

《表1 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与“差别化扶持”政策的对比》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同等法律地位”与“差别化扶持”政策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办学自主权、设置标准、教师待遇、受教育者权益、用水用电等方面享有同等法律地位(见表1)。具体而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国务院三十条”还规定了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