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与“差别化扶持”政策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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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同等法律地位”与“差别化扶持”政策研究》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办学自主权、设置标准、教师待遇、受教育者权益、用水用电等方面享有同等法律地位(见表1)。具体而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国务院三十条”还规定了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
图表编号 | XD00107681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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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10 |
作者 | 杨程 |
绘制单位 |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