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沿海和非沿海地区企业异质性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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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改革与企业经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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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

上文虽然已经验证了行政审批改革对企业的经营绩效的正向影响,但这种估计是建立在均值回归模型的框架上,得到的估计结果是行政审批中心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平均处理效应。而现实中的企业之间差异很大,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地区分布上呈现出显著的不平衡性,不同区域的工业企业可能面临着不同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即使行政审批中心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企业,但是对上述两类企业的影响却不同。对于具有较高交易成本的企业而言,行政审批中心能够大幅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但是对于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而言,行政审批中心对其承担的制度性成本影响不大。毕青苗等按照隶属关系对中国的工业企业进行了划分,按照隶属关系工业企业可以划分为隶属中央、省、地、县和无隶属五类,相对而言,无隶属关系的企业更可能承担较高的制度性成本,而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承担较低的制度性成本[1]140-155。我们将中国的企业分为沿海地区企业和非沿海地区企业(1),沿海地区相对于内陆地区开放的时间更早,区位条件、基础设施和经济技术基础更好,市场竞争程度更高,更为关键的是沿海地区无隶属关系的企业数量更多;因此,当本文的假说成立时,行政审批中心能够促进沿海地区企业的经营绩效,但是无法同时或同幅度提高非沿海地区企业的经营绩效。表2第1~6列报告了相关的回归结果,第1~3列为沿海地区企业,第4~6列为非沿海地区企业。从回归结果看,与没有设立行政审批中心的城市相比,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在设立行政审批中心的城市,沿海地区企业的经营绩效明显提高;而非沿海地区的企业的经营绩效则差异并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