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作品的状态和权利的样态对应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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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转载理论困境与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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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文件来看,著作权法对未发表作品的权利保护具有限制性。是否发表对权利的行使并不妨碍,但《著作权法》第21条、43条规定关于未发表作品的限制性保护。发表与未发表在权利内容上区别较为明显,著作权法的作品相关权利都是以假设已发表为前提。对于不发表的作品在法律文件中内隐性的规定为相同权利,但在立法文件中关于未发表作品的明文专门规范较少,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未发表作品”仅出现3次,实践中不发表很难利用法律救济,不发表的作品权利保护属于消极保护。已发表作品的权利保护为积极保护。此时出现的问题是在网络平台转载的情形下对于已发表的作品有现行法律制度规范;对于未发表作品就出现权利救济的困境,困境在作者权属的问题上。假设作品在网上首次出现,说明已经进入到发表的状态,别人在网络平台上转载就需要运用法律制度去规范。此种情形需要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对于未发表作品的权利人确权需要一定的程序来实现,在确权程序上需要较高的维权成本。作品的状态和权利的样态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