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中亚五国股权构架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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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下国际税务筹划效益的深度透析——基于投资中亚五国EPC项目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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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选择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即导管公司,消除或降低利润汇出预提税。以哈萨克斯坦为例,哈萨克斯坦的国内法律规定股息预扣税为15%,在与中国的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扣税为10%,与科威特、荷兰、瑞士和比利时、塞浦路斯协定股息预提税为0。以选择荷兰作导管公司所在地为例,荷兰与中国税收双边协定股息预提税为5%或10%,与中国香港签订协议规定持股金额超过10%,股息预扣税为0,因此,通过荷兰控股海外子公司,还需要在中国香港设立控股公司控股荷兰公司,这样预提税可降为0。为使得母子公司整体利润汇出预提税为0,又能享受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中亚各国可设置多重控股构架的子公司,可选择的导管公司如表4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