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中亚五国《全球清廉指数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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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企业中亚五国投资风险防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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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过程中,法律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之一,而我国投资者在中亚面临的法律风险相较于其他国家更加复杂。在国际法方面,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并不是WTO的成员国,我国投资者在其国内不享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能源宪章条约》是中亚各国之间缔结的有关投资的最重要的区域性条约,五国以及俄罗斯、荷兰等国家都是其缔约国,其相互之间享有最惠国待遇以及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对外资准入的限制相对较少,而我国并非该条约的成员国,在准入方面与其他成员国的投资者相较处于劣势地位。加之除中乌BIT之外,我国与其他四国签订BIT的时间都较早,对有关投资的规定较为粗糙,不利于全面保护我国投资者的权益,反而加剧其投资风险。在国内法方面,中亚地区法治环境均较为落后,法制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稳定性不强,修改频繁,地方性法规繁多,加之总统令、地方政府规定等均有权对外资活动进行调整,更加降低法律的可预见性,直接增加投资者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五国官员执法不严、行政效率低下、权力寻租及贪污腐败严重等问题也一直饱受各国投资者诟病。截止2018年,在涉及中亚并完结程序的19起投资仲裁案件中,有11起都与腐败有关[7]。在透明国际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排名》中,五国排名均靠后(见表4)[8]。这对陕西省投资者特别是对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是不小的投资障碍,即使它们严格遵守相关国内法规定,也难以进入该国市场或持续稳定地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