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民政部年检与费用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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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治理机制能有效遏制慈善基金会的费用错报行为吗》
注:***、**、*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下显著;括号内是t值。
表5列示了民政部年检与慈善基金会费用错报的回归结果,用于验证假设H3。其中,列(1)、(4)分别是融资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总体错报,列(2)、(5)分别是融资费用和管理费用的低估行为,列(3)、(6)分别是融资费用和管理费用的高估行为。民政部年检(L.Penalty)与管理费用的总体错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正相关,与管理费用低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正相关,与融资费用总体错报和融资费用高估、低估,以及管理费用高估均不相关,说明民政部年检只能遏制管理费用的低估行为,对其他费用错报行为未能发挥遏制作用。原因可能在于,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慈善发展经验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公益慈善事业繁荣发展的根本保障,而我国的公益慈善法律严重不健全,目前仅有《条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为制度支撑,基金会发展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并且,民政部对基金会行政处罚机制大多流于形式,即使基金会被认定为不合格,行政处罚力度也相当有限,因此民政部年检并不能有效遏制慈善基金会的费用错报行为。控制变量的相关结果同表4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图表编号 | XD00102140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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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15 |
作者 | 徐莉萍、刘洋、张淑霞 |
绘制单位 |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