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兜底式增持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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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兜底式增持会计处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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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兜底式增持倡议人,同时也是兜底式增持的结算方。当自然人作为开展兜底式增持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接收服务的企业即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不存在结算义务,其会计处理需要视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开展,并且在集团合并层面、子公司及母公司层面都要贯穿执行。该情况下,还需进一步划分兜底式增持这一看跌期权,但无论是以子公司股票还是以母公司股票为标的,都需要将管理费用作借记处理,而资本公积则需要作贷记处理,不用编制抵消分录,也就是其会计处理按照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进行,并且在合并层面得到最终体现。集团母公司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还需进一步划分为以母公司股票和以子公司股票为标的,兜底式增持需要具体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