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子样本检验:创新型城市建设与企业创新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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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城市建设与企业创新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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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准误经过稳健性调整;括号内为p值;*、**、***分别代表10%、5%、1%的显著性水平。

首先,考虑到创新城市的自选择问题,将样本中具有特殊地位、容易享受政策倾斜的城市去除,以尽可能地消除处理组和控制组之间自选择所带来的偏误。本文选择“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杭州、重庆、南京、厦门”这些创新城市的观测值,并予以删除因为这些城市具有较好的城市基础、区位优势和政策优惠。删除后,回归结果表明创新产出的增加主要表现为实质性创新产出,见表3的Panel A。其次,考虑到企业为了享受政策红利而在不同城市之间的迁移(1),本文将样本中上市公司地址发生迁移的样本予以删除,见表3的Panel B,实质性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和授予量仍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明显增长,这意味着“创新城市”的政策效果与政策意图主要集中于促进实质性的创新,这也与国家层面“转型升级”的方针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