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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说1

第一节 中外订定商约之履行1

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之意义及界说3

第三节 我国商标法采用之主义3

第四节 商标之种类4

第五节商标权之法益与保障5

一、商标专用权在民法上之效力6

二、商标专用权在刑法上之效力6

三、商标专用权在其他法上之效力7

第二章商标争议以及诉愿程序之处理9

第一节 通则9

第二节书状12

一、关于商标局商标争议之书状12

二、关于诉愿或再诉愿之书状13

三、关于商标行政诉讼之书状16

第三节送达16

一、关于商标局之送达16

二、诉愿再诉愿之送达17

第四节期间19

一、关于商标局商标争议之期间19

二、关于诉愿再诉愿之期间20

三、商标行政诉讼之期间21

第五节 处分决定及裁制22

第六节 组织24

第七节 处理之程序25

第三章商标争议裁判之基准30

第一条应依本法注册30

文字30

应特别显著31

指定名称31

文字包括读音32

第二条不得作为商标呈请八款33

相同于国旗国徽党徽党旗33

总理遗像姓名别号34

红十字外国国旗军旗35

妨害风俗秩序36

欺罔公众36

习惯上通用之标章38

世所共知他人之标章38

他人之肖像姓名39

第三条近似39

各别呈请注册时41

使用区域44

实际最先使用45

并无中断46

最先呈请者注册46

协议妥洽46

[附]共有问题47

买卖双方竞相注册问题47

善意非善意47

第四条 联合商标51

第五条 外国人民应依本法呈请注册51

第八条 代理人之消灭52

第十一条 延误程序 事故窒碍53

第十三条 专用以呈准者为限55

第十四条普通使用55

表示品名56

产地57

品质57

形状57

功用58

恶意使用58

第十五条 续展注册应依限呈请58

第十六条 分析移转59

第十七条 移转 出贷59

第十八条专用权得由注册人呈请撤销60

自行变换注册商标60

停止使用60

移转已满一年未经呈请61

第十九条 废止营业商标权因之消灭61

第二十条 续展注册之评定62

第二十五条 商品之指定63

第二十六条 自行变换审定商标63

第二十七条 核驳应于三十日以内请求再审查64

第二十八条 商标异议 同一事实证据请求评定65

第二十九条评定专用范围66

违背第二条一至七款66

注册登报已满三年不得请求评定66

第三十二条 评定得就书状为之 延误期间评定不因之终止67

第三十三条 请求麦加评定68

第四章附论70

第一节 商标注册与国内工商业70

第二节商标法之订立以及设局之经过76

一、海关挂号时期77

二、北京政府时期79

三、国民政府时期81

附录92

逊清商标注册试州章程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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