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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

奖 励1

一、种类3

国家机关奖励种类3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种类3

部门奖励种类3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集体奖励种类3

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集体奖励种类4

法院机关工作人员、集体奖励种类4

公安机关颁发英雄模范奖章 种类5

公安机关颁发集体记功奖状种类5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种类5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种类6

获得“辽宁五一劳动奖章 ”者荣誉称号的种类6

先进共青团员和先进共青团集体荣誉称号的种类6

先进妇女和先进妇女集体荣誉称号的种类7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奖励种类7

优秀教师和先进学校集体荣誉称号的种类8

林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种类8

企业奖励种类9

企业职工奖励种类9

专项奖励种类9

国家自然科学奖励种类9

国家发明奖励种类10

国家技术改进奖励种类10

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种类10

国家产品质量奖励种类11

省科技进步奖励种类11

二、标准与掌握12

国家机关奖励标准与掌握12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条件12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办法13

国家行政机关奖励种类的使用13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掌握13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指标的掌握14

对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具体规定15

对职务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标准的人员不给予升级奖励的规定16

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升级奖励问题16

一九八六年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17

作人员工资问题中对受奖励晋级人员能否提高工资的规定17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指标的计算17

升级奖励不应抵消保留工资18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职奖励的掌握18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获升职奖励后的工资处理1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标准19

工作人员获升级、升职奖励后新确定的工资待遇的执行时间19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办法20

对高级领导干部不发放奖励工资的规定2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标准的具体掌握2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具体发放办法21

评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的条件22

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生活待遇的标准23

动模范者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24

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24

工资和提高待遇的具体规定24

对评为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提升24

对少数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演员可破格晋升工资的规定25

享受退休特殊贡献待遇的对象和标准25

对享受退休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具体规定26

对享受退休特殊贡献待遇标准的具体规定27

对科研单位职工奖励晋级的规定28

对科研单位提取与发放奖金的规定28

对科研单位技术成果奖金提取与使用的规定29

哪些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 税29

部门奖励标准与掌握30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集体奖励条件30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集体奖励标准31

法院机关工作人员、集体奖励条件31

法院机关工作人员、集体奖励标准33

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集体奖励条件33

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集体奖励标准34

公安机关评选先进工作者及先进集体的条件35

公安机关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奖励的掌握与办理36

公安机关授予英雄模范奖章 的条件37

公安战线一、二级英模的待遇37

公安战线出席历次表彰大会者的待遇38

经济民警的奖励38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标准39

运动员奖励条件39

教练员奖励条件40

运动员奖励标准41

获得“辽宁五一劳动奖章 ”的条件42

对“辽宁五一劳动奖章 ”获得者的奖励42

新长征突击手、新长征突击队条件43

“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条件43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奖励条件44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奖励标准45

优秀教师、先进集体和尊师重教先进单位条件45

对罚没财物中的案件告发人和查缉破案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46

保守党与国家机密奖励条件47

企业奖励标准与掌握48

企业职工奖励条件48

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对职工予以晋级奖励的权限49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奖励种类的荣誉程度49

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对职工晋级奖励的权限和晋级面的掌握49

国营企业职工晋级奖励条件50

对企业领导干部晋级奖励的规定51

部可建议给予奖励52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52

给予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奖励的条件52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以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的评奖问题53

企业职工受降级处分表现好的处分满一年后的评奖问题53

对企业奖金分配形式及办法的规定53

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奖金的认定54

专项奖励标准与掌握55

国家自然科学奖励条件55

国家自然科学奖励的等级与标准55

国家发明奖励的等级与标准56

国家发明奖励条件56

修改后的国家发明奖励标准57

国家技术改进奖励的等级与标准57

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等级与标准58

国家产品质量奖的等级与标准59

省科技进步奖励条件59

省科技进步奖励的等级与标准60

三、审批61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61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权限61

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决定权限61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62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的手续63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63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的手续64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审批程序64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审批权限65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审批权限与手续的具体规定66

国务院任命的副司、局长以上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审批66

评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的审核67

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能否给予奖励问题68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审批办法的具体规定69

享受退休特殊贡献待遇审批手续的具体规定69

对科研单位院、所长晋升工资审批的规定70

对工作人员同时给予两种奖励而批准奖励的又是两个机关时的处理70

国务院各部门驻地方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奖惩问题的审批70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权限71

部门奖励审批71

法院机关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权限72

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励审批权限73

公安机关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审批权限73

公安机关颁发英雄模范奖章 的审批权限74

公安机关颁发集体记功奖状的审批手续74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权限75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审批权限76

“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产生办法77

新长征突击手产生办法77

“辽宁五一劳动奖章 ”的审批与颁发77

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奖励审批权限的规定78

林业奖励的审批权限78

企业职工奖励审批79

企业职工奖励审批权限79

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奖励的批准权限79

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奖惩、晋级的审批权限80

对企业领导干部晋级奖励审批的规定80

专项奖励审批81

国家自然科学奖励的申报与审批81

国家发明奖励的申报与审批82

国家技术改进奖励审批权限83

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审批权限84

省科技进步奖励的申报与审批8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励经费86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经费开支办法86

四、经费86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经费提取标准87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经费不得预提或转下年度使用的规定87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经费列支科目8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经费开支88

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生活待遇的经费开支88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经费开支的具体规定89

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90

对事业单位升级奖励经费列支科目的具体规定91

对科研单位升级奖励经费解决办法的具体规定91

部门奖励经费92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经费开支92

法院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经费开支92

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励经费开支93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经费开支93

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经费的开支94

企业奖励经费94

企业给予职工奖金奖励的开支94

企业奖励基金使用范周95

国营企业奖金的使用形式及资金来源95

国营企业奖金税计征办法97

降低企业奖金税税率的规定98

职工调出企业后用企业奖励基金开支的工资、奖金、津贴的处理专项奖励经费99

国家技术改进奖励奖金来源99

对产品质量奖奖金来源的规定100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101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101

五、适用范围101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各政党、社会团体102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102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103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103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适用范围104

各级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由系统管理104

法院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种类109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种类109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种类109

一、种类109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范围惩 戒109

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种类110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种类110

企业职工行政处分种类110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111

二、处分掌握与政策界限处分条件112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条件112

检察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条件113

法院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条件114

司法行政系统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条件115

企业给予职工纪律处分的条件116

给予国营工业企业厂长纪律处分的条件116

给予企业法人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117

国营企业辞退职工的条件118

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119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对象119

检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对象119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给予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掌握120

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掌握120

法院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对象120

工商银行系统对经济上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给予120

降级、降职、撤职处分121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的对象121

降级、撤职处分的掌握122

降职、撤职处分可否与降级处分并用122

检察机关给予工作人员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掌握123

法院机关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的对象123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给予工作人员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掌握124

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掌握124

工商银行系统对经济上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给予124

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是否降职降薪125

给予卫生技术人员降职、撤职处分的掌握125

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126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对象126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使用126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及期满后的处理127

干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是否算干部127

检察机关给予工作人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掌握128

经人大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开除处分128

法院机关给予工作人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掌握129

司法行政系统对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规定129

工商银行系统对经济上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给予129

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掌握129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给予工作人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掌握130

对一贯侮辱或玩弄妇女者处分的掌握130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131

企业职工受刑事处分是否同时开除公职131

企业对职工除名的掌握131

企业计算职工连续旷工时间是否包括节 假日132

受处分人员的职务处理132

工作人员被判刑其职务自然撤销132

被判刑职务自然撤销不需要再办理任何纪律处分手续132

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其职务是否自然撤销133

对“职务自然撤销”的解释133

对撤销行政处分的规定134

行政纪律处分的改变、撤销134

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供职者在确定处理前其职务的处理134

对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实行罢免134

行政纪律处分正确不要再撤销处分的规定135

重申继续执行行政纪律处分正确不要再撤销处分的规定行政处分其他问题136

对擅离工作岗位经教育不改的工作人员的处理136

不能使用“开除干部队伍”处分的规定137

工作人员犯两次以上错误和处分后又犯错误的处理137

试用人员犯应受行政处分错误的处理138

在见习期间或劳动实习期间的大、中专毕业生犯138

应受行政处分错误的处理138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渎职或以权谋私的138

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138

对偶犯通奸错误人员处分的掌握139

对犯通奸错误屡教不改人员处分的掌握139

对不服从组织分配干部的处理139

哪些破坏选举法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140

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的处理141

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人追究行政处分的掌握141

对公安人员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违犯纪律的处理141

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处分143

违反治安管理从轻或从重处罚的规定14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143

已予行政拘留的人能否再用刑事拘留144

收容劳动教养的对象144

劳动教养的期限145

贪污罪的认定与处分145

工作人员犯贪污罪的认定与处罚145

给予贪污者处分的掌握147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私自赠送147

他人是否构成贪污罪147

贪污罪与内部职工盗窃罪的区别148

严惩严重贪污犯罪的规定149

严惩严重贪污、盗窃、倒卖国家物资的规定149

受贿、行贿罪的认定与处罚150

受贿罪的认定与处分150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152

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152

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152

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认定152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154

物品付少量现金能否认定为受贿罪154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收受贿赂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154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严重行贿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155

严惩严重受贿犯罪的规定155

刑事处分其他问题156

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或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处理156

刑事拘留的对象156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投机倒把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157

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人157

追究刑事责任的掌握157

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缓刑考验期限计算158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可否减刑158

哪些受刑事处分的人准予或停止行使选举权利159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60

醉酒的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认定160

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罪犯问题的处理161

紧急避险应否负刑事责任的认定161

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的认定16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16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163

三、审批163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164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手续165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受行政处分人员改变原165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手续165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166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手续167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受行政处分人员改变原168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手续168

检察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169

法院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170

司法行政系统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171

国家安全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171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172

给予党员干部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手续172

罢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干部的程序及批准权限173

离、退休干部犯有严重错误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办理173

科研单位处分严重违犯纪律职工的权限174

县人民委员会可否给予合作社及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纪律处分174

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与程序174

企业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审批176

给予企业职工行政处分的审批程序176

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对违纪职工的处分权限176

行政纪律处分的时限177

给予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处分的时限177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177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处分的批准权限177

对纪律处分时限问题的具体规定178

检察机关处分违纪工作人员的时限178

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经重议改变原处分改变后处分的执行时间179

企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限179

延长企业审批职工处分时间的规定180

治安管理处罚的时限180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人员是否算干部及使用问题181

受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安置181

四、安置181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人员在察看期间可否办理退职182

干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的工作安置182

工作人员被开除公职后的录用问题182

对被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的科技人员录用的规定183

高等学校学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的安置183

工作人员被开除后的落户问题184

国营企业职工被辞退后的安置184

对劳教和服刑的高级科技、外语人员符合条件可185

提前解教、释放用其所长的规定185

受劳动教养处分的安置185

企业职工被开除后的落户问题185

对劳教、服刑的科技人员根据表现提前解教、释186

放量才录用的规定186

对解除劳教、刑满的科技人员录用的规定186

劳教前有工作者劳教期满后的安置187

对劳教期满的原工作人员公职问题的处理187

被注销城市户口的劳教人员解除劳教后的安置188

职工中被收容劳教人员的公职处理188

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安置189

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的工作安排189

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缓刑期满后的处理189

被宣告缓刑的原国家职工其缓刑期间的公职处理190

工商银行系统对因经济犯罪被宣告缓刑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安置191

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已被开除公职的人能否重新录用191

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管制、宣告缓刑不留机关191

工作的刑满后的公职处理191

录用刑满释放人员的具体规定192

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期满后是否收回192

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后是否收回192

具有工程师、技术员、三级工以上水平的刑满释194

放人员的录用问题194

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即办理开除手续194

工作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管制仍留原单位其职务与工作的处理194

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的规定195

罪犯假释后的安置195

对因犯各种错误调离科技岗位的科技人员工作调整的规定196

汽车司机肇事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其他196

对定为敌性的摘帽人员中确有技术专长者录用的意见197

“文革”前按自动离职处理人员不能办理复职197

五、工资198

受撤职以下处分的工资处理198

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其职务工资的处理198

工作人员受降职处分其职务工资的处理198

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其职务工资的处理199

给予“两案”受审查人员降级处分的掌握199

企业职工受降级处分后表现好并处分满一年后的提级问题200

企业职工受撤职、降级处分降低工资级别的掌握200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以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的提级问题200

对工作人员受撤职以下处分工资待遇的处理201

军队转业干部受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其高于地201

方干部的工资部分的处理201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资处理202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202

工作人员在开除留用察看期间的工资处理202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资处理203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处理203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的职务和工资处理204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正式分配工作204

重新确定工资级别的起薪时间204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资处理205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重新评定工205

资不能高于受处分前的工资205

国家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的工资处理206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国家职工被羁押期间的工资补发问题206

被传讯、拘留、收审、羁押期间的工资处理206

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国家职工被羁押期间的工资补发问题207

国家职工被刑事拘留、收容审查期间的工资处理207

受劳动教养处分的工资处理208

原系职工的劳教分子教养期间的工资待遇208

原系职工的劳教分子教养期间的生活费问题处理209

对原系职工的劳教分子教养期间生活费处理的具体规定209

解除劳教、刑满的科技人员安置工作后的工资评定210

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和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待遇211

原系职工的劳教分子教养期满后的工资待遇211

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211

工商银行系统对因经济犯罪被判刑宣告缓刑的工作人员工资的处理212

军队转业干部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212

被判处刑事处分的工资处理213

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期间停发工资213

触犯刑律被判处管制仍留原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213

重新录用者的工资待遇214

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服刑期间表现好释放后214

被判刑保留职工身分者刑满释放重新安置后工资待遇重新评定214

工作人员因过失犯罪或情节 轻微的刑事犯罪被判214

刑执行期满收回工作后重定工资级别214

监外执行人员的工资待遇215

刑满释放就业人员的工资待遇评定215

重错误或工作表现很差人员升级问题的处理216

或表现很差人员升级问题的处理216

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对受处分216

一九八一年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资中对犯严216

分、有问题人员的工资处理216

“文革”后调资中对受处216

一九八二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中对有问题、217

受处分人员升级问题的处理217

一九八三年企业调资中对有问题、受处分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处理218

对因“两案”问题受审查人员调资问题的处理219

对“文革”中犯有罪行或严重错误者工资套改的规定220

对“经打”中受审查人员调资问题的处理221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受刑事拘役处分人员不参加工资改革的规定222

对受劳动教养处分人员不参加工资改革的规定222

对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发生活费人员不参加工资改革的规定222

在工资制度改革中对犯错误人员高套工资问题的规定223

在工资制度改革中对结论为犯“三种人”错误和224

“文革”中犯严重错误者高套工资问题的规定224

对部分“文革”中犯“三种人”错误和严重错误225

人员高套工资执行时间的规定225

一九八六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225

员工资问题中哪些人不能提高工资225

改变原处分的工资处理226

免予刑事处分或改判免予刑事处分未开除公职的工资待遇226

一九八六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226

人员工资问题中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226

国家职工被判犯罪经复查纯属错案无罪释放后的工资问题处理227

国家职工被判刑经复查改为免予刑事处分的工资问题处理227

在“两案”审查中被拘留、逮捕、判刑经审查无228

罪释放和错开除公职者的工资补发问题228

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无罪释放后的工资差额补发问题228

企业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处分撤销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处理229

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经复查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其受229

处分期间停发或减发工资的处理229

企业职工受降级处分处分撤销后的工资等级问题处理230

企业职工受处分不当改变处分后的工资处理其他231

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和擅自离职的工资处理231

“两案”审理工作中对不予起诉、免予起诉人员的工资处理231

对不服从组织调动干部的工资处理232

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新确定的工资待遇的执行时间232

企业对职工罚款金额的掌握232

企业对不服从调动人员的工资处理233

企业对职工赔偿经济损失金额的掌握233

企业对出勤后无故不干活人员的工资处理233

六、工龄234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工龄计算234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234

国家职工被判处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其缓刑期间234

的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234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龄计算235

刑并剥夺政治权利其工龄计算235

工商银行系统工作人员因经济犯罪被判刑宣告缓235

受开除留用察看或劳动教养处分的护士工龄计算236

受开除、刑事处分的工龄计算236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计算236

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处拘役其拘役期间是否计算工龄237

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237

原是国家职工的劳教人员劳教期间不计算工龄238

受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238

被开除公职或自动离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护士的护士工龄计算238

被开除公职或自动离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教师教龄计算238

解教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239

职工受劳动教养处分解除劳教后的工龄计算239

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240

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240

刑满留场就业人员转为国家职工的工龄计算240

分子工龄计算的规定241

对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中查出的反、坏241

“文革”前被定性处理人员的工龄计算241

汽车司机肇事被判刑刑满获释重新录用后的工龄计算241

对肃反运动中免予刑事处分的反、坏分子被逮捕242

或开除期间工龄计算的规定242

对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原243

反、坏分子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的规定243

对曾被评为地主和在敌伪机关工作过人员工龄计算的规定244

对“四清”运动中查出的地主、富农分子工龄计算的规定244

对“四清”运动中定为贪污分子的工龄计算的规定245

改变原处分的工龄计算245

改判刑期的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245

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或改判免予刑事246

处分其羁押与服刑期间的工龄计算246

工作人员被扣押或开除经审查改变处分恢复工作的工龄计算246

职工在“反右倾”运动中错受处分甄别后的工龄计算247

职工被判处徒刑后又撤销原判或改变处分的工龄计算247

情节 严重的逃亡者重新参加工作其革命工作时间计算248

其他248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撤销后的工龄计算248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重新参加工249

作后的工作时间计算249

七、待遇250

受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待遇问题250

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假其生活费可否减发250

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其福利、保险待遇的处理250

对开除留用察看发给生活费人员照发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规定251

国营企业职工严重违纪被辞退后的有关待遇问题处理251

企业被开除留用察看职工可与其他职工享受同样劳动保险徒遇252

军队转业人员因犯错误被开除不能享受复员军人待遇252

开除留用察看人员的工会会籍问题处理252

受劳动教养处分人员的待遇问题253

对原系职工的劳教分子教养期间医疗费的规定253

被劳动教养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规定253

能否继续享受劳保徒遇254

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其供养直系亲属254

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待遇问题254

被拘留审查和劳动教养人员不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规定254

原系职工的劳动教养分子的工会会籍处理254

工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可否办理退休255

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后能否享受退休待遇255

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规定256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受企业行政方面直接257

夫妇一方被判刑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发放与独生子女徒遇257

支付的劳动保险待遇257

职工被依法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工会会籍处理258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留劳改单位就业的归侨的待遇问题258

罪犯假释期间的政治、物质待遇问题处理259

受刑事处分人员服刑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其他259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职工停止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259

清查运动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哪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行政十四级的干部离体后不能享受司局级待遇260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被劳动教养和被羁押的人的居民身份证发放问题261

案件审理工作要求262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职责范围262

八、党纪处分262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基本要求263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程序264

决定党员处分时保障党员合法权利的规定265

党组织对干部的审查结论或处理决定需同本人见面266

定案处理前哪些材料应同本人见面267

留党察看处分有关问题处理267

留党察看处分的期限和党员在察看期间的权利及处分期满后的处理267

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较短有期徒刑给予留党察268

看处分其考察期的计算268

党员被判处较轻刑罚受留党察看处分其考察期的计算268

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处分时间的算起269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能否提前恢复党员权利269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犯党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处理270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又犯错误可270

否再给留党察看处分270

对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处理271

党员受刑事及行政处分的党纪处理271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的处理271

对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从重或从轻处理的对受贿、索贿党员的处理275

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275

对受刑罚处罚的党员开除党籍的解释275

受拘留处罚的党员是否开除党籍277

经济上严重犯罪被依法判刑的党员的党籍处理277

党员受行政处分是否都要给予党纪处分278

处理某些党纪问题的政策界限278

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278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不宜同时给予两种党纪处分279

党员受党纪处分后又犯同类性质错误的处理280

对党员受处分后组织发现其隐瞒错误的处理280

纪律处分的取消、撤销问题281

对党员通报批评不属于纪律处分281

开除党籍与劝说党员退党的区别281

受处分党员的职务问题282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党内职务”所指的内容282

对撤销党内职务的解释与执行283

党员受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否继续担任党内职务284

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不必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84

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的工作安排285

对“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的解释与执行285

党纪处分审批286

撤职与免职的区别286

党纪处分种类286

处分违犯党纪党员的批准权限287

对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补充规定289

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手续292

对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案件的审批权限及手续的规定293

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和备案案件的材料要求293

给予双重领导单位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审批手续294

给予犯错误的离休或退二线的干部党纪处分的报批手续295

给予违法犯罪已被关押或判刑的党员党纪处分的手续296

对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审批手续296

在一个案件中涉及对几个单位的党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手续297

在一个案件中给几个不同职务的党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手续297

对犯错误党员对党组织处分决定不签署意见的处理297

党组能否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298

党员受处分时间的算起298

对控告、申诉的处理299

党员处分决定包括的内容299

党的纪委受理党员控告、申诉的范围299

党的纪委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300

党的纪委处理党员申诉的程序300

对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要求301

对要求报处理结果案件的材料要求302

对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的处理303

对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时支部与上级党委意见不一致的处理304

其他304

上级纪委发现下级党委或纪委对党员错误处理有权撤销或改变304

党的纪委发现党员有触犯刑律行为可建议司法机关予以查处305

对追究姑息迁就索贿、受贿党员的党组织领导责任的规定305

党员违犯刑法需要逮捕起诉和审判不必等到党内处理后才作法律处理306

对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其在原单位犯有严重错误的处理306

“文革”中案件的复查改正309

一、冤假错案的复查改正309

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原则309

落实政策309

复查纠正“文革”中被判刑的冤假错案的规定310

落实干部政策复查验收标准312

对平反“文革”中冤假错案主要范围的规定312

对平反“文革”中冤假错案主要内容的规定313

善始善终地复查纠正“文革”中冤假错案的意见313

对复查“五·一六”案件并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规定314

对因“天安门革命行动”受迫害同志平反的决定314

对“追谣打反”期间受迫害干部平反的规定315

“一打三反”申诉案件复查后的定案依据316

对复查“一打三反”中经济案件的规定316

对“文革”中因“海外关系”被迫害案件的处理317

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七五年七月间复员的军队干部改办转业的范围318

“文革”前案件的复查改正319

复查处理“文革”前案件的规定319

复查处理“文革”前案件的原则320

复查“文革”前案件的范围和重点321

复查纠正“文革”前案件的政策界限321

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肃反中被错杀人员的处理322

处理“文革”前受刑事处分的申诉案件的原则322

“三反”、“五反”运动中的冤、错案件的处理原则323

对“四清”中错案的处理原则324

复查一九五八年重新处理的内部留用反、坏分子问题的原则324

对干部内部限制使用问题的处理325

对复查“文革”前政治运动中处理的案件的规定326

复查改正高等学校划为反动学生问题的意见326

对处理“文革”前受刑事处分申诉案件的具体规定327

对抓紧完成尚未复查的历史遗留的政治案件的意见329

复查改正“肃反”审干案件的规定330

对复查处理“文革”前违法乱纪案件的规定330

对改正错定地富成份问题的具体处理331

统战对象的复查改正问题332

认定起义人员的政策界限332

对起义、投诚人员因历史问题被戴帽、判刑、管制的处理333

复查处理起义、投诚人员案件的规定333

军队复查纠正起义、投诚人员错案的规定334

对起义、投诚和俘虏的解释335

区别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的标准336

复查处理去台人员亲属冤假错案的规定337

对在反右派、反右倾等运动中错被批判、处分的党外人士甄别后的处理337

改正错划右派的原则与标准338

错划右派人员、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人员的复查改正338

复查改正错划右派问题的原则规定338

改正错划右派的掌握原则339

错划右派改正人员原受劳动教养处分的撤销问题340

对历史反革命又戴上右派帽子人员的复查处理340

复查改正军队中被定为“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的规定341

平反、改正“右倾机会主义分子”问题的规定342

平反改正军队中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问题的规定343

复查改正“文革”前案件的审批344

综合性规定344

复查审理“文革”前案件的分工344

二、审批344

改变过去的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不要以党委的名义345

对复查纠正“文革”前省人委机关干部受行政纪346

律处分的错案审批权限的规定346

对要求改正错划右派问题的申诉的受理与审批347

各类人员复查改正的审批347

复查改正错划右派问题的办理与审批347

“肃反”运动中定敌性经复查需纠正案件的审批348

复查处理一九五八年重新处理的内部留用反、坏分子申诉案件的分工348

对复查纠正“肃反”运动中案件审批权限的补充规定349

“肃反”期间处理的案件撤销免予起诉后是否还要报党委撤销原定敌性350

复查纠正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冤假错案的分工与复查结论的审批351

平反改正军队中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审批351

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七五年七月间复员的军队干部改办转业的审批手续352

改正原出国留学生、中专学生错划右派问题的办理352

改正错定地富成份的审批353

恢复公职的审批354

因错处理失去公职人员改正后安置的审批权限354

“文革”前省人委机关干部受开除公职处分复查355

国家职工恢复公职的审批355

纠正后恢复公职的审批355

一九五七年底前参加工作确因冤假错案被退职的355

原省直机关干部因冤假错案失去公职平反改正后356

恢复公职的审批356

处理“文革”初期城市戴所谓“黑五类”帽子下放农村人员回城问题的规定357

“文革”期间案件复查改正后的安置357

对文艺界知名人士在“文革”中被迫退职退休问题的处理357

三、安置357

被强行下放改行的中医药人员收回后的安置358

“文革”中被错处理离开部队干部的安置358

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七五年七月间复员的军队干部改办转业后的安置359

对一九六九年前后下放农村人员中哪些人作为特殊情况可以回城的规定360

“追谣打反”期间受迫害干部平反后的安置360

“文革”前案件复查改正后的安置361

“文革”前错被开除公职人员改正后的安置361

“文革”前错被开除公职遣送还乡人员复查改正后的安置362

“文革”前原由政法系统办理的冤假错案复查改正后的安置362

对“文革”前被错处理人员平反改正后的具体安置意见363

复查一九五八年重新处理的内部留用反、坏分子问题涉及安置的处理363

对“文革”前错被按反、坏分子处理而失去公职人员的处理364

对一九五八年撤销小乡时个别由县、社派到小乡365

工作的国家干部失去公职问题的处理365

子问题涉及公职问题的处理366

对复查一九五八年重新处理的内部留用反、坏分366

对复查“肃反”运动后重新处理的内部留用反、366

坏分子问题涉及公职的处理规定366

对一九五七年底前参加工作确因冤假错案被退职的国家职工安置的规定367

去公职人员可办理退休的规定368

对一九五八年后参加工作因家属冤假错案株连失368

过去被部队错处理人员平反纠正后的安置368

“文革”前高等学校被错定为反动学生者复查改正后的工作安排369

对因定为反动学生被开除学籍未分配工作者工作安排的规定370

国家职工因冤错案件被判刑经复查改判免予刑事处分后的安置370

省直机关“文革”前错受处理人员恢复公职后的安置371

在劳改单位就业已转为国家固定工人者平反后的安置371

对“文革”前自动离职、被除名、精简人员不属372

于重新安排工作范围的规定372

原被开除、除名、劳教人员平反后的安置373

“三反”、“五反”运动中的冤、错案件平反后的安置373

统战对象平反改正后的安置374

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后的安置374

处分复查纠正后的安置375

起义、投诚人员因追究历史被开除公职或受刑事375

被错判、错处理的起义、投诚人员复查改正后的安置376

落实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中涉及安置问题的具体规定377

军队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中对安置问题的处理377

对原工商业者使用与安排的具体政策378

对原工商业者使用安排的规定380

对“文革”中被遣散农村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安置381

去台人员亲属“文革”中被错处理复查改正后的安置381

去台人员亲属“文革”前被错处理复查改正后的安置382

落实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政策中涉及安置的规定383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留劳改单位就业的归侨的安置384

错划右派人员、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人员改正后的安置385

对错划右派改正及右派摘帽人员安置的规定385

错划右派改正人员的公职与安置386

对错划右派改正人员中尚未安置而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的规定386

历史反革命因错划右派失去公职改正后的安置387

错划右派的大学生改正后的工作安排387

对错划右派改正及右派摘帽人员安置的具体政策388

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人员平反改正后的安置390

军队中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人员平反改正后的安置390

被定为“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人员改正后的安置391

某些精简不当人员落实政策后的安置392

对六十年代被精简回农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收回安排工作的规定392

对精简期间下放的科技人员复职问题的处理393

对六十年代初期精简回乡职工中哪些人作为特殊情况可以收回的规定393

被精简清理或遣送下乡的归侨、侨眷落实政策后的安置394

平反改正人员家属子女的城镇落户问题处理395

落实政策人员家属子女的善后处理395

对“文革”中被遣送农村的干部落实政策后其家属迁返城镇落户的规定395

对符合条件的落实政策人员子女办理“农转非”、396

“乡进城”的规定396

对平反改正人员家属子女的安置396

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后其家属子女有关问题的处理397

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人员平反改正其受398

起义、投诚人员被错杀复查纠正后其遗属的困难补助问题398

牵连的家属子女问题处理398

对错划为“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人399

“反右倾”运动中因错批斗被迫自杀人员平反改正后的抚恤问题399

员改正后其家属子女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399

在农村就地安置的错划右派改正人员未婚子女享受招工待遇的规定400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肃反中被错杀人员家属的待遇400

改办转业后原随迁农村的家属子女改吃商品粮问题401

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七五年七月间复员的军队干部401

过去被部队错处理人员平反纠正后其家属子女的安置401

对平反改正后办理退休、退职或死亡的干部其子女招工的规定402

对插队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402

知识分子“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平反后其被扣404

“文革”期间被错停发、减发工资的处理404

发工资的处理404

“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被停发、扣发工资的处理404

四、工资404

补发职工“文革”中被扣发的保留工资的规定405

“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被扣发工资的补发办法405

补发“文革”中错停发、减发工资的规定406

补发“文革”中被错停发、减发工资的补充规定407

补发“文革”中错被退职、退休职工退职、退休409

期间被停发、减发工资的规定409

“文革”中被劳改、劳教单位清理的就业人员平410

反改正后其被停发的工资补发的规定410

对“文革”中解散的文艺团体演职员因改做其他411

补发插队干部插队期间被停发工资的规定411

工作而降低的工资补发的规定411

处理“文革”期间留校审查的毕业生工资问题的规定412

“文革”期间被扣发保留工资人员现已离开原单位其保留工资的补发办法412

“文革”前被错处理人员平反改正后的工资处理413

“文革”中被错处理离开部队干部其离队期间的工资问题处理413

“文革”前被错处理人员改正后工资不予补发的规定413

“文革”前经政法系统办理的冤假错案改正后工资不予补发的规定414

对“文革”前受错处理人员平反后工资明显偏低问题的处理414

执行中办发〔1986〕6号文件中对因冤假错案造415

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者给予适当照顾的具体规定415

已平反人员其工资待遇的处理416

“文革”前因受处分被降低工资后又调资升级现416

文艺界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对“文革”前错案工资问题的处理416

对“四清”中错案降低工资级别问题的处理417

受错误处理的地下党员复查改正后其工资问题的处理417

历史上因冤假错案影响工资问题的处理418

高等学校划为反动学生毕业生复查后的工资待遇418

一九五七年底前参加工作错被退职的国家职工平419

重新找到工作职工复查改正后其工资级别的处理419

反改正办理退(离)休其退休金的发放419

一九五七年底前参加工作因冤假错案被退职后又419

对现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原国家职工平反后420

一九八三年企业调资后落实政策人员的工资定级420

重新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工资的处理420

对精简下放的大专毕业生重新录用后评定工资级别的规定421

“文革”前受错处理人员复查改正恢复工资后的起薪时间421

“文革”前受错处理平反重新工作后的工资评定和起薪时间422

过去被部队错处理人员平反重新工作后的起薪时间422

纠正后的工资问题处理423

起义、投诚人员因追究历史问题被开除公职复查423

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中涉及工资问题的处理423

统战对象平反改正后的工资处理423

期间被扣发工资的规定424

补发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起义、投诚人员“文革”424

提高部分原国民党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424

处分复查纠正安排工作后的起薪时间425

起义、投诚人员因追究历史被开除公职或受刑事425

军队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中对工资问题的规定425

处理复查改正后的工资问题处理426

去台人员亲属“文革”中因有台湾亲属关系被错426

“文革”前下放的在职去台人员亲属收回安排工426

作后和下放前非在职人员录用后的工资待遇426

错处理落实政策后工资不再补发的规定426

对去台人员亲属“文革”前因有台湾亲属关系被426

子”人员平反改正后的工资处理427

错划右派人员、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427

对摘掉右派分子帽子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427

原定为右派分子的高等学校学生摘掉右派分子帽428

对错划右派改正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428

子分配工作后的工资问题428

错划右派改正人员恢复原工资待遇的执行时间428

对错划右派改正、右派摘帽人员工资待遇的具体规定429

处分复查改正后的工资问题处理430

原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人员受降职降薪430

军队中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人员平反改正后的工资处理430

被定为“中右分子”、 “反社会主义分子”人员改正后其工资问题处理431

对被错定为“反社会主义分子”的工人改正后工432

资起薪时间的规定432

“文革”前错被开除公职人员改正后办理退休时的工龄计算433

受错处理人员平反后的工龄计算433

高等学校被划为反动学生者复查后其劳动教养或433

劳动考察期间的工龄计算433

五、工龄433

“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和其他原434

被错处理离开部队人员平反后的工龄计算434

因被下放人员的工龄计算434

“文革”中被错处理离开部队干部的军龄计算434

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436

刑前没有工作者平反就业后其冤狱期间的工龄计算436

配工作后的工龄计算437

精简中被作退职处理的高等学校毕业干部收回分437

因冤假错案间断教师工作平反纠正后的教龄计算437

“文革”期间留校审查毕业生的工龄计算437

统战对象的工龄计算438

因冤假错案间断护士工作平反纠正后的护士工龄计算438

起义、投诚人员的工龄计算438

去台人员亲属“文革”中因有台湾亲属关系被错439

处分复查纠正后的工龄计算439

处理复查改正后的工龄计算439

六十年代被精简的归侨职工重新安排工作后的工龄计算439

起义、投诚人员因追究历史被开除公职或受刑事439

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后其工龄计算440

“文革”中被遣散农村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回城安置后的工龄计算440

子”人员平反改正后的工龄计算441

错划右派人员、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441

错划右派的大学生改正后的工龄计算441

对宽释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工龄计算的规定441

原军队干部、战士错划右派改正后的工龄(军龄)计算442

军队中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人员平反改正后的工龄计算442

被定为“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人员443

平反后需作退职、退休处理的工龄计算443

企业落实政策涉及财务开支的处理444

六、经费444

平反原由政法系统办理的冤假错案所需经费的解决办法444

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所需经费的解决445

提高部分原国民党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工资所需费用的列支445

对落实政策所需经费解决办法的规定446

补发“文革”中错停发、减发工资所需经费的解决办法446

补发“文革…中错被退职、退休职工被停发、减447

退职的国家职工复职所需经费的规定447

发工资的经费列支的规定447

对解决一九五七年底前参加工作确因冤假错案被447

执行中办发〔1986〕6号文件对因冤假错案造成448

工资级别明显偏低者给予适当照顾的经费开支448

错划右派人员党籍、党龄、党费等问题的处理449

七、其他449

对高等学校被错划为反动学生者党籍、团籍、学籍问题的处理449

去台人员亲属被错开除党籍、团籍的处理450

对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和错划右派改正职工的工会会籍处理450

起义人员本人成份及其子女家庭出身的确定451

一——三画455

(按笔画排列)455

一般工龄455

人身自由455

原工商业者本人成份及其子女家庭出身的填写名词解释455

人民内部矛盾455

三反五反运动456

工资总额457

工资457

工龄457

历史反革命犯458

四 画458

开除458

不起诉459

专政459

不服459

不追究刑事责任460

不纯正不作为4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4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4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462

介绍贿赂罪462

从重处罚463

从轻处罚463

反革命罪463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464

反革命集团465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465

反革命破坏罪465

五 画466

反坐466

未决犯466

正当防卫466

申诉467

犯罪未遂468

犯罪468

犯罪中止468

包庇罪469

犯罪嫌疑人469

立案469

节 约奖470

训诫470

处分决定470

立法470

民事责任471

司法拘留471

民主人士471

加重处罚471

因工负伤472

六 画472

过失犯罪472

主要社会关系472

刑事案件473

过错473

刑事犯罪473

过失重伤罪473

刑罚474

刑事拘留474

刑罚处罚形式475

刑满释放475

危害公共安全罪476

伤害罪476

伪证罪477

传讯477

传唤477

行政法规和规章478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478

行政法479

行政人员479

行政责任479

行政处罚480

行政处罚形式480

行政处罚对象480

行政拘留481

行政制裁481

行政案件481

行政诉讼482

行贿罪482

交保483

纪律制裁483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483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483

收容审查484

企事业人员484

百分赛484

安全奖485

七 画485

判决书485

走私罪485

两审终审制486

报复陷害罪487

扰乱社会秩序罪487

投机倒把罪488

连续工龄489

违反企事业单位规章 制度肇事罪490

违法行为490

劳动法491

劳动纪律491

劳动改造492

劳动教养492

劳动模范492

评奖493

间接强制493

劳动竞赛493

免予起诉494

免职495

免予刑事处分495

诈骗罪496

改判496

妨害婚姻、家庭罪497

妨害公务罪497

妨害公文、证件、印章 罪498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98

八 画499

枉法裁判罪499

纯正不作为499

取保候审499

拘传500

拘役500

拘留500

直系血亲501

直系亲属501

非法拘禁罪501

非法搜查罪501

非法管制罪502

玩忽职守罪502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503

国家公职人员503

现行反革命犯503

经济责任503

经济奖惩制504

物质鼓励504

单项奖504

贪污罪504

受贿罪505

降职505

法律制裁506

法律责任506

肃清反革命运动506

荣誉称号507

轻罪507

九 画507

轻微刑事案件507

虐待罪507

罚金508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508

重罪509

追究刑事责任509

诬告509

诬告陷害罪509

勋章510

奖章510

奖励510

奖惩规定511

奖励制度511

奖励金制度512

挪用公款罪512

奖金512

前科51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13

侮辱罪513

宣告无罪514

退休514

退职515

退休费515

退职生活费515

起诉516

损害赔偿516

十 画516

破坏选举罪517

监察518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518

监外执行519

监视居住519

留用察看519

特赦520

离休520

诽谤罪520

流氓罪521

被告人521

剥夺政治权利522

通报522

敌我矛盾522

家庭主要成员523

教唆犯523

罢免524

十一画524

检举524

假释524

减刑525

盗窃罪525

逮捕525

控告526

职权526

退休干部被判处徒刑后的退休待遇526

服刑期间和刑满释放后的待遇问题526

职工奖励基金527

渎职罪527

停职528

综合奖528

十二画528

裁定书528

逼、供、信528

赌博罪529

遗弃罪529

提职529

惩罚530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530

释放530

提前释放530

窝赃罪531

窝藏罪531

缓刑531

销赃罪531

错告532

罪名532

辞职532

十三——十四画532

辞退533

意外事故533

精神鼓励534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534

管制534

敲诈勒索罪535

撤职536

十五画以上536

撤销原判536

撤销案件537

镇压反革命运动537

羁押537

警告538

破坏集体生产罪617

刑讯逼供罪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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