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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资料汇编3

(二)3

结婚3

1.内务部关于对少数民族婚姻处理问题的批复(1950年12月13日)3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1951年1月22日)4

3.内务部关于蒙、汉、回等民族的革命干部间可否结婚问题的批复4

4.内务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结婚问题的批复5

5.内务部关于地主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的老婆要求与农民结婚问题的解答6

6.司法部关于回汉及外侨婚姻问题的批复7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的处理原则问题对华东分院、华东司法部的指示信(1951年10月8日)10

8.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及早婚如何处理的问题11

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1953年3月7日)12

10.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堂兄妹结婚问题的批复(1953年6月3日)13

11.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麻疯病患者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1953年7月20日)13

12.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被管制和判处徒刑缓刑的分子要求结婚登记问题的解答(1953年12月11日)14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5年9月29日)15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汉通婚”问题的复函(1956年8月25日)16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1957年1月8日)16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1958年2月12日)17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4日)18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1958年4月5日)18

19.公安部对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1962年3月13日)19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1962年7月26日)20

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1963年8月31日)20

22.卫生部为停止婚前健康检查事给辽宁省卫生厅的函(1963年9月26日)21

23.内务部转发我部民政司“关于沈阳市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存在问题的报告”(1963年10月15日)22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婚姻家庭罪犯在缓刑期间要求与原通奸人结婚不应允许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1日)23

25.人大常委办公厅秘书组关于麻疯病患者治愈后能否准予结婚问题的复函(1975年10月8日)24

重婚27

26.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婚案件的处理原则(1950年10月23日)27

27.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法施行前重婚处理原则(1952年8月5日)27

28.法制委员会关于处理重婚纳妾、童养媳案件的时间界限问题(1953年6月25日)29

29.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意见(1953年12月22日)30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经群众检举人民法院应否直接受理问题的批复(1957年5月16日)31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少亭重婚问题的批复(1957年12月24日)32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1958年1月27日)33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亲告才处理的批复(1963年7月19日)34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63年8月28日34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4年10月23日)36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意见(1979年2月2日)37

离婚41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革命军人有婚姻法第十九条二项之情事其配偶要求离婚应如何判决的复函(1951年1月13日)41

38.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1951年9月8日)42

39.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1951年9月14日)42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诉讼进行中一方参军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1951年9月16日)43

41.司法部关于干部离婚案件处理办法的批复(1951年11月10日)44

4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1951年12月25日)44

43.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处理瘫痪、白痴、聋哑者离婚问题的批复(1952年4月21日)46

44.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未达婚龄的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指示(1952年6月11日)48

45.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被判处徒刑之反革命犯的配偶提出离婚法院应即准予离婚的批复(1952年6月20日)49

46.司法部关于早已离婚的妇女补请带产问题的批复(1953年7月11日)50

47.司法部对被判处短期徒刑之反革命犯其配偶提出离婚法院可否斟酌具体情况进行说服或不予判离的批复(1953年9月10日)50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1953年10月10日)51

49.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对内务部关于结婚登记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登记应按离婚办理的复函(1954年7月24日)52

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1955年5月18日)53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解答(1955年12月6日)53

52.司法部关于被判处徒刑的反革命犯的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的批复(1956年1月10日)55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些县人民法院违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和复员建设军人婚姻案件情况的通报(1956年3月26日)55

5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1956年9月22日)58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1956年10月17日)59

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6年11月14日)60

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批复(1956年12月1日)61

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一方与第三者结婚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批复(1957年2月21日)62

59.司法部关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解答的意见等问题的批复(1957年3月1日)63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7年3月6日)64

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57年3月26日)65

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结婚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3月26日)66

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的批复(1957年6月22日)67

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7年7月19日)68

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57年7月24日)68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因他方患麻疯病一方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57年7月25日)69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1957年8月17日)70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1957年9月20日)71

69.最高人民法院对几年来未与配偶或家庭通讯又查无下落的劳改犯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7年10月16日)71

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1958年2月16日)72

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如何予以保护和一方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3日)73

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讯而请求离婚的限应何规定问题”的解答应如何理解问题的批复(1958年3月4日)74

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教养院受教养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26日)75

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的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26日)76

75.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流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1年8月19日)77

75.②内蒙古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请示77

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2年2月3日)78

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讯而一方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1962年8月23日)79

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婚姻法第十七条所遇到的问题的复函(1962年10月18日)80

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2年11月28日)80

8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问题的批复(1962年12月17日)81

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复函(1963年6月22日)82

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1963年8月28日)83

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的批复(1963年10月21日)86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流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3年10月21日)87

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处理如何强制执行问题的批复(1963年12月9日)87

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64年1月18日)88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放职工高乃春与汪家敏离婚案件中退职金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64年4月25日)89

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1964年5月15日)90

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又提出离婚需经多长时间才能作新案受理的复函(1964年10月7日)91

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重新起诉等问题的批复(1964年11月26日)92

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一级主要负责干部的管辖问题的批复(1965年4月15日)93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期参加边疆国防建设工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不按军婚处理的批复(1965年12月6日)94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援外职工婚姻家庭案件的复函(1974年6月1日)94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1975年9月9日)95

95.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96

军婚107

96.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107

97.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目前全军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1950年11月16日)108

98.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军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1951年4月21日)110

9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1951年4月24日)113

100.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童养媳提出解除童养关系如何处理等问题的批复(1951年6月26日)114

101.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合通知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暂行规定(1951年6月30日)115

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的包办代订婚约问题的复函(1951年12月27日)116

103.司法部关于现役军人重婚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2年5月22日)117

104.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合通知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请参照办理(1952年12月15日)117

105.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的离婚及取消婚约问题处理的函(1952年9月8日)122

10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法院错误处理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通报(1953年1月23日)123

107.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1953年6月15日)125

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革命军人配偶伪造证件骗请离婚及向军委总政治部查询革命军人下落行文问题的通报(1953年6月30日)126

109.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革命军人被判处徒刑、停止军籍、其配偶提出离婚处理问题的批复(1953年7月4日)128

110.司法部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批复(1953年7月18日)128

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未颁布前查未得复之革命军人婚姻问题是否一律依此办法处理的批复(1953年10月10日)129

112.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内务部关于办理革命军人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1954年1月20日)130

113.内务部关于革命军人结婚登记的复函(1954年3月18日)131

114.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司法部关于处理革命军人两年以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的离婚问题的联合通知(1955年1月5日)131

11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处理失踪军人离婚案件应取得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失踪军人通知书作为证明的联合通知(1956年3月25日)132

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兵役法颁布后军人婚姻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6年4月17日)134

11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原函(1956年6月25日)134

118.司法部关于处理现役军官离婚案件是否应与部队政治机关联系问题的批复(1956年10月25日)135

119.司法部:关于已经发给服役证但未实行征集入伍的青年的婚约问题的复函(1956年12月11日)137

1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1957年4月11日)137

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在服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受理的批复(1957年8月23日)138

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21日)139

123.内务部关于义务兵婚姻问题的处理的复函(1958年4月22日)139

1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1962年1月25日)140

1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查和总结军人婚姻案件的通知(1962年6月21日)141

1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通知(1962年12月4日)142

1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批复(1962年12月17日)152

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1963年8月28日)153

129.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1963年10月12日)154

130.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1963年11月29日)155

1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1964年7月24日)156

132.内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军人婚姻工作的通知——转发十六军政治部保卫处“关于十个连队军人婚姻被破坏问题的调查材料”(1964年9月6日)157

1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代诉人范围和处理代诉案件征求军人意见的复函(1965年1月13日)161

1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1977年6月13日)161

135.哪些属于军人婚姻(1978年1月)164

1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有哪些要求(1978年1月)164

137.没有军队政治机关的证明信件,地方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军人离婚(1978年1月)165

1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意见(1979年2月2日)166

家庭关系171

1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171

140.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出卖子女等问题的指示(1951年2月21日)172

141.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1951年2月28日)173

142.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西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父女兄妹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应如何处罚问题(1952年12月2日)174

143.司法部关于土地改革后所生子女在家庭内是否有土地权及分家问题的批复(1953年3月19日)175

144.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结婚后所生子女应属何族问题的复函(1953年6月15日)175

1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5年10月18日)176

1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志超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的复函(1956年2月29日)176

1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1956年3月30日)177

1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反革命分子的亲生子女请求与其父母脱离亲属关系,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6年9月15日)177

1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秀梅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1956年9月25日)179

150.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工作简报”编辑组关于解答山东省司法厅请示报告内“至于应受的抚养教育赡养扶助以及继承财产等权利可以声明放弃”一句话的复函(1956年12月10日)180

1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7年12月26日)180

1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幼送人抚养的女儿对其生父赡养义务问题的复函(1963年7月4日)181

1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分子的子女要求与父母脱离亲属关系问题的复函(1964年12月2日)182

15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收养子女公证问题的函(1965年4月2日)183

1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1974年5月17日)184

1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184

涉外婚姻189

157.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1950年11月8日)189

158.司法部关于华侨离婚问题的批复(1951年3月6日)193

159.司法部关于中外籍干部婚姻问题的复函(1951年4月25日)194

160.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外侨相互间及外侨与中国人间婚姻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1951年10月16日)194

161.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无法传讯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1年12月1日)196

162.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内务部关于女方出国与华侨结婚的意见(1953年7月3日)197

16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1954年4月8日)200

1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朝鲜族的朝鲜人民军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复函(1954年12月28日)201

165.内务部关于处理朝鲜人民军军人结婚登记及离婚、重婚等问题的批复(1955年2月3日)202

1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东北之朝鲜人民军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的处理等问题的批复(1955年4月4日)203

1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王伟钦与泰国妇女沙依颂曾回来的离婚问题的复函(1956年4月6日)204

1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联公民伊沙也夫与李特特离婚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1956年4月7日)205

1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朝鲜族妇女与入朝鲜国籍的男方离婚问题的复函(1956年4月21日)206

1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的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6年7月21日)206

1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加马来亚民族解放军的华侨之配偶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6年9月17日)207

1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张德山与日籍配偶离婚问题的复函(1956年10月25日)208

1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香港的离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见问题的复函(1956年12月6日)208

17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函)复关于留学生在学习期间的结婚问题(1957年4月12日)209

1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5月4日)210

1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7年5月7日)211

177.外交部领事司复驻瑞士使馆关于给华侨办理结婚证明书事(1957年11月19日)212

1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居住大陆的一方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具体掌握问题的批复(1957年12月9日)212

179.国务院关于一方逃往台湾其配偶诉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8年1月27日)213

1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邢震北询问他在香港与南净敏所立协议离婚字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字据证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8年2月24日)214

1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现侨居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13日)215

182.最高人民法院、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58年9月5日)216

183.内务部关于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审查手续的函(1959年3月3日)218

184.关于中国妇女与印尼回教徒结婚应注意事项(1959年4月8日)219

1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逃台蒋方人员家属离婚的处理原则及审批程序问题的复函(1959年11月24日)220

1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联国籍的侨民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离婚的处理手续问题的批复(1960年7月4日)222

1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222

1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的朝鲜公民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62年8月22日)223

1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1963年2月25日)224

1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方居住苏联女方提出离婚可以缺席判决等问题的批复(1963年4月28日)225

1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1963年12月9日)225

192.关于国外华侨和港澳同胞临时回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问题(1964年2月1日)226

193.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案件(1964年3月19日)227

1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要求与已回国的日本人离婚问题的复函(1964年7月7日)227

1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5年4月15日)228

1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1965年12月6日)229

1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国内侨眷申请离婚问题的复函(1965年12月29日)232

19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66年5月12日)232

199.外籍华人与归侨结婚(1973年2月1日)235

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对香港法院所作离婚判决我法院不予承认的复函(1974年5月17日)235

201.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1975年2月4日)236

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复237

2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238

20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请示报告239

2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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