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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

一、总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见云南大学法律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重要法规选编》)国务院对民政部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批复7

婚姻登记办法(国务院一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布)7

婚姻、家庭生活的准则(一九八○年九月十六日《人民日报》社论)9

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和执行新婚姻法 康克清14

武新宇付主任谈实施新婚姻法的几个问题20

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23

保障青年切身利益的大喜事(一九八○年九月十六日《中国青年报》社论)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要点(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一九八○年十月)29

党中央号召党团员带头只生一个孩子(一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39

在婚姻家庭领域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座谈会(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八日)45

婚姻家庭道德问题座谈会(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七日)47

婚姻道德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共中央宣传部付部长廖井丹)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九五○年四月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五月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56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命令(一九五○年四月三十日)5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一九五○年四月十四日)61

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一九五○年四月十六日《人民日报》社论)111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一九五○年四月三十日)116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周恩来)118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一九五三年二月一日 周恩来)121

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一九五三年,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26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137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九日)142

婚姻登记办法(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同年六月一日内务部内社(55)字第346号命令公布)147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五日)150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一九五三年二月十八日)152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一日)158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16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一九三四年四月八日公布)172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一九四二年一月五日公布,一九四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修补颁布)174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施行)1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节录)(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八日)180

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二月四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186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一九四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189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摘录)(一九七九年二月二日)191

关于执行婚姻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征求意见稿)203

二、结 婚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加强区乡(村)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重视婚姻登记制度的指示(一九五一年十月四日)21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一九五三年三月七日)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一九五七年一月八日)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六日)219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堂兄妹结婚问题的批复(一九五六年六月三日)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二日)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一九五八年四月五日)221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被管制和判处徒刑缓刑的分子要求结婚登记问题的解答(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一日)222

公安部对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三日)2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一九六三年八月三十一日)224

三、离 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的离婚的当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一九六一年九月八日)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六日)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流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228

最高人民法院对几年来未与配偶或家庭通讯又查无下落的劳改犯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六日)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教养院受教养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六日)2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一九六二年二月三日)231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二日)232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未达婚龄的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指示(一九五二年六月十一日)234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对内务部关于结婚登记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登记应按离婚办理的复函(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四日)2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结婚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六日)2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一九五七年三月六日)239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一九五一年九月十四日)2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革命军人有婚姻法第十九条二项之情事其配偶要求离婚应如何判决的复函(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三日)2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讯而一方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三日)2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一九五七年八月十七日)2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一九五八年二月十六日)2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九日)246

《人民日报》关于离婚问题答读者问三则(一九五一年一月十日、十七日)2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一九五五年十月十日)2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日)250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麻疯病患者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日)2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一方与第三者结婚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批复(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一日)2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批复(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一日)2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诉讼进行中一方参军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一九五一年九月十六日)2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处理如何强制执行问题的批复(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九日)2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2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的批复(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一日)259

四、家庭关系《人民日报》关于父亲死后,其子是否有义务代偿其父生前所欠债务答读者问(一九五一年一月十日)261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八日)2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幼送人抚养的女儿对其生父赡养义务问题的复函(一九六三年七月四日)2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三日)264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女子继承权问题的函复(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四日)266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结婚后所生子女应属何族问题的复函(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五日)2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2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一九五六年三月三十日)2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反革命分子的亲生子女请求与其父母脱离亲属关系,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一九五六年九月十五日)269

五、军人婚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一日)271

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274

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目前全军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一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275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内务部关于办理革命军人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日)278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合通知(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八日)280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五日)286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革命军人被判处徒刑、停止军籍,其配偶提出离婚处理问题的批复(一九五三年七月四日)288

没有军队政治机关的证明信件,地方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军人离婚哪些属于军人婚姻2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有哪些要求290

六、少数民族婚姻(一)民族自治地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2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一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自治区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293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294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八日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99

对《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说明300

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304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说明305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309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知(云人办发[1981]8号)311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知(云人办发[1981]9号)312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知(云人办发[1981]10号)313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甘孜州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314

(二)少数民族婚姻情况调查316

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婚姻情况介绍316

西双版纳州傣族婚姻概况调查322

红河州哈尼族婚姻状况调查330

沧源县佤族婚姻状况调查339

维西县傈傈族婚姻状况调查345

丽江县纳西族婚姻状况调查349

迪庆州藏族婚姻状况调查353

七、涉外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见云南大学法律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重要法规选编》)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1957年12月)3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在香港和澳门的我国同胞不能以华侨看待等问题的批复(1958年2月12日)360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外侨相互间及外侨与中国人间婚姻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1951年10月16日)361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1950年11月8日)363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中外籍干部结婚问题的复函(1951年4月25日)368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处理朝鲜人民军军人结婚登记及离婚重婚等问题的意见(1955年2月3日)36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66年5月12日)370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1975年2月4日)3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1980年8月28日)3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复(1980年7月25日)3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1962年3月24日)380

内务部关于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批复(1964年3月19日)382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外侨及国籍不明人民申请结婚问题的处理意见(1951年6月19日)383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 内务部关于女方出国与华侨结婚的意见(1953年7月3日)384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1954年4月8日)385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指示(1954年9月28日)389

外交部关于“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意见的答复(1955年2月14日)392

外交部关于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1955年3月1日)393

华侨事务委员会复关于华侨产权继承问题(1963年3月9日)397

外交部领事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外人在华遗产案件,国外申请继承人应呈交什么证件问题的函(1963年11月5日)39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转发《托收华侨国外遗产业务介绍》的函(1973年)4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1951年8月13日)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不得与外国政府直接联系的通报(1953年12月4日)411

司法部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不应直接与外国政府或法院联系处理诉讼案件的通知(1957年5月12日)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正稿)〔节录〕(1963年8月28日)413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节录](1979年2月2日)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1963年8月13日)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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