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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第一专题 刑法总则的修订15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7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7

二、罪刑法定原则20

三、公民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原则32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38

五、刑法的管辖权范围46

六、本章其他修订内容55

第二章 犯罪58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58

二、关于正当防卫66

三、关于共同犯罪73

四、关于单位犯罪82

五、本章其他条文的修订90

第三章 刑罚94

一、关于刑罚的种类94

二、关于管制刑95

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修订96

四、死刑的修订97

五、罚金刑的修订97

六、剥夺政治权利的修订98

七、没收财产的修订98

一、量刑99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99

二、累犯103

三、自首和立功105

四、缓刑108

五、减刑和假释110

六、时效113

第五章 其他规定114

第二专题 危害国家安全罪117

一、背叛祖国罪125

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27

三、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策动叛乱罪130

四、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33

五、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135

六、投敌叛变罪136

七、脱岗叛逃罪138

八、间谍罪139

九、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140

十、资敌罪142

第三专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143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146

二、劫持航空器罪149

三、劫持船只、汽车罪154

四、危害飞行安全罪156

五、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59

六、枪支制造、销售企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163

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67

八、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72

九、丢失枪支不报罪176

十、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78

十一、飞行责任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责任事故罪181

十二、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185

十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罪188

十四、校舍或教育设施安全责任事故罪191

十五、火灾责任事故罪193

十六、本专题其他罪的修订196

第四专题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99

第一章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01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205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206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207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9

六、生产、销售劣质医疗卫生器材罪210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211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213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214

第二章 走私罪216

一、走私罪218

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224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罪224

四、走私文物罪225

五、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226

六、走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罪226

七、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227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227

九、武装走私罪228

第三章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230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231

二、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232

三、制作虚假文件发行股票、债券罪234

四、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235

五、非法进行清算罪236

六、商业受贿罪238

七、商业行贿罪240

八、非法同业经营罪241

九、商业谋私罪243

十、玩忽职守遭受合同诈骗罪245

十一、破产、亏损责任罪246

十二、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47

第四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49

一、伪造贷币罪250

二、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罪251

四、变造货币罪253

三、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253

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54

六、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255

七、转贷牟利罪256

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57

九、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258

十、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罪259

十一、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260

十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261

十三、证券内幕交易罪262

十五、证券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券信息或伪、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罪265

十四、编造并传播证券虚假信息罪265

十六、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267

十七、向关系人非法发放贷款罪268

十八、向非关系人非法发放贷款罪269

十九、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270

二十、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或者资信证明罪271

二十一、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272

二十二、逃汇罪273

二十三、洗钱罪275

第五章 金融诈骗罪278

一、非法集资罪279

二、诈骗贷款罪281

三、金融票据诈骗罪282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诈骗罪283

五、信用证诈骗罪284

六、信用卡诈骗罪286

七、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罪287

八、保险诈骗罪289

第六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291

一、偷税罪294

二、抗税罪296

三、逃税罪297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298

五、骗税罪300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税务专用发票罪301

七、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04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06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07

十、非法制造专用发票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308

十一、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罪309

十二、非法制造普通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罪310

十三、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311

第七章 侵犯知识产权罪313

一、假冒商标罪315

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317

三、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罪318

四、假冒专利罪320

五、侵犯著作权罪321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23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325

第八章 扰乱市场秩序罪327

一、商业诽谤罪327

二、虚假广告罪329

三、串通投标罪331

四、合同诈骗罪332

五、非法经营罪333

六、强行交易罪335

七、伪造有价票证罪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336

八、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337

九、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339

十、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341

十一、逃避进出口商检罪342

第五专题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45

一、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348

二、绑架罪354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359

四、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367

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卖的妇女、儿童罪374

六、强迫劳动罪380

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384

八、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386

九、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88

十、本专题其他罪的修改390

第六专题 侵犯财产罪395

一、抢劫罪398

二、盗窃罪401

三、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402

四、侵占代管的他人财物罪404

五、侵占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罪406

六、侵占公司财物罪408

七、挪用公司资产罪410

八、本专题其他罪的修订411

第七专题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13

第一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416

一、妨碍人大代表公务罪416

二、妨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公务罪417

三、妨碍国家安全公务罪418

四、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罪420

五、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421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422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423

八、非法制售警服、警用标志或警械罪424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425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罪426

十一、非法制售间谍专用器材罪427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428

十三、非法侵入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429

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秩序罪,传播计算机病毒罪430

十五、干扰无线电通讯罪432

十六、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432

十七、聚众斗殴罪434

十八、寻衅滋事罪435

十九、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435

二十、境外黑社会组织到境内发展成员罪437

二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437

二十二、传授犯罪方法罪438

二十三、非法集合、游行、示威罪439

二十四、携带违禁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440

二十五、破坏集合、游行、示威罪441

二十六、侮辱国旗、国徽罪442

二十七、利用非法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443

二十八、聚众淫乱罪444

二十九、盗窃、侮辱尸体罪445

三十、邮政工作人员延误投递罪446

三十一、关于本章的其他修改问题简述446

第二章 妨害司法罪447

一、伪证罪447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449

三、妨害证人作证罪450

四、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451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452

六、妨害法庭秩序罪453

七、窝藏包庇罪455

八、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456

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458

十、妨碍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460

十一、破坏监管秩序罪461

十二、劫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463

十三、组织越狱罪464

十四、暴动越狱或聚众持械劫狱罪465

十五、关于本章的其他修改问题简述466

第三章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67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67

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468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470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471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72

六、关于本章的其他修改问题简述473

第四章 妨害文物管理罪474

一、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474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476

三、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477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478

五、非法倒卖文物罪479

六、国家文物单位非法出售、赠送文物罪480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罪481

八、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484

九、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485

第五章 危害公共卫生罪487

一、甲类传染病传播罪487

二、违反传染病菌(毒)种管理规定肇事罪489

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491

四、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罪492

五、强迫他人卖血罪492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493

七、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494

八、违反血液及其制品管理规定肇事罪495

九、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496

十、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破坏计划生育罪497

十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499

第六章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501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502

二、境外固体废物污染境内环境罪503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504

四、非法捕杀或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506

五、非法占用耕地罪507

六、非法采矿罪508

七、以破坏性方法采矿罪509

八、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511

九、盗伐林木罪512

十、滥伐林木罪513

十一、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514

十二、本章其他修改问题简述515

第七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16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18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521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23

四、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罪524

五、非法运输、携带、买卖毒品原料、配剂罪525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27

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529

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531

九、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533

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534

十一、非法提供毒品罪536

第八章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539

一、组织他人卖淫罪541

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543

三、介绍他人卖淫罪545

四、传播性病罪547

第九章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49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51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553

三、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555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557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559

第八专题 危害国防利益罪563

一、妨碍军人职务罪565

二、妨碍军事行动罪566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罪567

四、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569

五、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570

六、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571

七、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572

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573

九、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575

十、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罪576

十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577

十二、妨害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578

十二、非法制售军服、军用标志罪579

十四、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罪580

十五、拒绝、逃避兵役罪582

十六、谎报敌情罪583

十七、战时造谣惑众罪583

十八、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罪584

十九、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585

二十、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586

第九专题 贪污贿赂罪587

一、贪污罪595

二、挪用公款罪605

三、受贿罪610

四、单位受贿罪619

五、行贿罪622

六、向单位行贿罪625

七、介绍贿赂罪625

八、单位行贿罪628

九、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629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633

十、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罪633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635

第十专题 渎职罪637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642

二、循私舞弊罪645

三、泄露国家秘密罪646

四、刑事诉讼中徇私枉法罪648

五、民事、行政审判中枉法裁判罪649

六、私放在押人犯罪和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犯脱逃罪650

七、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652

八、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652

九、枉法批准、登记罪655

十、强令枉法批准、登记罪657

十一、征收税款徇私舞弊罪658

十二、枉法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659

十三、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661

十四、合同渎职罪662

十五、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664

十六、环保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665

十七、卫生行政人员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罪667

十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668

十九、海关工作人员徇私放纵走私罪670

二十、徇私商检罪和商检人员玩忽职守罪671

二十一、徇私进行动植物检疫罪和动植物检疫人员玩忽职守罪673

二十二、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罪674

二十三、放纵偷越国(边)境罪675

二十四、不履行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职责罪和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677

二十五、利用职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679

二十六、招考舞弊罪680

二十七、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680

第十一专题 军人违反职责罪683

一、违抗命令罪686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和拒传、假传军令罪687

三、投降敌人罪688

四、临阵脱逃罪689

五、擅离职守罪和玩忽职守罪690

六、阻碍执行职务罪692

七、滥用职权罪693

八、作战消极罪694

九、见危不救罪695

十、军人叛逃罪696

十一、军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军人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697

十二、泄露军事秘密罪698

十三、军人造谣惑众罪699

十四、战时自伤罪700

十五、逃离部队罪701

十六、武器装备肇事罪702

十七、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罪703

十八、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704

十九、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705

二十、遗弃武器装备罪706

二十一、遗失武器装备罪707

二十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708

二十三、虐待部属罪709

二十四、遗弃伤病军人罪710

二十五、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711

二十六、残害、掠夺战区无辜居民罪712

二十七、私放俘虏罪713

二十八、虐待俘虏罪713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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