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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29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9

一、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第1条)29

二、刑法的任务(第2条)31

三、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33

四、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4条)35

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36

六、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第6条)37

七、刑法的属人管辖权(第7条)38

八、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第8条)40

九、刑法的普遍管辖权(第9条)40

十、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第10条)41

十一、外国人的刑事豁免权(第11条)42

十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第12条)43

第二章 犯罪45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45

一、犯罪的概念(第13条)45

二、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第14条、第15条)46

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16条)47

四、刑事责任年龄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处罚(第17条)47

五、精神病人和醉酒人的刑事责任(第18条)49

六、聋哑人、盲人的刑事责任(第19条)51

七、正当防卫(第20条)51

八、紧急避险(第21条)5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55

一、犯罪预备(第22条)55

二、犯罪未遂(第23条)55

三、犯罪中止(第24条)56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25条)58

第三节 共同犯罪58

二、主犯及其处罚范围、犯罪集团的概念(第26条)59

三、从犯及其处罚(第27条)61

四、胁从犯及其处罚(第28条)61

五、教唆犯及其处罚(第29条)62

第四节 单位犯罪64

一、关于单位犯罪立法内容的增设64

二、单位的犯罪的概念(第30条)66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31条)67

第三章 刑罚68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68

一、刑罚的分类(第32条)68

二、主刑的种类(第33条)69

三、附加刑的种类(第34条、第35条)69

四、非刑罚处理方法(第36条、第37条)70

一、关于管制刑的存废73

第二节 管制73

二、管制的期限和执行机关(第38条)74

三、管制的内容(第39条)75

四、管制的解除和刑期的计算(第40条、第41条)76

第三节 拘役76

一、拘役的期限和执行(第42条、第43条)76

二、拘役刑期的计算(第44条)77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77

一、有期徒刑的期限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第45条、第46条)77

二、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47条)78

第五节 死刑79

一、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和死刑核准程序(第48第、第49条)79

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第50条)82

三、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及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第51条)83

一、罚金的数额(第52条)84

第六节 罚金84

二、罚金的执行(第53条)85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87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54条)87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和期限(第55条—第57条)88

三、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应当遵守的条件(第58条)90

第八节 没收财产91

一、没收财产的范围(第59条)91

二、犯罪分子正当债务的偿还(第60条)92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93

第一节 量刑93

一、量刑的原则(第61条)93

二、刑罚裁量情节94

三、从重、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第62条、第63条)98

四、追缴、退赔和没收(第64条)103

一、关于累犯的不同立法例105

第三节 累犯105

二、普通累犯(第65条)108

三、特别累犯(第66条)111

四、关于累犯的刑事责任问题11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113

一、自首及其处罚原则(第67条)113

二、立功(第68条)116

三、关于坦白问题117

第四节 数罪并罚117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第69条)117

二、漏罪的并罚规则(第70条)119

三、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则(第71条)120

第五节 缓刑121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及缓刑考验期(第72条—第74条)121

二、缓刑的监督考察(第75条)123

三、缓刑犯的考察及其法律后果(第76条、第77条)124

第六节 减刑126

一、减刑的种类及减刑的限度(第78条)126

二、减刑的程序(第79条)128

三、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起算(第80条)128

第七节 假释129

一、假释的条件及程度(第81条、第82条)129

二、假释的考验期及假释犯应当遵守的条件(第83条、第84条)131

三、假释犯的考察及法律后果(第85条、第86条)132

第八节 时效134

一、追诉时效(第87条)134

二、追诉时效的延长、中断与起算(第88条、条89条)135

第五章 其他规定137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第90条)137

三、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含义(第92条)138

二、公共财产的含义(第91条)138

四、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第93条)139

五、司法工作人员的含义(第94条)140

六、重伤的含义(第95条)141

七、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第96条)141

八、首要分子的含义(第97条)142

九、告诉才处理(第98条)142

十、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第99条)142

十一、前科的报告制度(第100条)143

十二、刑法典总则的效力(第101条)143

第二编分则145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45

一、关于本章类罪名的修改145

二、背叛国家罪(第102条)148

三、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150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和策动、胁迫、勾引、收买特定人员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151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153

六、关于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的处罚规定(第106条)154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7条)155

八、投敌叛变罪、公务员叛逃罪(第108条、第109条)156

九、间谍罪(第110条)158

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59

十一、资敌罪(第112条)160

十二、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处死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第113条)161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63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163

二、针对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6条一第119条)165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2条)166

四、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167

五、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169

六、危害飞行安全罪(第123条)170

七、破坏传播、通讯设施罪和过失毁坏传播、通讯设施罪(第124条)171

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172

九、企业非法制售枪支罪(第126条)174

十、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176

十一、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罪和非法出租、出借配置枪支罪(第128条)178

十二、丢失公务用枪不报罪(第129条)181

十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罪(第130条)182

十四、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183

十五、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184

十六、交通肇事罪(第133条)186

十七、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187

十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187

二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189

十九、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第136条)189

二十一、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8条)190

二十二、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191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93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93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193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195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196

四、生产、销售不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第143条)197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198

六、生产、销售不合标准医疗器材罪(第145条)199

七、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第146条)200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201

九、生产、销售不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第148条)202

十、对特定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和前述有关条文发生法条竞合时的处罚原则(第149条)204

十一、单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第150条)205

第二节 走私罪206

一、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罪,走私文物、贵重金属、珍责动物或其制品罪以及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罪(第151条)206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208

三、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第153条)209

四、变相走私一般物品的犯罪(第154条)211

五、准走私犯罪行为(第155条)212

六、事前通谋帮助走私犯罪(第156条)213

七、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定罪处罚(第157条)214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215

一、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第158条)215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217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218

四、财务会计报告诈欺罪(第161条)219

五、清算舞弊罪(第162条)220

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222

七、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223

八、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224

九、为亲友谋私经营罪(第166条)225

十、合同失职罪(第167条)226

十一、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亏损罪(第168条)226

十二、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227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28

一、伪造货币罪(第170条)228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机构人员购买假币或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229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230

四、变造货币罪(第173条)231

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第174条)232

六、高利转贷罪(第175条)233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234

八、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235

九、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第178条)237

十、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238

十一、证券内幕交易罪、泄露证券内幕信息罪(第180条)239

十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从业人员诱骗买卖证券罪(第181条)240

十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182条)242

十四、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虚假理赔的定罪处罚(第183条)243

十五、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定罪处罚(第184条)244

十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行为的定罪处罚(第185条)245

十七、向关系人非法发放贷款罪和向非关系人非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246

十八、用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248

十九、非法出具信用证明罪(第188条)249

二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250

二十一、逃汇罪(第190条)251

二十二、洗钱罪(第191条)252

一、集资诈骗罪(第192条)253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253

二、贷款诈骗罪(第193条)254

三、金融票据诈骗罪(第194条)256

四、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257

五、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258

六、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260

七、保险诈骗罪(第198条)260

八、可以适用死刑的金融诈骗犯罪(第199条)262

九、单位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第200条)263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264

一、偷税罪(第201条)264

二、抗税罪(第202条)265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267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267

五、虚开增值税、骗税专用发票罪(第205条)269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271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272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273

九、制造、销售虚假的骗税发票罪,制造、销售普通虚假发票罪,非法出售骗税发票罪,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第209条)274

十、盗窃、骗取专用发票以盗窃罪、诈骗罪定罪处罚(第210条)276

十一、单位犯本节有关犯罪(第211条)276

十二、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优先的规定(第212条)277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278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278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279

三、制造、销售假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280

四、假冒专利罪(第216条)281

五、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282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284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284

八、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第220条)286

一、商业诽谤罪(第221条)287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287

二、虚假广告罪(第222条)288

三、串通投标罪(第223条)289

四、合同诈骗罪(第224条)290

五、非法经营罪(第225条)291

六、强迫交易罪(第226条)292

七、伪造、倒卖假有价票证罪和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293

八、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294

九、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罪(第229条)295

十、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罪(第230条)296

十一、单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第231条)297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98

一、故意杀人罪(第232条)298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299

三、故意伤害罪(第234条)300

四、过失重伤罪(第235条)301

五、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第236条)302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第237条)304

七、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第238条)305

八、绑架勒索罪、绑架罪(第239条)307

九、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308

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312

十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314

十二、诬告陷害罪(第243条)315

十三、强迫劳动罪(第244条)317

十四、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318

十五、侮辱罪和诽谤罪(第246条)320

十六、刑讯逼供罪和暴力逼证罪(第247条)321

十七、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323

十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325

十九、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第250条)326

二十、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328

二十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329

二十二、邮政人员侵犯通讯自由罪(第253条)329

二十三、报复陷害罪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4条、第255条)330

二十四、破坏选举罪(第256条)332

二十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333

二十六、重婚罪(第258条)334

二十七、破坏军婚罪(第259条)334

二十八、虐待罪、遗弃罪和拐骗儿童罪(第260条—第262条)335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337

一、抢劫罪(第263条)337

二、盗窃罪(第264条、第265条)339

三、诈骗罪(第266条)342

四、抢夺罪(第267条)343

五、聚众哄抢罪(第268条)345

六、转化型抢劫罪(第269条)346

七、侵占罪(第270条)348

八、业务侵占罪(第271条)349

九、挪用资金罪(第272条)351

十、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353

十一、敲诈勒索罪(第274条)354

十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355

十三、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355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57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357

一、妨害公务罪(第277条)357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罪(第278条)360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第279条)361

四、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0条)362

五、非法生产、买卖警用品罪(第281条)363

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物品罪(第282条)364

七、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问谍器材罪(第283条)366

八、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367

九、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367

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369

十一、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定罪处罚(第287条)370

十二、干扰无线电通讯罪(第288条)371

十三、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定罪处罚(第289条)372

十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中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373

十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375

十六、聚众斗殴罪(第292条)377

十七、寻衅滋事罪(第293条)378

十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第294条)379

十九、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380

二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382

二十一、非法携带危险物品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383

二十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384

二十三、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384

二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385

二十五、聚众淫乱罪(第301条)387

二十六、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387

二十七、赌博罪(第303条)388

二十八、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390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391

一、伪证罪(第305条)391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第306条)392

三、妨害作证罪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393

四、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395

六、窝藏罪、包庇罪(第310条)396

五、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396

七、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第311条)397

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312条)399

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第313条)400

十、妨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401

十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402

十二、脱逃罪和劫夺被押解人罪(第316条)403

十三、组织越狱罪和暴动越狱罪、劫狱罪(第317条)404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05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405

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406

三、提供虚假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407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408

五、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409

六、破坏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323条)409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4条)410

第四节 第害文物管理罪410

二、向外国人私售、私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411

三、倒卖文物罪(第326条)413

四、单位出售、私送国有文物藏品罪(第327条)414

五、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415

六、抢夺国有档案罪、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29条)418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419

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罪(第330条)419

二、过失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罪(第331条)421

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第332条)421

四、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和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第333条)422

五、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和制作、供应不合标准的血液制品罪(第334条)423

六、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第335条)424

七、非法行医罪和非法实施节育手术罪(第336条)425

八、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罪(第337条)425

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第338条)426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26

二、非法进口并处置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材料污染环境罪(第339条)428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429

四、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罪和非法狩猎罪(第341条)430

五、毁坏耕地罪(第342条)432

六、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433

七、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4条)434

八、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435

九、单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规定(第346条)437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38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438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439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440

四、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350条)441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443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445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第353条)446

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第354条)447

九、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448

十、毒品犯罪之再犯(第356条)450

十一、毒品概念和毒品数量计算标准(第357条)451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滛罪453

一、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358条)453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455

三、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和嫖宿幼女罪(第360条)457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第361条)458

五、特定行业人员为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定罪处罚(第362条)458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459

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和提供书号出版淫秽物品书刊罪(第363条)459

二、非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461

三、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462

四、单位犯有关淫秽物品罪的处罚(第366条)463

五、淫秽物品的定义(第367条)463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465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和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8条)465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466

三、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和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467

四、聚众中击军事禁区罪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1条)468

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469

六、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和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罪(第373条)470

七、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470

八、妨害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非法生产、买卖军用品罪(第375条)471

九、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罪和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6条)472

十、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473

十二、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隐蔽的处所、财物罪(第379条)474

十一、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474

十三、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475

十四、拒绝军事征用罪(第381条)476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477

一、关于贪污赂赂罪专章的设立477

二、贪污罪(第382条、第383条)478

三、挪用公款罪(第384条)482

四、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483

五、单位受贿的处罚(第387条)486

六、间接受贿行为的处罚(第388条)487

七、行贿罪(第389条、第390条)489

八、向单位行贿罪(第391条)490

九、介绍贿赂罪(第392条)491

十、单位行贿的处罚(第393条)492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行为的定性(第394条)493

十二、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494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495

第九章 渎职罪497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第397条)497

二、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500

三、刑事司法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审判枉法裁判罪(第399条)502

四、私放刑事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刑事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504

五、非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罪(第401条)505

六、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507

七、非法批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罪和非法批准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第403条)508

八、非法减免应征税款罪(第404条)510

九、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罪和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510

十、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512

十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513

十二、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408条)513

十三、失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罪(第409条)515

十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516

十五、海关人员放纵走私罪(第411条)517

十六、商检人员伪造检验结果罪、商检失职罪(第412条)518

十七、动植物检疫人员伪造检疫结果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519

十八、不履行追究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职责罪(第414条)520

十九、便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第415条)521

二十、拒不履行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416条)522

二十一、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罪(第417条)523

二十二、招收公务员、招生舞弊罪(第418条)524

二十三、失职造成珍责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524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526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第420条)526

二、违抗军令罪(第421条)527

三、隐瞒、谎报军情罪和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528

四、投降敌人罪(第423条)529

五、临阵脱逃罪(第424条)530

六、擅离职守罪和军人玩忽职守罪(第425条)531

七、阻碍执行职务罪(第426条)532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533

九、作战消极罪(第428条)534

十、见危不救罪(第429条)534

十一、军人叛逃罪(第430条)535

十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536

十三、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第432条)537

十四、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539

十五、战时自伤罪(第434条)540

十六、逃离部队罪(第435条)541

十七、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541

十八、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543

十九、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和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543

二十、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545

二十二、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546

二十一、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546

二十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547

二十四、虐待部属罪(第443条)548

二十五、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549

二十六、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罪(第445条)550

二十七、残害、掠夺战区无辜居民罪(第446条)551

二十八、私放俘虏罪(第447条)552

二十九、虐待俘虏罪(第448条)552

三十、战时缓刑制度(第449条)553

三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范围(第450条)554

三十二、战时的概念(第451条)555

第三编附则556

一、关于附则的设立556

二、刑法典的生效的时间及特别刑法的废止(第452条)556

附:新刑法典罪名总览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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