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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刑法总则案例析解1

第一章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3

一、刑法的指导思想3

(一)对颜庆贵等人定罪判刑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3

(二)对卜春生等人定罪判刑是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5

(三)张凤春案例的正确处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7

(四)肖清案件的处理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8

二、刑法的制定依据9

(一)岳振庭案件的处理,既符合刑法规定,又符合宪法精神9

(二)对雷振义处极刑体现了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11

(三)焦瑞军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12

(四)对黄吉非等人的处理,体现了宽严结合的刑事政策13

(五)管制的适用是我国人民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15

三、我国刑法的任务16

(一)对王振明定罪判刑是为了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16

(二)对刘国军定罪判刑是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17

(三)对李光定罪判刑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18

(四)对张国生等人定罪判刑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需要19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21

(一)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后逃往国外适用我国刑法21

(二)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22

(三)在我国飞机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23

(四)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对外国人实施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24

(五)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25

(六)外国侨民金东哲在我国犯罪适用我国刑法26

(七)付伟在刑法实施前伤害他人,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26

(八)张玉林的行为应按刑法处理28

第二章犯罪30

一、犯罪的概念30

(一)金日东的行为具备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构成犯罪30

(二)范宏伟的行为缺少可罚性,不构成犯罪31

(三)盗用拖拉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32

(四)姜斌的行为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34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35

(一)田永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35

(二)王福春的行为是非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36

(三)姚开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7

(四)王永广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构或犯罪38

(五)郭同双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40

(六)郑淑方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42

三、犯罪构成44

(一)胡伟的行为具备犯罪的四大要件,构成犯罪44

(二)王平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构成犯罪45

(三)冯清和的行为不具备犯罪客体,不构成犯罪46

(四)李森的行为与王晶自杀是自杀案件的因果关系48

(五)胡泉的行为缺少犯罪主体,不构成犯罪49

(六)李兴泉的行为缺少犯罪的主观方面,不构成犯罪50

四、犯罪的客体51

(一)王世军投毒行为的犯罪客体是破坏集体生产的发展51

(二)赵桂芹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名誉53

(三)李文武犯罪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54

(四)王建民案件说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不能混淆56

(五)应按李某犯罪的直接客体定罪名57

五、犯罪的客观方面59

(一)万少利的行为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59

(二)及淑华的行为缺少犯罪的客观方面,不构成犯罪60

(三)王臻的虐待行为情节不恶劣,不构成犯罪62

(四)姜德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63

(五)高德不应负盗窃驴崽的刑事责任64

六、犯罪的主体66

(一)刘景富十四岁杀人应负刑事责任66

(二)纪庆虽然十五岁也构成犯罪67

(三)刘东宾、赵文不满十六岁伤害他人不负刑事责任68

(四)高小文已满十六岁应负刑事责任69

(五)聋哑人朴浩哲的犯罪,给予从轻处罚69

(六)聋哑人徐成良犯罪严重,得到从轻处罚71

(七)聋哑人冯志犯罪免除刑事处罚71

(八)汪东酒后行凶,构成犯罪73

(九)张洪酗酒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73

(十)任东升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75

(十一)陈洪礼作案后犯精神病,应负刑事责任75

(十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77

七、犯罪的主观方面79

(一)霍云成的行为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79

(二)孙华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80

(三)赵达的行为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83

(四)王永江的行为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84

(五)宋文书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杀人?85

(六)武新宇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87

(七)孙效珍的犯罪目的是泄愤报复88

(八)桑友奎的犯罪动机卑鄙89

八、正当防卫91

(一)成洁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91

(二)梁好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93

(三)孙向清的行为是正当防卫94

(四)王荣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96

(五)张林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流氓殴斗97

(六)李力的行为是挑拨防卫98

(七)金东哲的行为是防卫过当100

(八)梁洪义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101

(九)赵军的行为既有正当防卫,也有防卫过当102

(十)徐春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103

(十一)王新春的行为是假想的防卫104

(十二)刘军的行为是正当防卫105

九、紧急避险107

(一)林某军的行为是紧急避险107

(二)张喜成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108

十、意外事件110

(一)任海、梁刚夺枪打死秦库是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110

(二)邱玉芳的行为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111

十一、犯罪的预备112

(一)杨景全等人的行为是犯罪的预备112

(二)金阳根的行为是犯罪的预备,不是犯罪未遂114

(三)张峰的行为是犯罪的预备,不是犯罪未遂116

(四)李军的行为是犯罪的预备,还是犯罪未遂?118

十二、犯罪的未遂119

(一)朴成刚的行为是犯罪未遂119

(二)杨银杰的行为是强奸未遂不是流氓行为120

(三)林源的行为是强奸未遂不是犯罪中止122

(四)张庆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123

(五)郭志林的行为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的中止124

十三、犯罪的中止126

(一)钱明的行为是犯罪中止126

(二)王喜的行为是强奸中止不是强奸未遂127

(三)李志申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128

(四)杨广海的行为是犯罪中止,不是犯罪未遂130

十四、共同犯罪131

(一)吴平、王文是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131

(二)于生、严东等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132

(三)朴荣等人的行为是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133

(四)王艳荣是强奸共犯135

(五)韩志坚等人是结伙犯罪136

(六)姜志成等人的行为构成反革命集团138

(七)吕志权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反革命集团139

(八)张、王、宋等人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141

(九)杨静的行为是盗窃共犯,不是抢劫共犯144

(十)李全等人是共同犯罪,不是流氓集团146

(十一)刘文的行为不是盗窃共犯148

(十二)刘杰、辛乃新是共同犯罪吗?149

(十三)李洪群、宋刚不是抢劫罪共犯149

十五、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151

(一)谁是主犯?谁是从犯?151

(二)主犯从重处罚,从犯比照主犯从宽处理153

(三)刘文广的行为是抢枪的胁从犯154

(四)王桂芹教唆他人犯罪被判刑155

(五)金东的行为不是教唆犯156

第三章刑罚158

一、管制158

(一)王祖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58

(二)曲振东因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59

二、拘役161

(一)杨国宾故意毁坏集体生产判处拘役161

(二)王贵荣妨害公务被判处拘役161

三、有期徒刑163

(一)刘少清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63

(二)廖真坏七十八岁奸淫少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63

(三)王宪臣的行为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164

(四)女流氓张玉芹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166

四、无期徒刑167

(一)杨清贵受贿数额巨大,被判处无期徒刑167

(二)王海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无期徒刑168

(三)王保平强奸妇女,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无期徒刑169

五、死刑170

(一)韩旋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170

(二)丁福永等人罪行严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72

(三)宋丽审判时正在怀孕不适用死刑173

(四)金长发犯罪特别严重,不满十八岁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74

(五)郭庆龙在死缓期间抗拒改造,核准执行死刑175

(六)邱逢时在死缓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得到减刑176

(七)曹金成有立功表现,由死缓减为十五年有期徒刑177

六、罚金178

(一)李真民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罚金178

(二)高文玉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罚金179

七、剥夺政治权利180

(一)赵明贵被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180

(二)杨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82

(三)黎文忠被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82

八、没收财产183

(一)车胜军等人判处主刑同时附加没收财产183

(二)孔敏广伪造货票被判处没收财产185

九、驱逐出境马尔琴柯等人被驱逐出境186

十、非刑罚方法187

(一)刘国荣等伤害他人,应赔偿经济损失187

(二)张丽杰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189

(三)王喜光伤害他人免予刑事处分,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90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192

一、量刑192

(一)对犯罪分子量刑应以事实为根据192

(二)对犯罪分子量刑应以法律为准绳194

(三)对张雪梅处无期徒刑体现了严格依法办案195

(四)孟庆辉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得到从轻处罚196

(五)杨迎春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97

(六)刘荣光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198

(七)郑铁桥的行为不应从重处罚199

(八)王生具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201

(九)张天飞玩忽职守,后果严重,被从重处罚202

(十)王亚军具有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203

(十一)郭德宪劳改期间逃跑又犯新罪被加重处罚205

(十二)赵文的行为不应在法定刑最高刑以上判处206

二、累犯207

(一)赵辛的行为构成累犯207

(二)王生辉解除管制后又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209

(三)郝福明不构成累犯209

(四)董宝林的行为不是累犯210

(五)刘新华的盗窍行为不构成累犯211

(六)赵大千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212

(七)陈林的行为是累犯还是惯犯?213

(八)龚达乾是反革命累犯214

三、自首216

(一)任臣的行为应视为自首216

(二)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是否算自首?218

(三)王平犯罪后潜逃被其母找回送公安机关应视为自首219

(四)马龙犯罪较轻且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21

(五)黄德才犯罪严重,投案自首,给予从轻处罚221

四、数罪并罚223

(一)金成的行为应定数罪,按数罪并罚处理223

(二)刘春山被判处死刑和其他刑罚,应怎样数罪并罚?224

(三)张玉柱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225

(四)王心刚所犯数罪应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计算227

(五)马林所犯数罪应按“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228

(六)张新友所犯数罪应如何数罪并罚?229

五、缓刑232

(一)杨举庆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232

(二)宋国英义愤杀人,适用缓刑233

(三)刘玉的犯罪行为不适用缓刑234

六、减刑236

(一)曾正南有立功表现,得到减刑236

(二)张德明有悔罪表现准予减刑237

七、假释239

(一)范富有悔改表现被假释239

(二)范玉文应准予假释240

八、时效242

(一)阎庆贵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242

(二)林军的行为未过追诉时效243

第五章其他规定245

一、类推245

(一)王东岩类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45

(二)吕新民的行为不适用类推247

二、民族自治地方如何适用刑法问题248

三、公共财产248

(一)苏全利等人抢劫公共财产被判处重刑248

(二)阎振江等人抢赌场侵犯的是公共财产250

(三)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252

四、私人所有合法财产253

(一)魏义忠盗窃私人合法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253

(二)谭仁树盗窃私人财产,构成犯罪254

五、国家工作人员254

(一)周家志系国家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254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56

六、司法工作人员257

(一)司法工作人员私放罪犯,构成犯罪257

(二)刘春树不是司法工作人员257

七、重伤害258

(一)仲清国毁人容貌构成重伤害罪258

(二)朱川宝伤害他人,构成重伤罪259

(三)王景会等人的行为构成轻伤害260

八、首要分子261

(一)刘玉华是聚众抢劫的首要分子261

(二)龙肖飞是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262

(三)张春槐是反动会道门的首要分子263

九、告诉才处理265

(一)张桂芳遗弃子女告诉才处理265

(二)王清虐待其妻告诉才处理265

十、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267

(一)王昭雨被判处法定刑最高刑267

(二)张俊洪被判处法定刑最低刑268

(三)王兰英的犯罪行为是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268

十一、总则适用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规定269

(一)李东犯军职罪,未满十八岁适用刑法从轻处罚269

(二)刘书信按《决定》判处死刑,适用刑法总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70

附:案例分析评述271

第二编刑法分则案例析解277

第一章反革命罪279

一 背叛祖国罪279

二 阴谋颠覆政府罪281

三 阴谋分裂国家罪289

四 策动叛变罪290

五 策动叛乱罪292

六 投敌叛变罪294

七 持械聚众叛乱罪297

八 聚众劫狱罪299

九 组织越狱罪301

十 间谍罪307

十一 特务罪311

十二 资敌罪318

十三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320

十四 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322

十五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罪324

十六 组织利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326

十七 反革命破坏罪328

十八 反革命杀人罪336

十九 反革命伤人罪341

二十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343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49

一 放火罪349

二 决水罪353

三 爆炸罪356

四 投毒罪360

五 失火罪362

六 过失决水罪363

七 过失爆炸罪364

八 过失投毒罪365

九 破坏交通工具罪367

十 破坏交通设备罪368

十一 破坏电力设备罪371

十二 破坏煤气设备罪372

十三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73

十四 破坏通讯设备罪374

十五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375

十六 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376

十七 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377

十八 过失破坏煤气设备罪378

十九 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79

二十 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380

二十一 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380

二十二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382

二十三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383

二十四 盗窃枪支弹药罪384

二十五 抢夺枪支弹药罪387

二十六 交通肇事罪388

二十七 重大责任事故罪391

二十八 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394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397

一 走私罪397

二 投机倒把罪405

三 伪造计划供应票证罪418

四 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421

五 偷税罪424

六 抗税罪425

七 伪造国家货币罪426

八 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429

九 伪造有价证券罪430

十 伪造有价票证罪432

十一 破坏集体生产罪436

十二 挪用公款罪441

十三 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444

十四 假冒商标罪445

十五 盗伐林木罪446

十六 滥伐林木罪450

十七 非法捕涝水产品罪454

十八 非法狩猎罪457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62

一 故意杀人罪462

二 过失杀人罪473

三 故意伤害罪477

四 过失致人重伤害罪487

五 刑讯逼供罪489

六 聚众打砸抢罪490

七 诬告陷害罪495

八 强奸妇女罪498

九 奸淫幼女罪506

十 强迫妇女卖淫罪508

十一 拐卖人口罪510

十二 破坏选举罪511

十三 非法拘禁罪514

十四 非法管制罪520

十五 非法搜查罪521

十六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522

十七 侮辱罪524

十八 诽谤罪525

十九 报复陷害罪528

二十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530

二十一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531

二十二 伪证罪531

二十三 隐匿罪证罪533

二十四 侵犯通信自由罪535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536

一 抢劫罪536

二 盗窃罪555

三 诈骗罪571

四 抢夺罪580

五 敲诈勒索罪588

六 贪污罪590

七 故意毁坏财物罪603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08

一 妨害公务罪608

二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610

三 扰乱社会秩序罪612

四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615

五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617

六 流氓罪619

七 脱逃罪633

八 窝藏罪637

九 包庇罪639

十 私藏枪支弹药罪642

十一 制造假药罪645

十二 贩卖假药罪646

十三 神汉、巫婆利用迷信造谣罪647

十四 神汉、巫婆利用迷信诈骗罪649

十五 招摇撞骗罪650

十六 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653

十七 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654

十八 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656

十九 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罪657

二十 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658

二十一 赌博罪659

二十二 引诱妇女卖淫罪662

二十三 容留妇女卖淫罪665

二十四 制作淫书淫画罪667

二十五 贩卖淫书淫画罪670

二十六 制造毒品罪671

二十七 贩卖毒品罪672

二十八 运输毒品罪674

二十九 窝赃罪675

三十 销赃罪677

三十一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680

三十二 破坏珍贵文物罪682

三十三 破坏名胜古迹罪683

三十四 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罪684

三十五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685

三十六 偷越国(边)境罪686

三十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689

三十八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691

三十九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691

四十 传授犯罪方法罪692

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697

一 干涉婚姻自由罪697

二 重婚罪703

三 破坏军人婚姻罪710

四 虐待罪712

五 遗弃罪719

六 拐骗儿童罪723

第八章渎职罪728

一 受贿罪728

二 行贿罪736

三 介绍贿赂罪740

四 泄露国家机密罪742

五 玩忽职守罪745

六 徇私舞弊罪751

七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755

八 私放罪犯罪758

九 破坏邮电通讯罪759

续章军人违反职责罪763

一 武器装备肇事罪763

二 泄露或者遗失军事机密罪765

三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罪768

四 逃离部队罪773

五 偷越国(边)境外逃罪775

六 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777

七 虐待、迫害部属罪778

八 阻碍执行职务罪780

九 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781

十 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罪789

十一 战时自伤罪792

十二 战时造谣惑众罪794

十三 遗弃伤员罪795

十四 临阵脱逃罪796

十五 违抗作战命令罪798

十六 谎报军情或者假传军令罪800

十七 投降敌人罪802

十八 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804

十九 虐待俘虏罪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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