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求取 ⇩

目录1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

刑法制定的依据(第一条)1

刑法的任务(第二条)1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3

刑法的适用范围(第六条至第十二条)6

第二章 犯罪15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15

犯罪的定义(第十三条)15

故意犯罪的定义(第十四条)17

过失犯罪的定义(第十五条)17

意外事件的定义(第十六条)18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第十七条)19

关于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第十八条)20

关于聋哑人及盲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第十九条)22

关于正当防卫(第二十条)23

关于紧急避险(第二十一条)24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26

犯罪预备(第二十二条)26

犯罪未遂(第二十三条)27

犯罪中止(第二十四条)28

第三节 共同犯罪30

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30

主犯和犯罪集团(第二十六条)31

从犯(第二十七条)32

胁从犯(第二十八条)33

教唆犯(第二十九条)33

第四节 单位犯罪35

单位犯罪定义(第三十条)35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十一条)36

主刑的种类(第三十三条)37

刑罚的分类(第三十二条)37

第三章 刑罚37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37

附加刑的种类(第三十四条)38

关于驱逐出境的规定(第三十五条)39

犯罪分子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39

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的处理规定(第三十七条)40

管制的期限和执行机关(第三十八条)41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三十九条)41

第二节 管制41

管制的解除(第四十条)42

管制刑期的计算(第四十一条)43

第三节 拘役43

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二条)43

拘役的执行(第四十三条)43

拘役刑期的计算(第四十四条)44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44

关于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五条)44

关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六条)45

关于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四十七条)46

第五节 死刑47

死刑的适用对象和核准程序(第四十八条)47

不适用死刑的情况(第四十九条)48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第五十条)49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第五十一条)50

第六节 罚金50

罚金的判处(第五十二条)50

罚金的缴纳(第五十三条)51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52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五十四条)52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五条)54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的规定(第五十六条)54

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56

规定(第五十七条)56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第五十八条)56

没收财产的范围(第五十九条)57

第八节 没收财产57

没收财产与偿还正当债务的关系(第六十条)58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59

第一节 量刑59

量刑的根据(第六十一条)59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第六十二条)61

减轻处罚(第六十三条)61

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处理(第六十四条)63

第二节 累犯64

一般累犯及累犯的处罚原则(第六十五条)64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第六十六条)66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67

自首(第六十七条)67

立功(第六十八条)69

第四节 数罪并罚70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70

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第七十条)71

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72

第五节 缓刑73

缓刑和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二条)73

缓刑考验期限(第七十三条)74

累犯不适用缓刑(第七十四条)74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第七十五条)75

缓刑的考察(第七十六条)76

缓刑的撤销(第七十七条)77

第六节 减刑78

减刑的条件(第七十八条)78

减刑的程序(第七十九条)80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第八十条)81

第七节 假释81

假释的条件(第八十一条)81

假释的程序(第八十二条)83

假释考验期限(第八十三条)83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第八十四条)84

假释的监督(第八十五条)85

假释的撤销(第八十六条)86

第八节 时效87

追诉时效期限(第八十七条)87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第八十八条)89

追诉期限的计算(第八十九条)90

第五章 其他规定91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91

规定(第九十条)91

关于公共财产的界定(第九十一条)93

关于公民私人财产的界定(第九十二条)94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三条)96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九十四条)98

重伤的定义(第九十五条)98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第九十六条)101

“首要分子”的定义(第九十七条)102

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第九十八条)103

刑法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第九十九条)105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报告(第一百条)105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第一百零一条)106

第二编 分则109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09

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109

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110

武装叛乱罪和武装暴乱罪(第一百零四条)112

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114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116

处罚(第一百零六条)116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七条)116

投敌叛变罪(第一百零八条)117

叛逃罪(第一百零九条)119

间谍罪(第一百一十条)120

秘密或者情报罪(第一百一十一条)121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121

资敌罪(第一百一十二条)123

死刑及没收财产在本章的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124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2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12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126

重大损失罪(第一百一十五条)126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六条)127

破坏交通设施罪(第一百一十七条)128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一十八条)130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第一百一十九条)130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132

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一条)133

劫持船只、汽车罪(第一百二十二条)135

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一百二十三条)135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二十四条)136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一百二十五条)138

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非法制造、销售枪140

支罪(第一百二十六条)140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七条)142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八条)143

丢失枪支罪(第一百二十九条)145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146

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三十条)146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一条)147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148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149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151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罪(第一百152

三十五条)152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154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七条)155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重大伤亡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156

违反消防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罪(第一百三十九条)157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59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59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159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一条)161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162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三条)163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165

生产、销售劣质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第一百四十五条)166

生产、销售劣质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罪(第一百四十六条)168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一百四十七条)169

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第一百四十八条)171

关于构成生产、销售本节特定的伪劣商品罪同时触犯本节关于172

生产销售一般伪劣商品罪的规定的处罚原则(第一百四十九条)172

关于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173

第二节 走私罪174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174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二条)176

普通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三条)178

走私保税货物、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四条)180

以走私罪论处的行为(第一百五十五条)181

关于以走私共犯论处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183

武装掩护走私罪和暴力抗拒缉私罪(第一百五十七条)184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85

骗取公司登记罪(第一百五十八条)185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一百五十九条)187

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六十条)189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第一百六十一条)191

隐匿公司财产、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罪(第一百六十二条)192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194

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196

国有公司、企业领导人非法图利罪(第一百六十五条)19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损公肥私罪(第一百六十六条)198

商贸活动失职罪(第一百六十七条)199

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和严重亏损罪(第一百六十八条)201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罪(第一百六十九条)202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04

伪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条)204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以伪造货币换取真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205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二条)208

变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三条)209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211

犯罪(第一百七十四条)21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非法牟利罪(第一百七十五条)21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214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七条)216

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第一百七十八条)219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221

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第一百八十条)223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罪(第一百八十一条)225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一百八十二条)227

虚假理赔罪(第一百八十三条)229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八十四条)230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客户资金罪(第一百八十五条)232

非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234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拆借、放贷罪(第一百八十七条)236

非法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罪(第一百八十八条)238

非法承兑、付款、保证罪(第一百八十九条)239

逃汇罪(第一百九十条)240

洗钱罪(第一百九十一条)242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244

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244

贷款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245

金融票据诈骗罪和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凭证罪(第一百九十四条)247

信用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250

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第一百九十六条)252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诈254

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254

保险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255

对三种金融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259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刑事260

处罚(第二百条)260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261

偷税罪(第二百零一条)261

抗税罪(第二百零二条)263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三条)264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第二百零四条)265

其他发票犯罪(第二百零五条)267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267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269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271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72

以及购买后又虚开或者出售的犯罪(第二百零八条)272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的其他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274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第二百一十条)276

关于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在财产刑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278

单位犯偷税、逃税、骗税等犯罪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278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279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279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四条)281

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五条)282

假冒他人专利权罪(第二百一十六条)283

侵犯著作权罪(第十百一十七条)283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八条)285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286

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二十条)289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289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二十一条)289

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二条)290

串通投标罪(第二百二十三条)292

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293

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296

强买强卖罪、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罪(第二百二十六条)298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和倒卖车船票罪(第二百二十七条)299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二百二十八条)300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二百二十九条)301

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罪(第二百三十条)303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三十一条)304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05

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305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三条)306

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307

过失重伤罪(第二百三十五条)308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第二百三十六条)309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二百三十七条)311

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313

绑架罪(第二百三十九条)315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条)317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320

四十二条)322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322

诬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三条)324

强迫职工劳动罪(第二百四十四条)326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第二百四十五条)327

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四十六条)328

刑讯逼供罪、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罪(第二百四十七条)330

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四十八条)331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二百四十九条)333

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罪(第二百五十条)334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二百335

五十一条)335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二条)336

邮政工作人员妨害邮电通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337

报复陷害罪(第二百五十四条)338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二百五十五条)340

破坏选举罪(第二百五十六条)341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七条)343

重婚罪(第二百五十八条)345

破坏军人婚姻罪(第二百五十九条)345

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条)346

遗弃罪(第二百六十一条)348

拐骗未成年人罪(第二百六十二条)349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350

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350

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352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的犯罪(第二百六十五条)354

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355

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356

聚众哄抢罪(第二百六十八条)357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358

侵占他人财物罪、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第二百七十条)360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一条)362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363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罪(第二百七十三条)366

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七十四条)367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五条)368

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百七十六条)369

第六章 防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70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370

阻碍公务罪、阻碍人民代表职务罪、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职责罪和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370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第二百七十八条)373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和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374

骗罪(第二百七十九条)374

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375

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身份证罪(第二百八十条)375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罪(第二百八十一条)377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罪(第二百379

八十二条)379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第二百八十三条)380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四条)381

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五条)38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383

程序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第二百八十六条)383

利用计算机犯罪(第二百八十七条)386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二百八十八条)387

聚众“打砸抢”犯罪(第二百八十九条)389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二百九十条)389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一条)391

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九十二条)392

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394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罪(第二百九十四条)395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二百九十五条)398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六条)399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401

(第二百九十七条)401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八条)402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二百九十九条)403

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罪(第三百条)404

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404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404

政法规实施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404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第三百零一条)406

盗窃、侮辱尸体罪(第三百零二条)407

赌博罪(第三百零三条)407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三百零四条)408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410

伪证罪(第三百零五条)410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第三百零六条)411

阻止证人作证罪,指使他人作伪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413

证据罪(第三百零七条)413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三百零八条)414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百零九条)415

窝藏罪、包庇罪(第三百一十条)415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第三百一十一条)416

窝赃罪、销赃罪(第三百一十二条)417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第三百一十三条)418

妨害查封、扣押、冻结罪(第三百一十四条)418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三百一十五条)419

脱逃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第三百一十六条)421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百一十七条)422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24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一十八条)424

骗取出境证件罪(第三百一十九条)426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三百427

二十条)427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一条)428

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二条)430

故意破坏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三百二十三条)431

第四节 防害文物管理罪432

故意损毁珍贵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珍贵432

文物罪(第三百二十四条)432

私自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三百二十五条)435

倒卖文物罪(第三百二十六条)436

私卖、私送文物藏品罪(第三百二十七条)43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三百二十八条)438

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罪(第三百440

二十九条)440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441

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第三百三十条)441

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三百三十一条)443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第三百三十三条)445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第三百三十二条)445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对血液、血液制品违规操作罪(第三百三十四条)446

医疗责任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五条)448

非法行医罪(第三百三十六条)449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三百三十七条)451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51

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罪(第三百三十八条)451

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条)453

非法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罪,擅自进口453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条)455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第三百四十一条)456

毁坏耕地罪(第三百四十二条)458

擅自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第三百四十三条)459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三百四十四条)460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第三百四十五条)461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第三百四十六条)463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6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463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468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第三百四十九条)469

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出进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三百五十条)470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百五十一条)472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三百五十二条)473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三条)474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四条)475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三百五十五条)476

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处罚规定(第三百五十六条)478

关于毒品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第三百五十七条)478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480

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480

三百五十八条)480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482

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罪,嫖宿幼女罪(第三百六十条)483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人员犯组织、483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处罚(第三百六十一条)483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人员为卖淫、484

嫖娼通风报信罪(第三百六十二条)484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485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出版淫秽书刊485

提供书号罪(第三百六十三条)485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四条)488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罪(第三百六十五条)490

单位犯本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六十六条)491

淫秽物品的定义(第三百六十七条)491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493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第三百六十八条)493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三百六十九条)494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三百七十条)495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罪(第三百七十一条)497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三百七十二条)498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兵罪(第三百七十三条)499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三百七十四条)500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罪(第三百七十五条)500

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拒绝、逃避服役罪(第三百七十六条)502

提供虚假情报罪(第三百七十七条)503

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罪(第三百七十八条)504

资助逃兵罪(第三百七十九条)504

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罪(第三百八十条)505

拒绝军事征用罪(第三百八十一条)506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507

贪污罪的定义(第三百八十二条)507

对贪污罪的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509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第三百八十四条)510

受贿罪的定义(第三百八十五条)512

对受贿罪的处罚(第三百八十六条)513

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513

斡旋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514

行贿罪的定义(第三百八十九条)515

对行贿罪的处罚(第三百九十条)516

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517

介绍贿赂罪(第三百九十二条)518

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518

对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不按规定交公的处罚规定(第三519

百九十四条)5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境外存款不报罪(第三百九十五条)520

私分国有财产罪(第三百九十六条)522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523

第九章 渎职罪523

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524

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条)525

私放人犯罪、因失职致使人犯脱逃罪(第四百条)527

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一条)529

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530

非法批准设立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罪(第四百零三条)531

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中徇私舞弊罪(第四百零五条)533

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罪(第四百零四条)53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贸易合同中被诈骗罪(第535

四百零六条)535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四百零七条)536

国家环保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事故罪(第537

四百零八条)537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第四百零九条)538

四百一十条)539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539

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一条)540

伪造商检结果、放弃商检、延误商检、错误出证罪(第四百一十二条)540

伪造检疫结果、放弃检疫、延误检疫、错误出证罪(第四百一十三条)541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追究职责罪(第四百一十四条)542

非法办理出入境证件罪、私放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四百543

一十五条)543

不履行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罪,阻碍解救罪(第四百一十六条)544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七条)546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八条)54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罪(第四547

百一十九条)547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548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第四百二十条)548

违抗命令罪(第四百二十一条)550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第四百二十二条)551

投降敌人罪(第四百二十三条)552

临阵脱逃罪(第四百二十四条)553

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罪(第四554

百二十五条)554

阻碍执行职务罪(第四百二十六条)555

滥用职权罪(第四百二十七条)557

作战消极罪(第四百二十八条)558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四百二十九条)559

叛逃罪(第四百三十条)560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一条)562

泄露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二条)563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第四百三十三条)565

自伤罪(第四百三十四条)566

逃离部队罪(第四百三十五条)567

武器装备肇事罪(第四百三十六条)568

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四百三十七条)569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四百三十八条)571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四百三十九条)572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四百四十条)573

遗失武器装备罪(第四百四十一条)574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四百四十二条)575

虐待部属罪(第四百四十三条)576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四百四十四条)577

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罪(第四百四十五条)578

残害、掠夺无辜居民罪(第四百四十六条)579

私放俘虏罪(第四百四十七条)580

虐待俘虏罪(第四百四十八条)580

戴罪立功(第四百四十九条)581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范围(第四百五十条)582

战时的定义(第四百五十一条)583

附则583

本法生效日期和本法施行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以583

及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在本法施行后的效力583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86

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由朗胜主编 1997 北京:群众出版社 出版的版本) 。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