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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1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2

1、依法处理民事案件2

2、此纠纷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

3、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4

4、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平等的诉讼权利5

5、调解无效的,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6

第二章 管辖8

1、被告的住所地是确定管辖的根据8

2、对下落不明的人提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0

3、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一定的管辖11

4、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是确定管辖的根据13

5、不动产所在地是确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根据14

第三章 审判组织15

1、第一审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5

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实行陪审制17

3、庭长参加审判,由庭长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19

第四章 回避21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必须回避21

2、审判长有权决定鉴定人的回避22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23

1、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24

2、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均系共同被告25

3、原、被告房屋买卖纠纷中,对其主张权利的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6

4、未成年人放爆竹击伤过路人,其家长代为参加诉讼27

5、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9

6、代理权限的授予或者变更,必须依法进行30

7、委托代理人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31

第六章 证据32

1、书面遗嘱是认定遗嘱继承的根据33

2、当事人有举证责任34

3、法院有权调查取证36

4、个人隐私证据不得公开出示38

5、公证证明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9

6、书证应提交原件41

7、视听资料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42

8、证人作证,使法庭查明案情真相43

9、对当事人的陈述应进行审查45

10、通过科学鉴定,查明隐蔽瑕疵47

11、勘验物证是查明案情的必要一环48

12、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避免重大损失50

第七章 期间、送达51

1、民事诉讼应遵守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51

2、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误期限可申请顺延53

3、送达诉讼文书须有送达回证55

4、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可代收诉讼文书56

5、当事人拒收不影响法院送达58

6、委托外地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59

7、通过部队政治机关转交诉讼文书60

8、劳改单位转交诉讼文书61

9、有关单位应及时转交诉讼文书62

10、对下落不明者,公告送达64

第八章 调解65

1、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65

2、法院邀请有关基层单位参加调解,这对解决纠纷有利66

3、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调解不发生法律效力68

1、采取财产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69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69

2、人民法院裁定儿子先予执行给付母亲赡养费70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71

1、被告无故不到庭的,可以采取拘传措施71

2、哄闹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73

3、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指使者和伪证者都要负法律责任对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77

4、信用合作社拒绝按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存款受到处理80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81

当事人应依法交纳诉讼费用81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83

经申请可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84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86

1、原告的起诉附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6

第二编 审判程序86

2、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88

3、原告起诉后,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89

4、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90

5、被告坚持离婚,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91

6、被告因故未能到庭,法院决定延期审理93

7、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应裁定中止诉讼94

8、追索赡养费案件,原告死亡,应裁定终结诉讼96

9、案件部分事实如已查清,法院可先作部分判决96

10、原告请求没有根据应裁定驳回起诉98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99

1、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99

2、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向人民法院起诉100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101

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101

2、超过法定上诉的期限,应作申诉处理102

3、当事人可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上诉状104

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105

5、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6

6、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107

7、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109

8、在第二审法院宣判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110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111

1、丈夫失踪多年妻子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应告知当事人按普通程序另行起诉111

2、公民不服选民资格的决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112

3、法院可根据失踪人失踪多年的情况,可宣告失踪人死亡114

4、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可以撤销原判决116

5、根据公民的申请,法院经过审理可以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17

6、认定财产无主,应按法律规定进行118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119

1、发现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119

2、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20

3、审判长枉法裁判,检察机关依法抗诉123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124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124

2、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125

1、汇票灭失,可依法申请公示催告127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127

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28

1、集体企业资不抵债,可依法申请破产128

2、法院在执行中对不足清偿同一顺序中申请人要求的,应按比例分配执行130

第三编 执行程序132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132

1、基层法院行政隶属关系变更后原终审判决应由哪个法院执行?132

2、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是否可以驳回?133

3、强制执行应当由执行员进行134

4、单位必须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办理136

5、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应把执行结果函复委托人民法院137

1、这笔欠款如何追还?139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139

2、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方如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141

3、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142

4、这份判决书能否提出申请执行?143

5、本案执行措施不当144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146

1、实施执行措施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146

2、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先作出裁定147

3、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149

4、本案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150

5、这批被查封的服装可以变卖151

6、被执行人应当交付这件特定物152

7、对非法强占的房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153

8、法院可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155

9、法院不能通知银行划拨公交公司的帐面存款157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158

1、本案可以中止执行158

2、被赡养的权利人死亡,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159

3、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160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162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162

1、审理涉外案件,应首先适用特别规定162

2、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同中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实行诉讼权利对等原则164

3、民事的司法豁免权是相对的165

4、外国人在我国诉讼,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167

5、外国人在我国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168

第二十五章 管辖169

1、对涉外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行使管辖权170

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171

1、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采取法律规定的特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171

2、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诉讼期间法律有特别规定173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174

1、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解除财产保全174

2、在涉外财产保全中,可以对保全的财产实行监督176

第二十八章 仲裁177

1、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177

2、涉外仲裁中的诉讼保全,由人民法院裁定178

3、对涉外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执行180

第二十九章 司法协助181

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请求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181

2、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由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183

3、我国人民法院可依法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并予以执行184

刑事诉讼法案例187

第一编 总则187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187

1、反革命分子不多了,但是,“还有反革命”187

2、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189

3、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191

4、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专门机关的专门权力193

5、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194

6、司法机关办案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97

7、各民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98

8、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200

9、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般应公开进行201

10、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203

11、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依法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205

1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07

13、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08

第二章 管辖210

1、告诉才处理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10

2、反革命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12

3、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14

4、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215

5、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18

6、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220

7、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221

8、遇有管辖不明的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222

9、军人违反职责罪由军事法院管辖223

第三章 回避225

1、本人的近亲属与被告人有过利害关系,司法人员应自行回避225

2、公安局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226

3、对申请回避决定驳回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227

4、被告人申请鉴定人回避228

第四章 辩护229

1、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229

2、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230

3、辩护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231

4、辩护律师可依法查阅所办案件的材料同在押被告会见和通信233

5、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234

第五章 证据235

1、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35

2、收集证据必须采用合法手段237

3、证据不足,不能逮捕被告人239

4、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当作证人证言使用240

5、缺乏证据的指控不能成立242

6、逮捕人犯必须经过批准244

7、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245

8、对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247

9、群众有扭送现行犯的义务248

10、拘留后有碍侦查的可暂不通知250

11、发现不应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251

12、质证是法庭核实证人证言的关键环节252

13、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义务作证253

第六章 强制措施254

1、对被告人可以依法拘传255

2、重大案件的讨论,检察院可派人参加257

3、重大案件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58

4、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严格审查259

5、不批准逮捕的应立即释放261

6、意见分歧可向上级机关提请复核263

7、逮捕后有碍侦查的可暂不通知264

8、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266

9、发现违法情况应予纠正26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269

1、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69

2、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271

第八章 期间、送达273

1、法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273

2、因不可抗拒原因耽误期限有权申请延长期限274

3、诉讼文书应依法准确送达276

1、对于控告、检举,司法机关应主动迅速处理277

第一章 立案277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277

2、控告、检举要写成笔录,错告和诬告要加以区分278

3、经审查公安机关可视其情况不予立案侦查280

第二章 侦查281

1、讯问被告人应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281

2、传讯被告人应当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282

3、侦查人员如何讯问被告人?283

4、讯问聋哑被告人应请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286

5、讯问被告人的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286

6、询问证人应出示证件,应当个别进行288

7、有意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290

8、侦查人员应依法进行勘验、检查291

9、保护犯罪现场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293

10、勘验、检查必须持有证明294

11、对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可通知亲属到场295

12、对同案件有关人员可以进行人身检查297

13、在勘验、检查后应制作笔录299

1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勘验可以要求复验、复查301

15、进行必要的侦查实验,应按有关规定进行303

16、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及隐藏罪犯、罪证的人进行搜查305

17、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是法定的义务307

18、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308

19、搜查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309

20、搜查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然后由有关人员签名盖章311

21、可用作证据的物品、文件应当扣押313

22、对扣押物品、文件,应查点清楚并开列清单314

23、扣押邮件、电报应经公安、检察机关批准315

24、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及时退还316

25、应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317

26、被告人有权请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318

27、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辑令320

第三章 提起公诉321

1、林强耀盗窃罪被依法提起公诉321

2、对龙亚七故意杀人罪的审查322

3、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323

5、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案件324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讯问被告人324

6、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依法提起公诉325

7、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可依法免予起诉326

8、被免予起诉的被告应立即释放327

9、被告人对于免予起诉的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328

10、不认为犯罪的不予起诉328

第三编 审判330

第一章 审判组织330

1、自诉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330

2、合议庭评议有分歧,应少数服从多数331

3、重大、疑难案件,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32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333

1、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334

2、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重新勘验、鉴定335

3、庭前准备要充分,审理案件才顺利336

4、个人隐私案件不宜公开审理338

5、本案要不要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339

6、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340

7、审理公诉案件的全部活动应写成笔录,由有关人员签名342

8、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开庭审判344

9、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撤诉345

10、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346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347

1、被告人依法享有上诉权347

2、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349

3、上诉应遵守法定的上诉期限350

4、上诉状和案卷材料应按法定程序移送352

5、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353

6、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全面审查的原则354

7、第二审人民法院应按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355

8、原判事实不清的案件,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57

9、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358

10、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359

11、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应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361

12、处理对裁定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362

13、对于原判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的方法363

14、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365

15、对于终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抗诉367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369

1、死刑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69

2、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371

3、复核死缓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72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372

1、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诉权373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须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75

3、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377

第四编 执行379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交付执行379

2、已宣判被告无罪就应立即释放380

3、对应判处死缓减刑的执行381

4、判处死刑的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依法改判382

5、执行死刑应按法定程序进行384

6、对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385

7、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可依法暂予监外执行387

8、对有期徒刑缓刑的执行388

9、对被判处管制的执行389

10、对被判处罚金的执行390

11、对没收财产的执行391

12、对罪犯又犯新罪的执行392

13、对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执行392

14、对申诉的执行393

15、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实行监督394

行政诉讼法案例397

第一章 总则397

1、人民法院应正确处理行政案件397

2、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吗?398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399

4、审判人员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401

第二章 受案范围402

1、不服行政拘留处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403

2、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因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404

第三章 管辖405

1、海关处理的案件,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05

2、倪某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406

3、对公安局处罚不服,可向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自己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407

4、石某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408

5、此案应由最先收到起诉书的法院受理409

6、审判员集体回避,案件由谁受理?410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411

1、行政诉讼中的原告411

2、行政诉讼中的被告413

3、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414

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416

5、行政诉讼中的指定代理人418

6、行政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420

7、行政诉讼中的代理律师422

1、不服食品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案424

第五章 证据424

2、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427

3、某石化总厂拒交排污费案428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431

1、应正确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431

2、复议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433

3、应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36

4、因不抗力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437

5、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439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441

1、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441

2、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42

3、及涉隐私的行政案件不公开审理443

4、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444

5、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45

6、王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书被罚款447

7、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448

8、申请撤诉的,应由人民法院决定449

9、地方性法规是审理本地区行政案例的依据450

10、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不能作为审判依据451

11、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453

12、违纪、违法的案件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454

13、因特殊情况不能审结的,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时间455

14、事实清楚的二审行政案件可以书面审理456

15、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应再审457

16、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检察机关有权抗诉459

1、县环境保护管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61

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被强制执行462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464

1、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464

2、应责令重大过失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让其赔偿部分损失466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468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68

第八章 执行470

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471

3、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473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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