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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总则1

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1

第1-101条 简称1

第1-102条 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

第1-103条 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2

第1-104条 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2

第1-105条 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2

第1-106条 灵活提供救济3

第1-107条 放弃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请求权或其它权利3

第1-108条 条款的独立性3

第1-109条 标题4

第二章一般定义和解释原则4

第1-201条 一般定义4

第1-202条 第三方的单据构成初步证据12

第1-203条 善意的义务12

第1-204条 时间;合理时间;“及时”12

第1-205条 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13

第1-206条 适用于本法未另作规定之动产的反欺诈法13

笫1-207条在保留权利的情况下履行义务或作出允诺14

第1208条任意加速的权利14

第1-209条 债务的降位14

第二篇买卖16

第一章简称、解释原则和适用范围16

第2-101条 简称16

第2-102条 适用范围;某些不包括在本篇内的担保交易和其它交易16

第2-103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16

第2-104条 定义:“商人”;“商人之间”;“融资机构”18

第2-105条 定义:可转让性;“货物”;“期货”;“一宗”;“商业单位”18

第2-106条 定义:“合同”;“协议”;“买卖合同”;“买卖”;“现售”;“符合合同”;“终止”;“解除”19

第2-107条 将与不动产分离的货物:登记20

第二章合同的形式、订立和修改21

第2-201条 形式要求;反欺诈法21

第2-202条 书面文件构成最终意思表示:口头证据和外部证据22

第2-203条 蜡印无效22

第2-204条 订立合同的一般要求22

第2-205条 不可撤销的要约23

第2-206条 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23

第2-207条 承诺或确认中的补充条款23

第2-208条 履约过程或实践解释24

第2-209条 修改或取消合同;放弃合同权利24

第2-210条 委托履约;权利的让与25

第三章当事方的一般义务和合同的解释26

第2-301条 当事方的一般义务26

第2-302条 显失公平的合同或合同条款26

第2-303条 风险的承担或分担27

第2-304条 以金钱、货物、不动产或其它形式支付的价款27

第2-305条 缺少价格条款27

第2-306条 产出、需求和独营28

第2-307条 一次性交货或分批交货28

第2-308条 未规定交货地点28

第2-309条 未规定具体时间;终止通知29

第2-310条 未规定付款时间或未规定信用开始时间;保留权利的发运29

第2-311条 履约中的决定权和合作30

第2-312条 担保所有权;担保不存在侵权;买方避免侵权的义务30

第2-313条 以确认、许诺、说明或提供样品方式作出的明示担保31

第2-314条 默示担保:商销性;行业惯例31

第2-315条 默示担保:货物适用于特定用途32

第2-316条 排除或修改担保32

第2-317条 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之效力的叠加和冲突33

第2-318条 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的第三方受益人34

第2-319条 船上交货条件和发运港船边交货条件34

第2-320条 成本加运保费条件和成本加运费条件36

第2-321条 成本加运保费条件或成本加运费条件:“卸货净重”;“货到付款”;担保到货品质37

第2-322条 “目的港船边交货条件”37

第2-323条 海外运输提单的格式;“海外”38

第2-324条 “货到成交”条件39

第2-325条 “信用证”条件;“保兑信用证”39

第2-326条 试用和试销;寄售和债权人的权利39

第2-327条 有关试用和试销的特殊规定40

第2-328条 拍卖41

第四章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42

第2-401条 所有权的转移;保留担保权益;本条的有限适用42

第2-402条 卖方的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的权利43

第2-403条 转让的权力;善意购买货物;“委托”43

第五章履约44

第2-501条 对货物的保险利益;货物特定化的方式44

第2-502条 卖方破产时买方对货物的权利45

第2-503条 卖方提示交付的方式45

第2-504条 卖方发运货物46

第2-505条 卖方在保留权利的情况下发运货物47

第2-506条 融资机构的权利48

第2-507条 卖方提示交付的效力;附条件交付48

第2-508条 卖方对不适当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补救;替换货物48

第2-509条 双方均未违约时损失风险的承担48

第2-510条 违约时损失风险的承担49

第2-511条 买方提示付款;以支票付款50

第2-512条 买方在检验货物前付款50

第2-513条 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50

第2-514条 承兑交单;付款交单51

第2-515条 货物存在争议时保存证据51

第六章违约、毁约和免责52

第2-601条 卖方交付不当时买方的权利52

第2-602条 正当拒收的方式和效力52

第2-603条 商人买方对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义务52

第2-604条 买方有权选择处置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方式53

第2-605条 未具体说明货物缺陷使买方丧失异议权53

第2-606条 接受货物54

第2-607条 接受的效力;违约通知;接受货物后确定违约的举证责任;把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的事实通知责任人54

第2-608条 全部或部分撤销对货物的接受55

第2-609条 要求对方提供有关履约之适当保证的权利56

第2-610条 预前毁约56

第2-611条 撤回已作出的预前毁约57

第2-612条 “分批交货合同”;违约57

第2-613条 特定化的货物遭受损失58

第2-614条 以替代方式履约58

第2-615条 失去预想条件时的免责58

第2-616条 收到主张免责之通知后的程序59

第七章救济60

第2-701条 违反附属合同的救济不受损害60

第2-702条 卖方发现买方破产时的救济60

第2-703条 卖方的各种救济60

第2-704条 卖方救助半成品货物或在违约发生后仍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的权利61

第2-705条 卖方阻止交付运输中或转运中的货物61

第2-706条 卖方转售货物和订立转售货物合同62

第2-707条 “处于卖方地位的人”63

第2-708条 买方不接受货物或毁约时卖方所受损害的计算64

第2-709条 价款诉讼64

第2-710条 卖方的附带损失65

第2-711条 买方的各种救济;买方对被拒收之货物的担保权益65

第2-712条 “补进”;买方购买替代货物66

第2-713条 卖方未能交付或毁约时买方所受损害的计算66

第2-714条 已接受之货物显示卖方违约时买方所受损害的计算67

第2-715条 买方的附带损失和间接损失67

第2-716条 买方取得实际履行或取回货物的权利67

第2-717条 从价款中扣除损害赔偿68

第2-718条 约定或限制损害赔偿;预付款68

第2-719条 通过合同修改或限制救济69

第2-720条 “解除”或“取消”合同对前存违约之索赔的影响69

第2-721条 欺诈时的救济69

第2-722条 第三方对货物造成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的人70

第2-723条 市场价格的确定:时间和地点70

第2-724条 市场牌价的证据效力71

第2-725条 买卖合同中的时效71

第三篇商业票据73

第一章简称、形式和解释73

第3-101条 简称73

第3-102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73

第3-103条 本篇适用范围的限制75

第3-104条 流通票据的形式;“汇票”;“支票”;“存折”;“本票”75

第3-105条 构成无条件承诺或指令的条件76

第3-106条 确定的数额77

第3-107条 金钱77

第3-108条 即期付款77

第3-109条 确定的时间77

第3-110条 凭指令付款78

第3-111条 凭票付款79

第3-112条 不影响流通性的条款和疏漏79

第3-113条 蜡印80

第3-114条 日期;错填日期80

第3-115条 不完整的票据80

第3-116条 向两人或多人付款的票据81

第3-117条 附有付款说明文字的票据81

第3-118条 含混条款和解释原则81

第3-119条 影响票据的其它书面材料82

第3-120条 “通过银行付款”的票据82

第3-121条 在银行付款的票据83

第3-122条 诉讼原因的发生时间83

第二章转让和流通84

第3-201条 转让:取得背书的权利84

第3-202条 流通84

第3-203条 拼错或写错的姓名85

第3-204条 记名背书;空白背书85

第3-205条 限制性背书85

第3-206条 限制性背书的效力85

第3-207条 可撤销的流通仍然有效86

第3-208条 再度取得同一票据87

第三章执票人的权利87

第3-301条 执票人的权利87

第3-302条 正当执票人87

第3-303条 以支付对价取得88

第3-304条 对购买人的通知88

第3-305条 正当执票人的权利90

第3-306条 非正当执票人的权利90

第3-307条 证明签名、抗辩和正当执票人身份时的举证责任91

第四章当事方的责任91

第3-401条 签名91

第3-402条 身份不明的签名92

第3-403条 授权代表的签名92

第3-404条 无授权签名92

第3-405条 冒名人;以受款人名义签名93

第3-406条 导致涂改或无授权签名的疏忽93

第3-407条 涂改93

第3-408条 对价94

第3-409条 汇票不构成让与94

第3-410条 承兑的定义和生效方式94

第3-411条 银行对支票的保兑95

第3-412条 对汇票作出修改的承兑95

第3-413条 制票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合同95

第3-414条 背书人的合同;责任的顺序96

第3-415条 融通人的合同96

第3-416条 保证人的合同97

第3-417条 提示和转让中的担保97

第3-418条 付款或承兑的终结性99

第3-419条 侵占票据;代表不承担责任99

第五章提示、拒付通知和拒付书100

第3-501条 应该或可以作出提示、拒付通知和拒付书的场合100

第3-502条 无免责理由的拖延;解除责任101

第3-503条 提示的时间101

第3-504条 提示的方式和程序102

第3-505条 被提示人的权利103

第3-506条 承兑或付款的时间限制103

第3-507条 拒付;执票人的追索权;允许再度提示的条款104

第3-508条 拒付通知105

第3-509条 拒付书;注明拒付事由105

第3-510条 拒付和拒付通知的证明106

第3-511条 提示、拒付书或拒付通知的拖延、放弃或免除106

第六章解除责任107

第3-601条 当事方责任的解除107

第3-602条 解除责任对正当执票人的影响108

第3-603条 付款或清偿108

第3-604条 提示付款109

第3-605条 注销票据和放弃权利109

第3-606条 对追索权或担保物的损害110

第七章国际即期汇票的议付111

第3-701条 国际即期汇票的议付书111

第八章其它111

第3-801条 成套汇票111

第3-802条 票据对基础债务的影响112

第3-803条 对第三方的通知112

第3-804条 票据的丢失、毁损或被窃113

第3-805条 凭指令付款和凭票付款票据以外的其它票据113

第四篇银行存款和收款114

第一章总则和定义114

第4-101条 简称114

第4-102条 适用范围114

第4-103条 通过协议修改本篇条款的效力;损害的计算;构成正常注意的行为114

第4-104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115

第4-105条 “存款银行”;“中间银行”;“收款银行”;“付款银行”;“提示银行”;“汇付银行”117

第4-106条 银行的分离营业所117

第4-107条 收到票证的时间118

第4-108条 拖延118

第4-109条 过帐程序118

第二章票证收款: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119

第4-201条 收款银行代理身份的假定和代理身份的存续期;信用的临时性;本篇的适用范围;附有“向任何银行付款”背书的票证119

第4-202条 收款中的责任;及时的作为120

第4-203条 指示的效力120

第4-204条 寄送和提示的方式;直接寄送至付款银行121

第4-205条 填补缺漏的背书;不受前手背书的通知121

第4-206条 银行间的转让121

第4-207条 客户和收款银行在转让或提示票证时的担保;提出索赔的时间121

第4-208条 收款银行对票证、附属单据和收益的担保权益123

第4-209条 确定银行正当执票人身份时计算对价的方法124

第4-210条 以通知的方式提示非由或非在或非通过银行付款的票证;二手当事方的责任124

第4-211条 汇付方式;汇付中的临时结算和终结结算125

第4-212条 倒帐权或退款权126

第4-213条 付款银行对票证的终结付款;临时借记和贷记成为终结的时间;信用可供提取的时间127

第4-214条 破产和优先顺序129

第三章票证收款:付款银行129

第4-301条 延迟过帐;退回票证以收回已作出的付款;拒付的时间129

第4-302条 拖延退回票证时付款银行的责任130

第4-303条 通知、停付指示、法律诉讼或抵销对票证产生效力的时间期限;票证入帐或保兑的顺序131

第四章付款银行与客户的关系132

第4-401条 银行借记客户帐户的条件132

第4-402条 银行错误拒付时应对客户承担的责任132

第4-403条 客户停止付款的权利;损失的举证责任132

第4-404条 银行无义务支付超过6个月的支票133

第4-405条 客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133

第4-406条 客户有义务发现并报告无授权签名或涂改133

第4-407条 付款银行作出不适当付款后取得代位权134

第五章跟单汇票的收款135

第4-501条 跟单汇票的处理;寄送提示的义务和将拒付事实通知客户的义务135

第4-502条 “到货”汇票的提示135

第4-503条 提示银行对单据和货物的责任;对拒付原因作出报告;指示人135

第4-504条 提示银行处置货物的权力;就支出的费用取得担保权益136

第五篇信用证137

第5-101条 简称137

第5-102条 适用范围137

第5-103条 定义137

第5-104条 形式要求;签名139

第5-105条 对价139

第5-106条 信用证的开立时间和效力139

第5-107条 信用证通知书;保兑;对条款的错误通知140

第5-108条 “标注信用证”;信用证的完结140

第5-109条 开证人对客户的义务141

第5-110条 信用证的分次使用;提示人保留留置权或请求权141

第5-111条 转让和提示中的担保142

第5-112条 兑付或拒收的时间期限;经同意延迟作出兑付或拒收;“提示人”142

第5-113条 保证金143

第5-114条 开证人作出兑付的义务和权利;取得补偿的权利143

第5-115条 对不适当拒付和预前毁约的救济145

第5-116条 转让和让与145

第5-117条 持有用于跟单信用证之资金的银行破产146

第六篇大宗转让148

第6-101条 简称148

第6-102条 “大宗转让”;设备转让;受本篇约束的企业;受本篇约束的大宗转让148

第6-103条 不在本篇范围内的转让148

第6-104条 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149

第6-105条 对债权人的通告150

第6-106条 收益的使用150

第6-107条 通告151

第6-108条 拍卖;“拍卖人”152

第6-109条 受保护的债权人;向某些债权人作出付款后的抵免153

第6-110条 再度转让153

第6-111条 诉讼时效和扣押时效154

第七篇仓单、提单和其它所有权凭证155

第一章总则155

第7-101条 简称155

第7-102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155

第7-103条 本篇与条约、法律、费率表、货物分类表及条例的关系156

第7-104条 流通和不可流通的仓单、提单或其它所有权凭证156

第7-105条 不作消极解释157

第二章仓单:特殊规定157

第7-201条 可以签发仓单的人;政府关栈中的存储157

第7-202条 仓单的格式;必要条款;任意条款157

第7-203条 未收到货物或错误记述的责任158

第7-204条 注意的义务;通过协议限制承储人的责任159

第7-205条 仓单代表的所有权在某些情况下无效160

第7-206条 承储人终止货物存储的权利160

第7-207条 货物必须分开存放;种类物161

第7-208条 涂改的仓单161

第7-209条 承储人的留置权161

第7-210条 承储人留置权的兑现162

第三章提单:特殊规定164

第7-301条 未收到货物或错误记述的责任; “据报装有”;“托运人装船并清点数量”;不适当处理货物164

第7-302条 联运提单和类似提单165

第7-303条 改变收货人或目的地;改变指示166

第7-304条 成套提单167

第7-305条 目的地签发提单167

第7-306条 涂改的提单168

第7-307条 承运人的留置权168

第7-308条 承运人留置权的兑现168

第7-309条 注意的义务;通过协议限制承运人的责任169

第四章仓单和提单:一般义务170

第7-401条 仓单或提单的非正常签发;开单人的非正常行为170

第7-402条 仓单或提单的副本;超量签发所有权凭证171

第7-403条 承储人或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免责171

第7-404条 依据仓单或提单善意交付货物后不承担责任172

第五章仓单和提单:流通和转让173

第7-501条 流通的方式和构成“正常流通”的条件173

第7-502条 正常流通所赋予的权利173

第7-503条 在某些情况下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凭证无效174

第7-504条 所有权凭证非正常流通后所赋予的权利;改变货物目的地的效力;卖方阻止交付货物176

第7-505条 背书人不为其他当事方作出保证176

第7-506条 未经背书的交付;要求补充背书的权利176

第7-507条 流通或转让仓单或提单时的担保176

第7-508条 收款银行对所有权凭证的担保176

第7-509条 完全符合商业合同的仓单或提单177

第六章仓单和提单:其它规定177

第7-601条 所有权凭证的丢失177

第7-602条 对流通所有权凭证所代表之货物的扣押177

第7-603条 冲突的权利主张;相向诉讼178

第八篇投资证券179

第一章简称和一般规定179

第8-101条 简称179

第8-102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179

第8-103条 发行人的留置权180

第8-104条 超量发行的效力;“超量发行”180

第8-105条 证券可以流通;几项假定181

第8-106条 法律适用181

第8-107条 应交付的证券;价款之诉181

第二章证券的发行和发行人182

第8-201条 “发行人”182

第8-202条 发行人的责任和抗辩;缺陷或抗辩的通知183

第8-203条 缺陷或抗辩通知的时间期限184

第8-204条 发行人限制转让的效力185

第8-205条 发行中之无授权签名的效力185

第8-206条 证券的补全或涂改185

第8-207条 发行人对证券记名所有人的权利186

第8-208条 鉴证人、登记人和转让代理人签名的效力186

第三章购买186

第8-301条 购买人取得的权利;“对抗性主张”;善意购买人取得的所有权186

第8-302条 “善意购买人”187

第8-303条 “经纪人”187

第8-304条 购买人得到对抗性主张的通知187

第8-305条 不构成对抗性主张的通知188

第8-306条 提示和转让中的担保188

第8-307条 未经背书之交付的效力;要求补充背书的权利189

第8-308条 背书的要件;记名背书;背书人不作为保证人;部分让与189

第8-309条 背书后不交付的效力191

第8-310条 不记名证券的背书191

第8-311条 无授权背书的效力191

第8-312条 对签名或背书的保证的效力191

第8-313条 对购买人的交付;购买人的经纪人是执票人192

第8-314条 交付证券的义务;交付的完成193

第8-315条 就错误转让向购买人提起的诉讼193

第8-316条 购买人有权要求转让人提供转让登记所必需的前提条件194

第8-317条 证券的查封和扣押194

第8-318条 善意交付不构成侵占证券194

第8-319条 反欺诈法195

第8-320条 在中央存储系统内转让或质押证券登记196

第8-401条 发行人登记转让的义务196

第8-402条 对背书的有效性作出保证197

第8-403条 有限的询问义务198

第8-404条 登记中的责任199

第8-405条 证券丢失、毁损或被窃200

第8-406条 鉴证人、转让代理人或登记人的义务201

第九篇担保交易;帐债和动产契据的买卖202

第一章简称、适用范围和定义202

第9-101条 简称202

第9-102条 本篇的原则和适用范围202

第9-103条 州际交易中担保权益的完善203

第9-104条 不属本篇范围内的交易207

第9-105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208

第9-106条 定义:“帐债”;“一般无形财产”211

第9-107条 定义:“价款担保权益”211

第9-108条 某些情况下后得担保物不作为前存旧债之担保212

第9-109条 货物的分类;“消费品”;“设备”;“农产品”;“库存”212

第9-110条 充分陈述的标准213

第9-111条 大宗转让法的适用213

第9-112条 债务人不是担保物所有人时的规定213

第9-113条 买卖篇引起的担保权益213

第9-114条 寄售214

第二章担保协议的有效性和担保协议当事方的权利215

第9-201条 担保协议有效性的一般原则215

第9-202条 担保物所有权无需考虑215

第9-203条 担保权益的附着和强制执行;收益;形式要求215

第9-204条 后得财产;未来贷款216

第9-205条 允许不经报告而使用或处置担保物216

第9-206条 不对受让与人作抗辩主张的协议;担保协议对买卖担保的修改217

第9-207条 受担保方占有担保物时的权利和义务217

第9-208条 债务报告和担保物清单218

第三章第三方的权利;完善和不完善的担保权益;优先顺序219

第9-301条 享有优于不完善担保权益之权利的人;“留置权债权人”的权利219

第9-302条 通过登记对担保权益进行完善;本篇登记条款所不适用的担保权益220

第9-303条 担保权益获得完善的条件;完善的连续性222

第9-304条 票据、所有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所代表之货物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通过任意性登记对担保权益进行完善;不登记或不转移占有时担保权益的临时性完善222

第9-305条 受担保方不经登记而通过占有使担保权益获得完善223

第9-306条 “收益”;担保物被处置时受担保方的权利224

第9-307条 对货物买方的保护226

第9-308条 购买动产契据和票据227

第9-309条 对票据和所有权凭证购买人的保护227

第9-310条 法定留置权的优先地位227

第9-311条 债务人权利的可转让性:司法程序227

第9-312条 同一担保物中冲突担保权益之间的优先顺序228

第9-313条 不动产附着物中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229

第9-314条 添附物232

第9-315条 货物被混合后或加工后的优先顺序233

第9-316条 优先权的降位234

第9-317条 受担保方不对债务人的合同承担责任234

第9-318条 对抗受让与人的抗辩;作出让与通知后合同仍可被修改;禁止让与的条款无效;让与的说明与证明234

第四章登记235

第9-401条 登记地点;错误登记;担保物的移动235

第9-402条 融资报告的形式要求;融资报告的修改;不动产抵押书作为融资报告237

第9-403条 登记;登记的有效期限;过期登记的效力;登记官员的职责241

第9-404条 终止报告243

第9-405条 担保权益的让与;登记官员的职责;手续费244

第9-406条 担保物的释解;登记官员的职责;手续费245

第9-407条 从登记官员处索取材料246

第9-408条 涉及寄售货物或租赁货物的融资报告247

第五章违约247

第9-501条 违约;担保协议同时涉及不动产与动产时的程序247

第9-502条 受担保方的收款权利248

第9-503条 违约后受担保方占有担保物的权利249

第9-504条 违约后受担保方处置担保物的权利;处置的效力249

第9-505条 担保物的强制处置;接受担保物以解除债务251

第9-606条 债务人赎回担保物的权利252

第9-507条 受担保方不遵守本章时的责任252

第十篇生效日期和废除效力254

第10-101条 生效日期254

第10-102条 本法的特别废除效力;过渡时期条款254

第10-103条 本法的一般废除效力255

第10-104条 不受废除的法律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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