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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编—总则9

第一章法例9

第二章9

第一节 自然人9

第二节 法人11

第一款通则11

第二款 社团13

第三款 财团15

第三章物16

第四章法律行为16

第一节 通则16

第二节 行为能力17

第三节 意思表示18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20

第五节 代理20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21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22

第六章 消灭时效23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26

民法总则施行法27

民法第二编—债30

第一章通则30

第一节债之发生30

第一款 契约30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32

第三款 无因管理32

第四款 不当得利33

第五款 侵权行为34

第二节 债之标的37

第三节债之效力39

第一款 给付39

第二款 迟延41

第三款 保全42

第四款 契约43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46

第五节 债之移转49

第六节债之消灭51

第一款 通则51

第二款 清偿52

第三款 提存54

第四款 抵销55

第五款 免除56

第六款 混同56

第二章各种之债56

第一节买卖56

第一款 通则56

第二款 效力57

第三款 买回61

第四款 特种买卖62

第二节 互易63

第三节 交互计算63

第四节 赠与64

第五节 租赁66

第六节借贷72

第一款 使用借货72

第二款 消费借贷73

第七节 雇傭74

第八节 承揽76

第九节 出版79

第十节 委任81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85

第十二节 居间86

第十三节 行纪88

第十四节 寄讬89

第十五节 仓库93

第十六节运送营业94

第一款 通则94

第二款 物品运送94

第三款 旅客运送99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99

第十八节 合夥100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104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106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107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109

第二十三节 和解110

第二十四节 保证110

民法债编施行法113

民法第三编—物权115

第一章通则115

第二章所有权116

第一节 通则116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116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120

第四节 共有122

第三章 地上权124

第四章 永佃权125

第五章 地役权126

第六章 抵押权127

第七章质权130

第一节 动产质权130

第二节 权利质权132

第八章 典权133

第九章 留置权135

第十章 占有136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140

民法第四编—亲属142

第一章通则142

第二章婚姻142

第一节 婚约142

第二节结婚143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146

第四节夫妻财产制146

第一款 通则146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147

第三款约定财产制149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149

第二目统一财产制151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151

第五节 离婚152

第三章 父母子女154

第四章监护157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157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159

第五章 扶养160

第六章 家161

第七章 亲属会议162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164

民法第五编—继承166

第一章遗产继承人166

第二章遗产之继承168

第一节 效力168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168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170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171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172

第三章遗嘱173

第一节 通则173

第二节 方式174

第三节 效力175

第四节 执行176

第五节 撤销177

第六节 特留分178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179

土地法181

第一编总则181

第一章 法例181

第二章 地权182

第三章 地权限制182

第四章 公有土地185

第五章 地权调整185

第二编地籍186

第一章通则186

第二章 地籍测量187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187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191

第三编土地使用192

第一章 通则192

第二章 使用限制193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194

第四章 耕地租用196

第五章 荒地使用198

第六章 土地重划199

第四编土地税201

第一章 通则201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201

第三章 地价税203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205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206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207

第七章 欠税208

第五编土地征收209

第一章 通则209

第二章 征收程序211

第三章 征收补偿214

土地法施行法217

第一编总则217

第二编 地籍218

第三编 土地使用219

第四编 土地税220

第五编 土地征收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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