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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政治科学1

第一章政治科学的性质和范围1

政治科学的术语1

第一节 缺乏正确的术语1

第二节 『政治』和『政治科学』2

第三节 『理论的』政治和『应用的』政治3

第四节 政治科学的单性和复性4

定义和范围5

第五节 著名作家的意见5

第六节 相同之点7

第七节 政治哲学8

『政治』是不是一种科学8

第八节 否定的意见8

第九节 肯定的意见9

第二章研究政治科学的方法15

第一节 限制和困难15

第二节 方法论的学派16

第三节 实验的方法17

第四节 社会学生理学和心理学的方法18

第五节 法理学的方法20

第六节 比较的方法20

第七节 历史的方法22

第八节 观察的方法24

第三章政治科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27

第一节 政治科学的补助科学27

第二节 政治科学与社会学的关系28

第三节 政治科学与历史的关系29

第四节 政治科学与经济学的关系31

第五节 政治科学与统计学的关系32

第六节 政治科学与心理学的关系33

第七节 政治科学与生物学的关系35

第八节 政治科学与地理学的关系35

第九节 政治科学与人种学人种志和人类学的关系38

第四章国家的性质41

名词和定义41

第一节 国家这个名词41

第二节 国家的种种意义42

第三节 什么是国家44

第四节 国家的近代的定义45

第五节 结论46

第六节 定义的条件和观察点46

第七节 国家的观念和概念47

第八节 国家是国际公法中的一种概念48

第九节 国际联合会是否国家49

第十节 国联不是国家50

第十一节 教皇区域是否国家52

国家与其他团体的分别53

第十二节 团体的性质和种类53

第十三节 国家与其他团体的区别54

第十四节 自由团体隶属国家管辖55

第十五节 多元论56

第十六节 对于多元论的批评57

第十七节 结论58

国家的目的59

第十八节 国家是目的还是手段59

第十九节 国家目的之分类60

第二十节 结论61

第五章国家的要素和属性65

人民65

第一节 人民的重要65

第二节 人民是国家的公民和臣民66

第三节 组织国家所需要的人民数目66

领土67

第四节 领土的需要67

第五节 否认领土的需要70

第六节 领土是法权的范围71

第七节 财产说72

第八节 国际地役限制领土主权74

第九节 领土为国家的主观要素的学说76

第十节 领土观念中的含义77

第十一节 天然国境和海口78

第十二节 领土面积的必要范围80

第十三节 否认小国的价值82

第十四节 小国的答辩84

国家的其他要素和属性84

第十五节 政府的需要84

第十六节 外交独立权85

第十七节 对内的主权86

第十八节 永久性87

第十九节 国家的继续性国家的继承87

第二十节 国家的平等权88

第二十一节 平等原则的批评90

第六章国家族国和民族93

国家族国和民族的分别93

第一节 名词93

第二节 族国的定义种族上的要素94

第三节 种族和语言非要素95

第四节 族国是一种政治现象96

第五节 『国民』和『民族』97

第六节 什么是民族98

第七节 民族的要素99

第八节 结论104

民族主义原则的发展105

第九节 民族主义的发生105

第十节 民族主义发展的原因波兰的瓜分106

第十一节 法国革命和拿破仑征服的影响107

第十二节 维也纳会议的结果108

第十三节 世界大战的结果110

第十四节 民族原则的改变110

第十五节 全民表决民族的未决问题112

第七章国家族国和民族(续)民族的权利115

第一节 自决权115

第二节 自决权的限制116

第三节 穆勒的民族国家原则117

第四节 对于『单一民族』国家的原则之批评118

第五节 阿克吞爵士反对民族主义119

第六节 阿克吞爵士意见的研究120

第七节 民族问题121

第八节 民族的其他权利123

第九节 国际联合会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128

第十节 条约规定的施行130

第十一节 德人在南提罗尔的情形131

第十二节 少数民族的交换132

第八章主权135

性质和起源135

第一节 主权的性质135

第二节 观念和名调135

第三节 君主即主权137

第四节 主权的定义137

主权的种类138

第五节 名义上的主权138

第六节 法律主权和政治主权138

第七节 此种区别并非主权的划分140

第八节 英国的法律主权140

第九节 人民主权141

第十节 民族主权143

第十一节 理性或公义的主权144

第十二节 事实主权144

第十三节 法律主权145

第十四节 对外主权145

主权的特性146

第十五节 永久性专有性统一性广大性146

第十六节 不可让与性147

第十七节 主权不可剥夺性148

主权不可分性149

第十八节 一国仅有一个主权149

第十九节 主权可分说150

第二十节 外国学者的意见151

第二十一节 政府权力的划分152

奥斯丁的主权学说153

第二十二节 法律和主权的定义153

第二十三节 对于奥斯丁学说的批评154

第九章主权(续)159

主权有限说159

第二十四节 法外的限制159

第二十五节 主权有限的意义160

第二十六节 对于主权无限说的批评161

第二十七节 批评的批评162

第二十八节 自制说163

第二十九节 对于自制说的批评164

第三十节 国际公法的限制习惯主义165

第三十一节 习惯说的反对论166

对于主权说的攻击168

第三十二节 否认主权的必要性168

第三十三节 对于非主权国家说的批评170

第三十四节 否认国家主权的存在172

第十章国家的理论177

法律说177

第一节 概论177

第二节 法学家的见解177

第三节 国家的人格178

第四节 对于国家人格说的批评180

第五节 有条件的承认此种学说181

有机体说182

第六节 有机体说和其他学说的分别182

第七节 机械说183

第八节 有机体说的历史和著作184

第九节 此种学说在十九世纪的发展185

第十节 斯宾塞的比较186

第十一节 主张有机体说的其他学者188

第十二节 有机体说的估价189

第十三节 理论的价值190

契约说191

第十四节 契约说的解释191

第十五节 契约的性质192

第十六节 契约说的反对193

第十七节 『政府』契约说194

第十八节 『政府』契约说的估价194

第十九节 结论195

理想或形而上学说196

第二十节 理论196

第二十一节 黑格尔的哲学197

第二十二节 黑格尔学派199

第二十三节 英国理想主义派200

第二十四节 对于理想说的批评201

第二十五节 理想主义的估价203

第十一章国家的体制207

分类原则207

第一节 分类的方法207

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分类的混合207

第三节 习用的分类法208

第四节 对于以上分类的批评209

第五节 适当的国家分类的标准之困难210

第六节 亚理斯多德的标准211

第七节 对于亚氏分类的批评212

第八节 神权国体213

近代的分类215

第九节 惠芝等的分类215

第十节 摩尔的分类216

第十一节 伯伦智理的分类217

第十二节 耶律芮克的分类218

第十三节 柏哲士的分类220

第十四节 耶律芮克和柏哲士两氏分类的估价220

第十五节 结论221

部分主权国221

第十六节 部分主权国221

第十七节 联邦的分子222

第十八节 附庸国222

第十九节 被保护国223

第二十节 现今的被保护国224

第二十一节 委任统治下的国家225

第二十二节 中立国226

第二十三节 中立国举例227

第二十四节 中立国参加自卫同盟和获得殖民地之权228

第十二章国家的联合231

分类原则231

第一节 联合的种类231

第二节 耶律芮克的联合分类231

身合物合233

第三节 身合233

第四节 身合举例234

第五节 物合235

邦联237

第六节 邦联的性质237

第七节 邦联不是国家238

第八节 邦联举例239

第九节 德国邦联(一八一五至一八六七年)240

第十节 中亚美利加联合(一九○七至一九一八年)241

联邦242

第十一节 联邦举例242

第十二节 联邦的性质243

第十三节 联邦的种类245

第十四节 联邦的分子是否国家247

第十五节 联邦是怎样成立的249

第十六节 联邦的主要条件及其要素250

国际的行政联合251

第十七节 性质和目的251

第十八节 国际联合的举例和种类252

第十九节 组织253

第二十节 国际联合的价值253

国际联合会254

第二十一节 联合会会员254

第二十二节 会员资格的丧失256

第二十三节 国联的目的257

下编政府论261

第十三章政府的体制261

分类261

第一节 国家和政府的区别261

第二节 分类的标准262

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寡头政治和民主政治262

第三节 用执行主权的人数之多寡来分类262

第四节 君主政治的种类263

第五节 绝对的君主政治265

第六节 限制的君主政治266

第七节 贵族政治266

第八节 寡头政治268

第九节 民主政治269

第十节 民主政治的种类纯粹的一种271

第十一节 代议的民主政治273

第十二节 代议政府的要素274

第十三节 共和政府275

第十四节 其他的分类277

第十四章政府的体制(续)281

内阁制政府281

第十五节 柏哲士教授的分类281

第十六节 内阁制政府的定义282

第十七节 英国的内阁制284

第十八节 英国自治殖民地的内阁制政府285

第十九节 比利时的内阁制285

第二十节 法国的内阁制286

第二十一节 意大利的内阁制政府289

第二十二节 德国的内阁制政府290

第二十三节 其他欧洲各国的内阁制292

总统制政府293

第二十四节 总统制政府的特色293

第二十五节 美国的总统制294

第二十六节 拉丁亚美利加的总统制295

瑞士制296

第二十七节 瑞士制的特征297

俄国的苏维埃制298

第二十八节 主要的特色298

单一制和联邦政府298

第二十九节 单一制政府299

第三十节 联邦制政府的解释300

第三十一节 联邦制的分权问题301

第三十二节 分权的方法302

第三十三节 联邦的控制和强制303

第三十四节 地方执行联邦法律304

第三十五节 联邦干涉地方事务305

其他政府体制306

第三十六节 邦联政府307

第三十七节 官僚政府308

第三十八节 人民政府309

第三十九节 个人主义的政府和爸爸主义的政府310

政府体制的相续310

第四十节 早期作家的理论310

第十五章各种政府制度的优点和弱点315

君主政体315

第一节 君主政体的存在315

第二节 共和主义的进步316

第三节 君主政体的优点318

第四节 君主政体的弱点321

第五节 限制的君主政体的优点322

贵族政治的政府324

第六节贵族政治的不同的形式324

第七节 贵族政治的优点325

第八节 贵族政治的弱点326

第九节 近代拥护贵族政治的人327

第十节 选择人材的原则328

第十一节 政府大多是贵族政治的330

民主主义的或人民的政府331

第十二节 政主主义政府的意义331

第十三节 民主主义的政府的优点332

第十四节 民主政治的弱点335

第十五节 缅因对于民主政治的批评337

第十六节 勒启的批评338

第十七节 多?乞克的诉状339

第十八节 别种近代的批评340

第十九节 蒲徕士爵士的批评342

第二十节 民主政治的将来343

第二十一节 成功的民主政治的主要条件345

第二十二节 人民对于民主政府的才能各各不同346

第二十三节 民主政治的过重负担348

第十六章各体政府的优点和劣点353

单一和中央集权政府353

第二十四节 单一和中央集权政府之界说353

第二十五节 分权和分治354

第二十六节 单一政府和集权政府之优点355

第二十七节 单一政府和中央集权政府之劣点355

联邦政府357

第二十八节 特征357

第二十九节 联邦政府之优点357

第三十节 联邦政府之劣点359

内阁制政府361

第三十一节 内阁制政府之优点361

第三十二节 内阁制政府之劣点363

第三十三节 内阁制特别在某种国家之劣点365

总统制政府366

第三十四节 总统制政府之特征366

第三十五节 总统制政府之劣点366

第三十六节 何以内阁制没有传入美国368

第三十七节 美国早期的议会规例369

第三十八节 容许阁员出席国会之拟议369

最好的政府制度370

第三十九节 由各种试验所得的判断371

第四十节 政府对于民族和国家的适合性372

第四十一节 将来的政府374

第四十二节 民主政治的展望374

第四十三节 联邦政府的展望375

第四十四节 内阁制政府的展望376

第四十五节 好政府的价值376

第十七章政府的权限379

关于政府职务的理论——无政府说379

第一节 无政府主义379

第二节 政府的代替制度380

第三节 对于无政府主义理论的解答381

个人或放任主义382

第四节 个人主义的解释383

第五节 个人主义理论的渊源384

第六节 穆勒的主张385

第七节 斯宾塞的主张386

第八节 斯宾塞反对国家的干涉387

第九节 立法者的罪恶388

第十节 放任主义的理由389

第十一节 对于放任主义的批评:国家是罪恶的假定393

第十二节 国家管理的增加的需要393

第十三节 政府和自由是相反的概念394

第十四节 个人主义所说国家法令的罪恶395

第十五节 政府的已往过失396

第十六节 个人有自决的较高能力397

第十七节 现行的惯例398

第十八节 放任政策的危险399

第十九节 放任主义的价值400

社会主义401

第二十节 社会主义的解释401

第二十一节 社会主义的种种概念401

第二十二节 社会主义的理由402

第二十三节 反对社会主义的理论404

第二十四节 社会主义社会的举例406

第二十五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职务407

第二十六节 英国的国家社会主义408

第二十七节 美国的国家社会主义409

观察和结论410

第二十八节 正当和不正当职务的界限410

第二十九节 共同的意见412

第三十节 国家的责任412

第三十一节 自由的原则414

第三十二节 放任主义的不可能414

第十八章宪法419

宪法的性质必需和起源419

第一节 名词的解释419

第二节 宪法的定义420

第三节 宪法的必需421

第四节 革命以前的法国宪法422

第五节 成文宪法的起源424

第六节 近代成文宪法的原型424

第七节 最早的成文法426

宪法的种类426

第八节 宪法的分类427

第九节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427

第十节 钦定宪法429

第十一节 对于上述分类法的批评430

第十二节 宪法分类的新提议432

英国的和法国的宪法之比较434

第十三节 英国的宪法434

第十四节 『合宪的』和『违宪的』二词在英美用法的不同436

第十五节 法国的宪法437

美国式的宪法438

第十六节 美国宪法的特征438

第十七节 宪法是自由的保护者439

各种宪法的优劣441

第十八节 成文宪法的优点441

第十九节 不成文宪法的优点441

第二十节 不成文宪法的劣点443

成文宪法的要素444

第二十一节 模型的宪法的内容445

第二十二节 政府组织的规定446

第二十三节 美国宪法447

宪法的发展和扩张448

第二十四节 生长的步骤448

第二十五节 习俗和惯例448

第二十六节 司法解释与宪法的发展449

第二十七节 正式修改与宪法的发展450

第二十八节 不能修改的宪法451

第二十九节 修改的伸缩性452

第三十节 几种现行的宪法修改法452

第三十一节 反对宪法神圣的态度453

第十九章选举团457

选举功能的性质457

第一节 选举功能的重要457

第二节 关于选举权的性质的理论457

第三节 选举权是否为自然的权利458

第四节 法国革命宪法的原则459

第五节 法人对自然权利说的拒绝460

第六节 选举权是职务或功能的意见460

第七节 行使选举职务是否责任461

第八节 强迫选举461

第九节 反对强迫选举的原则463

第十节 复数和加重选举463

第十一节 加重选举之优点464

第十二节 反对加重选举465

第十三节 穆勒的辩护465

第十四节 其他各国的复数选举466

第十五节 复数选举的消灭467

第十六节 家庭选举的建议468

选举团的组织468

第十七节 早期的限制469

第十八节 法国的限制469

第十九节 英美的限制470

第二十节 德国及其他国家470

第二十一节 早期反对普及选举的论调471

第二十二节 普及选举的胜利473

妇女选举权473

第二十三节 反对妇女选举权的理由473

第二十四节 女子选举权的辩护475

第二十五节 自卫的理由476

第二十六节 逻辑上的理由476

第二十七节 澄清政治的理由476

第二十八节 早期之妇女参政477

第二十九节 大战后妇女参政的传播478

第三十节 妇女无选举权之各国480

现行选举制度的条件481

第三十一节 普及选举原则的例外481

第三十二节 教育财产和纳税的限制482

第三十三节 黑人的选举权484

第三十四节 知识阶级的利益485

第三十五节 财产和纳税的限制486

决定选举价值的要件487

第三十六节 第一选举官吏的数目487

第三十七节 第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488

第三十八节 赞成间接选举的理由489

第三十九节 反对间接选举的理由490

第四十节 公开投票和秘密投票491

第四十一节 法国在一九一四年前的选举方法492

第四十二节 投票的便利493

第二十章立法机关497

政府的权限的分配497

第一节 两权说497

第二节 三权说498

第三节 其他分类498

第四节 立法的最高权499

第五节 立法部的非立法职务500

立法机关的渊源和发展501

第六节 古代的立法机关501

第七节 代议制度的渊源——英国501

第八节 在欧洲大陆502

第九节 早期代议制度的特点503

第十节 中世纪的代表503

第十一节 早期立法机关的职务504

立法机关的组织505

第十二节一院制的原则505

第十三节一院制的理由507

第十四节 两院制的理由508

第十五节 反对两院制的理由510

第十六节 近来上议院权力的减削511

第十七节 经验的结果即功用的判断511

上议院514

第十八节 上议院的组织514

第十九节 各种制度的优劣516

第二十节 民选的上议院517

第二十一节 间接选举的上议院518

第二十二节 地方立法机关选举的上议院519

第二十三节 上议院新组织的建议519

第二十四节 蒲徕士大会的提议520

第二十五节 经验的教训520

第二十六节 上议院议席的分配521

第二十七节 上议院的职权522

第二十一章立法机关(续)525

下议院的组织525

第二十八节 一般原则525

第二十九节 代表的基础526

第三十节 违反平等代表原则的实例526

第三十一节 代表分配的修正528

第一三十二节 选举区528

第三十三节 『普通选票制』对『一区一员制』529

第三十四节 法国的实例529

第三十五节 其他各国的实例531

第三十六节 『一区一员制』的优点531

第三十七节 『反对一区一员制』的理由533

第三十八节 议员的资格534

第三十九节 欧洲关于居住条件的实例535

第四十节 美国关于居住条件的实例536

第四十一节 财产的资格537

第四十二节 消极的资格538

第四十三节 议员的任期539

第四十四节 美国关于议员报酬的实例541

第四十五节 欧洲关于议员报酬的实例542

第四十六节 议员报酬的优点和劣点543

少数党的代表问题544

第四十七节 早期的主张者544

第四十八节 对于多数代表制的批评545

第四十九节 比例代表的运动546

第五十节 对于比例代表制原则的批评548

职业代表549

第五十一节 对于比例的政党代表的批评549

第五十二节 早期的阶级代表550

第五十三节 利益代表的主张者550

第五十四节 职业代表制的实例552

第五十五节 对于职业代表制的批评554

立法委任权的性质议员的任务555

第五十六节 一般意见的分歧556

第五十七节 早期的观念557

第五十八节 近代的观念557

第五十九节 政治家及政治作家的意见558

第六十节 议员应否受训示的约束560

第六十一节 肯定的意见560

第六十二节 否定的意见561

第六十三节 议员应该享有判断的自由563

第二十二章行政机关567

组织的原则567

第一节 行政机关的内容567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一般性质568

第三节 合议制的事例569

第四节 议会政治的国家的行政组织570

第五节 合议制的优点571

第六节 行政会议571

行政首长的选择方法573

第七节 一般的方法573

第八节 直接选举制574

第九节 间接选举制576

第十节 议会选举制577

行政首长的任期579

第十一节 哈密尔敦和斯托立的观念579

第十二节 各国的实例580

第十三节 反对短任期的理论581

第十四节 重选问题582

第十五节 单一任期制的优点582

第十六节 美国对于单一任期制的趋向583

第十七节 赞成连任的理论584

第二十三章行政机关(续)589

行政权589

第十八节 行政权的性质589

第十九节 行政权及任命权592

第二十节 指挥权593

第二十一节 命令权593

第二十二节 命令权的种类594

第二十三节 法国的命令权596

第二十四节 美国的命令权596

第二十五节 英国的命令权597

第二十六节 行政首长的军事权598

第二十七节 赦免权599

第二十八节 行政首长的其他权力601

行政首长与立法权的关系601

第二十九节 行政首长的立法权602

第三十节 行政的否决权604

第三十一节 行政首长不受司法管辖606

第三十二节 其他国家使总统去职的方法607

第三十三节 现行方法的评价608

第三十四节 德国总统的直接罢免609

第三十五节 法国国会强制总统辞职的权力609

共和国家行政首长的种类610

第三十六节 美国总统610

第三十七节 法国总统611

第三十八节 德国总统615

第二十四章司法机关621

司法机关的职务621

第一节 早期的司法观念621

第二节 司法行政是国家的职务621

第三节 司法机关的需要622

第四节 法院的非司法职务623

第五节 明定判决624

第六节 咨询意见624

第七节 法院有权把立法议案宣告违宪625

第八节 早期的美国惯例626

第九节 哈密尔登对这原则的辩护626

第十节 马尔堡对马的孙案件627

第十一节 欧洲的惯例——德国629

第十二节 奥国630

第十三节 其他欧洲国家630

第十四节 英国的惯例631

第十五节 法国的理论和惯例631

第十六节 英领自治地及拉丁亚美利加在违宪立法上的司法管辖635

第十七节 联邦国家司法管辖的理由及其价值636

第十八节 司法管辖在单一国的价值637

第十九节 司法管辖的批评638

第二十节 司法判决的取消639

第二十一节 不一致的判决639

第二十二节 结论640

第二十三节 法院的制法职务640

第二十四节 司法判例642

第二十五节 固定裁判的原则643

司法机关的组织644

第二十六节 组织的原则644

第二十七节 联邦国家的法院组织646

第二十八节 法院的两种制度647

第二十九节 行政法院647

第三十节 英美制度649

第三十一节 大陆制度的批评650

第三十二节 批评的批评651

法官的任命任期和免职652

第三十三节 法官的资格652

第三十四节 法官的任命:(一)由立法机关选举652

第三十五节 (二)由人民选举653

第三十六节 (三)由行政机关任命654

第三十七节 行政任命方法的批评655

第三十八节 法官的任期656

第三十九节 法官的免职657

附录本书重要专名英汉对照表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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