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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说:1

第一节 打官司的意义3

第二节官司的种类3

一、刑事诉讼(刑事官司)3

二、民事诉讼(民事官司)5

第三节 审级制度5

第四节 诉讼案件如何区别8

第五节为何打刑事官司11

一、有无必要12

二、有无改进13

三、有无赔偿13

第六节 犯罪与告诉乃论14

第七节诬告与打刑事官司18

一、普通诬告罪18

二、准诬告罪19

三、加重诬告罪20

四、未指定犯人之诬告罪20

五、未指定犯人,而伪造证据之准诬告罪21

第八节 刑事诉讼之诉讼主体29

第二章刑事诉讼程序之过程31

第一节 刑事诉讼之意义33

第二节刑事诉讼之流程34

一、侦查程序34

二、审判程序42

第三章打刑事官司之方法59

第一节刑事官司之范围61

一、他犯罪吗(一)?—公务员上班迟到早退是否可打刑事官司?64

二、他犯罪吗(二)?—子女不孝顺是否可打刑事官司?65

三、他犯罪吗(三)?—索取欠债是否可打刑事官司?67

四、他犯罪吗(四)?—非公然之猥亵行为是否可打刑事官司?68

五、他犯罪吗(五)?—加暴行于人是否可打刑事官司?70

六、他犯罪吗(六)?—工厂雇用未满十四岁之男女是否可打刑事官司?73

第二节审判权之归属76

七、司法的归司法,军法的归军法(一)—共同杀人者,有军人身分归军法机关审判,无军人身分归法院审判84

八、司法的归司法,军法的归军法(二)—入营服役前犯罪,待入营后被发觉,归军法机关追诉处罚85

九、司法的归司法,军法的归军法(三)—服役期间犯罪,离役后始发觉,归法院追诉处罚87

十、上错法院告错状—应向军事检察官告诉,却误向地方法院检察处提出,检察官应如何处置?89

十一、回到未来—非现役军人受军法审判中,如宣布解严,军法机关可否继续审判?95

第三节法院之管辖96

十二、告状何处去?—提出告诉应向何地检察处为之?100

十三、一路偷窃怎么管?—犯罪之管辖法院103

十四、他乡遇故知—所在地之管辖法院104

十五、法力无边—我国领域外犯罪之管辖法院105

十六、要你管!—相牵连案件之管辖法院107

十七、没人管怎么办?—被告之犯罪地、住所、居所均在外国,如何决定管辖法院?109

十八、管不了啦!—移转管辖112

十九、告错法院打对官司—诉讼程序不因法院无管辖权而失其效力116

第四节法院职员之回避119

一、推事之回避119

二、法院书记官及通译之回避122

三、检察官及办理检察事务之书记官之回避123

二十、冤家路窄!—推事为该案之被害人应自行回避126

二十一、相逢何必曾相识?—参与该案更审前之推事应否回避?127

二十二、检察官!我讨厌你!—可否以讨厌为由声请回避?130

第五节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133

二十三、委任状何其多?—选任辩护人何时呈送委任状136

二十四、多管闲事—强制辩护案件指定辩护人138

二十五、他能我不能?—自诉人不能阅卷,但代理人可以阅卷140

第六节书状142

二十六、签名留念乎?—讯问笔录要受讯问人签名,审判笔录则否143

二十七、强大的审判笔录效力!—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审判笔录为准147

第七节送达149

二十八、经常不在家怎么收法院之文书?—送达代收人151

二十九、被告迁移不明怎么办?—公示送达154

三十、配偶、子女可否代收传票?—准用民事诉讼法规定156

第八节期日及期间157

三十一、星期假日不打官司—期间之计算,依民法之规定162

三十二、打官司有路假吗?—在途期间之扣除164

三十三、败部复活—期间之回复原状166

第九节第一审程序169

三十四、小孩可以告诉吗?—未成年人有告诉权195

三十五、我可以告人吗?—犯罪之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为告诉197

三十六、我可以多管闲事吗?—告发198

三十七、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一)—通缉犯之逮捕199

三十八、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二)—现行犯之逮捕200

三十九、逾期不候—告诉乃论之罪应于六个月内告诉202

四十、可以反悔不告吗?—撤回告诉204

四十一、反悔以一次为限—撤回告诉后即生效力205

四十二、逾时不罚—追诉权时效之完成208

四十三、千呼万唤始出来!—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210

四十四、全部拖下水—告诉不可分原则211

四十五、不起诉处分之败部复活—声请再议213

四十六、一人在押十人在途—声请交保215

四十七、非到庭接受审判不可?—直接审理主义217

四十八、不到庭亦可审判—缺席判决(一造辩论判决)218

四十九、非你不得自诉—提起自诉之限制(一)220

五十、不得自诉即不能自诉—提起自诉之限制(二)222

五十一、客气点!自己人还自诉啊!—提起自诉之限制(三)224

五十二、下次请早!检察官已处理完毕啦!—提起自诉之限制(四)226

五十三、不犯罪,检察官何以会起诉你—不能证明被告犯罪,应谕知无罪之判决228

第十节上诉229

五十四、告诉人!请闪开—告诉人不能上诉,仅可声请检察官上诉236

五十五、少恶心啦!为我的利益上诉?—检察官为被告利益上诉237

五十六、天堂有路不走,地织无门偏钻!—被告不可为自己不利益上诉239

五十七、生死存亡我管定啦!—依职权上诉240

五十八、胳膊向内弯!—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为被告之利益独立上诉241

五十九、歪打正著—误用其他名词仍属上诉243

六十、第四审乎!—对最高法院判决不得上诉244

六十一、逾时不候!—上诉期间246

六十二、休得无理!—上诉第三审须有理由248

第十一节抗告252

六十三、那家法院管都一样!—管辖之裁定不得抗告256

六十四、干卿何事!—无抗告权人不得抗告256

六十五、既不得上诉就不得抗告—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审法院所为裁定,不得抗告258

六十六、先上车后补票—未附抗告理由者应先令补正259

六十七、不服以一次为限—对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260

第十二节再审与非常上诉262

六十八、还我清白—被诬告者可声请再审268

六十九、我有话要说—事实审法院判决后之证言非新证据269

七十、未确定不要来—未确定判决不得声请再审或非常上诉273

附录诉状格式范例277

一、刑事委任状283

二、陈明为辅佐人286

三、声请回避289

四、声请回复原状292

五、告诉295

六、告发299

七、自首302

八、撤回告诉305

九、声请再议311

十、自诉314

十一、反诉317

十二、声请承受诉讼320

十三、撤回自诉323

十四、声明上诉状326

十五、请求检察官上诉329

十六、撤回上诉332

十七、抗告335

十八、具保停止羁押338

十九、变更开庭期341

二十、查复案件进行347

二十一、呈报变更送达处所350

二十二、声请通知传讯证人状353

二十三、声请结案证明356

二十四、请求更定应执行刑359

二十五、请求准予分期缴纳罚金362

二十六、请求准予易科罚金365

二十七、请求发给执行完毕证明书368

二十八、请求发还保证金、证物、扣押物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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