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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辑1

铨叙1

甲、人事管理1

党政军各机关人事机构统一管理纲要1

人事管理条例3

附:国民政府训令二件5

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规则6

人事管理机构办事规则6

党政军人事管理人员训练纲领8

各省县政府人事管理人员训练纲领10

人事班毕业学员失业安置办法13

人事班毕业政务机关人事管理人员通讯办法13

附:通讯应行注意事项18

铨叙部人事管理人员会报办法18

附:铨叙部人事会报注意事项19

公营事业机关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规则20

乙、分发及学习22

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规程22

普通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规程34

特种考试人事行政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实习办法36

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初试及格人员学习规则37

普通考试警察行政考试及格人员练习规则39

监狱官练习规则40

大学毕业检覈合格人员分发办法42

考试分发人员乘坐车船优待办法43

丙、任用44

公务员任用法44

附、一 、大学校长任用资格补充规定令46

二、检定合格县长得在各该检定省份任普通委任职案47

公务员任用法施行细则47

公务员任用补充办法65

中央及地方机关设置荐任科员原则66

各省视察员分荐任委任办法66

非常时期公务员任用补充办法67

非常时期战地公务员任用条例70

非常时期战地公务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70

附:国民政府文官处函71

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暂行条例72

附:一、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条例施行期间及适用省份令75

二、续定广西省适用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条例75

三、续定云南省适用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条例令75

四、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条例施行期间自三十一年一月起展期三年令75

五、增定绥远省为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暂行条例适用省份并延展施行期间令75

六、增定台湾省为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条例适用省份令75

七、增定东北九省为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暂行条例适用省份令75

八、增定热河省为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暂行条例适用省份其施行期间并与新疆等省同时截止令75

蒙藏边区人员任用条例75

附:施行日期令77

边疆从政人员奖励条例78

蒙藏地方人员保送中央服务办法80

边地青年教育及其人事行政实施纲领81

县长任用法84

补充县长任用资格标准实施办法88

附:一、边远省份县长可适用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标准令90

二、续定广西省县长适用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条例令90

三、续定云南省县长适用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条例令90

四、补充县长任用资格标准实施办法第一项(?)款不再适用函90

县行政人员任用条例93

附:县政府教育局长或主管教育之科长任用资格案96

县司法处书记官任用规则96

警察官任用条例97

警察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102

县警察局任用补充规定103

复员编余军官转任警察人员任用办法104

技术人员任用条例106

技术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108

主计人员任用条例110

主计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116

卫生事业人员任用条例118

估计专员任用条例121

契据专员任用条例122

驻外使领馆人员任用条例123

驻外使领馆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126

附:修正外交部驻寒热带使领馆表130

度量衡检定员任用规则130

司法机关人员甄用办法132

各种法规中有关任用资格之条文135

一、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135

二、审计部组织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各条135

三、审计处组织法第九条第十条136

四、行政法院组织法第六条136

五、法院组织法第十六、十九、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二、四十五、四十八、五十各条136

附一、法院组织法施行后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资格审查办法141

附二、东北九省司法人员得适用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暂行条例函141

六、公设辩护人条例第十一条142

七、县司法处组织条例第五条142

八、设治局组织条例第五条143

九、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第九条143

十、工厂检查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143

特种公务员单行任用法或组织法内漏列考试及格资格补救办法144

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任职人员候选及任用限制办法145

各机关任用其他机关现职人员限制办法147

铨叙案件同姓名处理规则147

铨叙部检查中央及地方各机关公务员任用考核办法148

非常时期公务员资历证件补充办法149

铨叙部补发证书及证明书限制办法153

任官手续简化办法154

公务员内外调任条例155

公务员内外调任条例施行细则157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159

中央政法学校人事行政人员训练班暨党政军人事管理人员训练班毕业学员调用办法160

聘用派用人员管理条例161

聘用派用人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63

司法行政部聘用人员遴用规则171

国立编译馆聘任人员游聘规则172

卫生署聘用人员遴用规则175

考选委员会专门委员及编纂聘任规则177

中华交响乐团聘用派用人员遴用规则179

丁、级俸181

公务员叙级条例181

文官官等官俸表185

外交官领事官官等官俸表185

警察官官等俸表185

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官等官俸表185

人事管理人员管等官俸比叙表185

省市县地政人员官等官俸比叙表185

省农业改进所职员级俸比叙表185

省县税务及田赋人员级俸比叙表185

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官等官俸表185

省社会处官等官俸比叙表186

省市土地测量队职员级俸比叙表187

财政部各省区税局及所属分局职员级俸比叙表187

善后救济总署官等官俸比叙表187

首都警察厅官等官俸比叙表189

行政院资源委员会职员官等官俸比叙表189

江西省庐山管理局官等官俸比叙表189

东北各省县市旗职员级俸比叙表191

行政院聘派人员薪俸表191

监察院聘用人员薪俸表192

财政部聘派人员薪俸表193

社会部聘派人员薪俸表193

卫生署聘派人员薪俸表194

卫生署卫生实验院聘办人员薪俸表195

卫生署中央医院聘派人员薪俸表195

卫生署制药厂聘派人员薪俸表195

卫生署陪都中医院聘派人员薪俸表196

卫生署医疗防疫总队聘派人员薪俸表197

卫生署卫生院所站聘派人员薪俸表197

广西省政府聘派人员薪俸表198

善后救济总署各地分署聘派人员薪俸表199

社会部合作事业管理局聘派人员薪俸表199

社会部合作事业管理局合作工作辅导团总团部及一二三团聘派人员薪俸表201

党务工作人员转官叙俸办法201

厘定省市县参议会职员官等案201

附:省市县临时参议会职员官等比照参议会案办理函暂行省市县参议会职员薪俸表201

变通改善司法官书记官待遇办法203

雇员支薪考成规则203

公务员支给薪俸限制办法205

公务员铨定薪俸名册造送审核办法207

戊、考绩208

公务员考绩条例208

公务员考绩条例施行细则213

附:修正考绩表册送达期间表213

县长考绩条例234

附一、县长操行分等标准246

附二、县长考绩评分计算法举例246

准予试用任用派用及见习人员成绩考核办法246

己、进修250

公务员进修及考察选送条例250

公务员进修及考察选送条例施行细则252

公务员进修规则253

庚、勋奖255

勋章条例255

勋章条例施行细则259

辛、退休及抚恤259

公务员退休法274

公务员退休法施行细则277

公务员抚恤法284

公务员抚恤法施行细则287

聘用派用人员暨准予任用试用及见习人员退休抚恤办法294

附:公务员退休金及抚恤金按待遇比例增给之标准296

公务员因公伤病核给医药费办法296

雇员给恤办法297

换发恤证限制办法298

防疫人员染疫死亡特给补助金办法299

壬、登记300

公务员登记规300

备用人员登记条例302

备用人员登记条例施行细则304

备用人员登记保证办法306

备用人员调查登记办法327

现任军用文职人员登记条例328

现任军用文职人员登记条例施行细则332

军用文职人员转任普通公务员条例339

铨叙部登记军用文职人员实施办法340

战时编余军用文职人员申请登记办法344

铨叙部人事管理人员登记办法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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