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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税1

(一)农业税税收法规1

1.辽宁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1

(1)辽宁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1958年7月12日)1

2.有关具体征收政策规定5

(2)辽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1950年秋征指示的训令》(1950年11月12日)5

(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辽宁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58年8月16日)5

(4)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业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1963年10月4日)6

(5)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区域内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仍征收地产税问题的通知》(1964年7月27日)7

(6)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检发全省农业税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65年9月11日)8

(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业税的布告》(1983年9月22日)9

3.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10

(8)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令》(1956年9月14日)10

(9)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辽宁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命令(1957年10月8日)11

(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林特产税的规定》(1985年7月6日)13

(11)辽宁省人民委员会《辽宁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农林特产税部分)(1958年7月12日)14

(12)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5年7月21日)15

(二)农业税计税基础管理16

(13)辽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调整农业税土地等级的训令》(1950年8月28日)16

(14)辽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作好查田定产工作的指示》(1952年8月31日)18

(15)辽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棉田定产工作的指示》(1952年9月17日)18

(16)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土地产量管理的若干规定》(1957年6月21日)19

(17)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1957年7月14日)20

(18)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农业税土地面积产量管理规定的通知》(1958年6月26日)21

(19)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作好调整农业税计税产量和税率工作的指示》(基础管理部分)(1958年7月12日)22

(20)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辽宁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58年8月16日)23

(21)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征收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1959年9月25日)23

(22)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清理计税土地面积产量工作的通知》(1960年6月3日)24

(2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清查农业税土地面积和建立册籍管理工作的通知》(1962年5月4日)25

(2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农业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1963年7月31日)26

(25)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1983年5月3日)29

(三)农业税减免办法及规定31

1.灾欠减免31

(26)辽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秋征丈评的一些问题的指示》(1949年11月10日)31

(27)辽东省人民政府《关于1951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总结》(灾欠减免部分)(1951年11月21日)31

(28)辽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辽西省农业税减免办法”的命令》(灾欠减免部分)(1953年9月29日)32

(29)辽东省人民政府《1953年受灾土地农业税减免办法》33

(30)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颁发辽宁省1955年农业税减免办法的令》(灾欠减免部分)(1955年9月22日)35

(31)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辽宁省1957年农业税灾欠减免办法的命令》(1957年10月8日)36

(32)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当前农业税征收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59年11月4日)38

(33)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颁发辽宁省农业税灾欠减免办法的令》(灾欠减免部分)(1961年9月30日)39

(34)辽宁省财政厅《一九八五年农业税征收工作会议纪要》(灾欠减免部分)(1985年10月9日)40

2.社会减免41

(35)辽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辽西省农业税减免办法》的命令(社会减免部分)(1953年9月29日)41

(36)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颁发《辽宁省1955年农业税减免办法》(社会减免部分)(1955年9月22日)42

(37)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种幼畜优待减免问题的通知》(1957年10月18日)43

(38)辽宁省人民委员会《辽宁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社会减免部分)(1958年7月12日)43

(39)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颁发《辽宁省农业税灾欠减免办法》的令(社会减免部分)(1961年8月30日)44

(40)辽宁省财政厅《关于1966年农业税减免具体规定》(1966年11月9日)44

(41)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下达1975年农业税减免指标的通知》(1976年4月3日)45

(42)辽宁省财政局《关于批复1977年农业税减免指标加强减免工作的通知》(1978年5月25日)46

(43)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今年农业税收工作的通知》(1979年9月25日)46

(4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0年9月29日)49

(4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业税的布告》(社会减免部分)(1983年9月22日)49

(46)辽宁省财政厅《1985年农业税征收工作会议纪要》(社会减免部分)(1985年10月9日)50

(四)地方附加税51

1.征收率规定51

(47)辽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1950年秋征指标的训令》(有关附加税率部分)(1950年11月12日)51

(4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1954年农业税减免办法和农业税附加征收办法的指示》(1954年11月12日)51

(49)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当前农业税征收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59年11月4日)52

2.地方附加税使用的规定53

(50)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业税附加统由县区掌握使用的通知》(1962年4月3日)53

(51)国务院《关于增加农业税附加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通知》(1964年6月24日)53

(五)征收结算、征解会计55

(52)辽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49年度公粮任务的指示》(1949年10月10日)55

(53)辽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1949年12月27日)55

(54)辽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1950年秋征指示的训令》(征收结算部分)(1950年11月12日)56

(55)辽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布置黄、青大豆征收任务的通知》(1950年11月17日)58

(56)辽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水稻折合率解释的通知》(1950年12月31日)58

(57)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业税实行以货币计算以实物抵交的几项规定》(1957年6月12日)58

(58)辽宁省人民委员会《辽宁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征解会计结算部分)(1958年7月12日)59

(59)辽宁省财政厅颁发《关于农业税征解会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59年6月22日)60

(60)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和简化征解业务工作几项规定》(1965年7月20日)61

(61)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制发辽宁省农业税征解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6月26日)62

(62)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1985年11月2日)63

(六)历年征收结算数字65

(63)辽宁省1949——1985年历年农业税征收结算数字表65

(七)农业税年度工作总结、会议总结69

(64)辽东省人民政府《1950年度秋征工作总结》(1951年4月19日)69

(65)辽东省人民政府《关于1951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总结》(1951年11月21日)71

(66)辽宁省财政厅《关于1954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总结》(1955年5月9日)72

(67)辽宁省财政厅上报《1957年农业税工作总结》(1958年6月9日)75

(68)辽宁省财政厅《关于1961年农业税工作的总结》(1962年5月7日)76

(69)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报送1962年农业税工作总结的报告》的函(1963年5月15日)77

三、契税79

(一)契税综合规定79

(1)辽东省人民政府财政厅《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指示》(1952年6月10日)79

(2)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契税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956年5月7日)81

(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契税的通知》(1981年12月3日)82

(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2年1月31日)84

(二)产权、契税86

(5)辽东省财政厅《关于典出房屋抽回契税问题的通知》(1954年6月12日)86

(6)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私企联营其房地产契税问题的通知》(1954年9月29日)86

(7)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未契税房屋坍塌契税问题的通知》(1954年11月16日)86

(8)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以房抵债契税问题的通知》(1954年11月16日)87

(9)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以征用补偿费购置房地产契税问题的通知》(1954年11月29日)87

(10)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群众在公有地皮上私自建筑的房屋契税问题的批复》(1955年6月3日)87

(11)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代管房产契税问题的批复》(1955年7月25日)88

(三)适用税率、计税价格89

(12)辽东省财政厅《关于房屋附带的仓房、猪圈棚应否一并计税问题的函》(1954年6月12日)89

(1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课税价格问题的批复》(1955年5月13日)89

(1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买房未税契即已翻修契税价格问题》(1955年)89

(四)征、补、减、免税90

(15)东北人民政府财政部复函辽西省财政厅《关于被征购土地的群众买地课免契税问题》(1954年1月25日)90

(16)东北财政管理局复函沈阳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关于被征购土地农民买地课免契税问题》(1954年3月20日)90

(17)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上手白契补税问题的通知》(1954年9月29日)91

(18)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无力补纳欠税的处理问题的通知》(1954年11月16日)91

(19)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以补助费购买房地产免税问题的批复》(1955年5月13日)92

(20)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荣、复、转业军人以安家补助费购置房地产纳税问题》(1955年)92

(21)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简易板房征免税问题的批复》(1956年10月31日)92

(22)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征免契税问题的函》(1985年7月18日)93

(五)处罚和滞纳金94

(2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54年11月16日)94

(2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逾期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1955年4月14日)94

(25)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处罚案件不征滞纳金问题的批复》(1955年4月25日)94

(六)工作总结类95

(26)辽东省《一九五三年度契税工作总结》(1954年4月29日)95

(27)辽西省《一九五三年度契税工作报告》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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