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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第十五章 对儿童的医疗预防服务(孙长阁译 诸慧华校)1

1.关于儿童医院与儿童咨询所(门诊部)的合并1

2.儿童医院条例3

3.儿童医院院长条例5

4.儿童医院医务副院长条例7

5.儿童医院门诊副院长(门诊部主任)条例8

6.儿童医院咨询所副院长(咨询所主任)条例10

7.儿童医院科主任条例12

8.儿童医院住院总医师条例14

9.儿童医院住院医师条例15

10.儿童医院住院部科护士长条例19

11.儿童医院门诊部科护士长工作条例20

12.儿童医院门诊部科地段护士工作条例21

13.儿童医院病室护士工作条例24

14.关于对育婴院内小儿的服务的改进办法26

15.儿童门诊部(门诊所)疗养场条例28

16.城市儿童咨询所附设年幼儿疗养场条例29

17.校医条例30

18.学校护士工作条例32

19.儿童疗养院(疗养区外的)条例34

20.儿童神经病疗养院条例37

21.关于儿童疗养选送委员会组织及关于介绍儿童受选手续的细则39

22.儿童入疗养院的适应症和禁忌症41

23.非传染病疗养院及结核病(淋巴腺结核)疗养院内组织对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医学服务的细则45

24.建立儿童疗养院生活制度的细则48

25.育婴院行政总务人员标准编制52

26.托儿所及育婴院内慢性痢疾病儿疗养组的组织和工作细则55

27.关于对学校、幼儿园、儿童教养院和学生宿舍医疗卫生服务的细则57

28.学校、儿童教养院、幼儿园和学生宿舍内预防传染病的细则63

29.关于对幼儿园内儿童的医学服务65

30.关于供给托儿所和学龄前儿童机构房屋及资金66

31.关于儿童在幼儿园和托儿所托养时家长付款的数额66

32.城市及工业中心的托儿所条例68

33.儿童入托儿所时的健康检查细则71

34.对托儿所内儿童组织医疗救助的细则73

35.托儿所内隔离室的工作条例75

36.在托儿所内建立麻疹检疫组的细则76

37.托儿所委员会条例78

38.城市乳制品厨房条例79

第十六章 对从事体育运动者健康的医务督导(高玉堂译 诸慧华校)81

1.关于对从事体育运动者健康的医务督导81

2.对从事体育运动者健康的医务督导条例84

3.运动埸所的医务体育室条例87

4.改善对体育运动医务督导的措施90

5.体育运动场所暂行卫生管理规则94

第十七章 专科医疗工作99

结核病防治工作(李金玉译 孙长阁校)99

1.关于降低居民结核病发病率的措施99

2.边区、省、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所条例102

3.城市和工人住宅区的结核病防治所、门诊部结核病科、结核病防治站条例104

4.共和国、省(边区)、市、区结核病防治所医务人员编制定额和结核病夜间(昼间)疗养所医务人员与厨房工作人员编制定额110

5.关于结核病住院机构与结核病门诊机构的合并112

6.地段结核病医师观察下的成年人在结核病防治所分组的细则113

7.地段儿科医师观察下的儿童在结核病防治所的分组115

8.对结核病人组织家庭医疗救助细则116

9.对骨结核病人的家庭访视细则119

10.工业企业的成八与少年的昼间和夜间结核病疗养所条例121

11.成人肺结核疗养院示范条例124

12.成人肺结核疗养期限细则127

13.儿童肺结核疗养院示范条例129

14.幼儿肺结核疗养院示范条例132

15.儿童骨结核疗养院示范条例136

16.介绍儿童入结核病幼儿园和林间学校的医学适应指征139

癌及其他恶性新生物防治工作(张光兴、诸慧华译 刘锡荣校)140

1.关于肿瘤学机构研究癌和其他恶性新生物的死亡率的条例140

2.关于对居民进行预防性肿瘤学检查141

3.关于肿瘤患者的早期住院和早期治疗147

4.关于晚期发现癌瘤的原因的检查及研究148

5.肿瘤防治所示范条例149

6.综合医院肿瘤科(肿瘤病房)示范条例151

7.为慢性肿瘤患者所设的肿瘤医院(科)的示范条例152

8.区肿瘤防治站工作细则153

9.肿瘤防治室示范条例156

2.关于加强皮肤性病防治工作157

皮肤性病防治工作(诸慧华译 高玉堂校)157

1.关于加强性病防治工作的措施157

3.关于性病防治措施158

4.共和国、省(边区)皮肤性病防治所条例159

5.市皮肤性病防治所条例161

6.区皮肤性病防治所条例162

7.召唤性病患者的程序165

8.共和国、省(边区)、市及区(市区及乡区)皮肤性病防治所医务人员编制定额166

神经精神病防治工作(诸慧华译 高玉堂校)168

1.关于组织精神病防治工作168

2.关于改进精神病防治工作的措施170

3.关于改进精神病院及神经精神病防治所的工作171

4.精神病院的组织和工作基本条例173

5.精神病院内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科条例185

6.精神病院患者入院及出院细则187

7.将明知是健康者送入精神病院的人应负的责任189

8.共和国、省(边区)精神病医师条例摘录190

9.对精神病患者的医院访视工作条例191

10.对精神病患者的院外访视条例192

11.对精神病患者及低能者的检查194

12.低能者及精神病患者的托养194

13.关于不能将疯人列入选民名单的制度196

眼病防治工作(王连生译 李金玉校)197

1.关于改善对城市居民的眼科医疗197

2.关于改善对城乡居民的眼镜供应198

3.关于沙眼防治工作199

5.关于改善眼科整形工作200

4.关于给盲人进行角膜移植手术200

耳科整形工作(王连生译 高玉堂校)201

1.关于耳科整形工作201

2.关于改善耳科整形工作202

3.关于助听器的价格203

牙科医疗工作(王连生译 高孝湛校)203

1.关于改善和进一步发展对城乡居民的口腔科医疗工作问题203

2.关于改善口腔科医疗工作的措施206

3.义齿材料消耗暂行标准208

4.关于整顿牙科医师用药及保存药品的工作210

1.关于加强风湿病及运动器官疾病防治工作的措施212

风湿病防治工作(王连生译 高玉堂校)212

2.苏联保健部医学科学委员会风湿病及运动器官疾病研究委员会条例213

糖尿病及地方性甲状腺肿的防治工作(王连生译 高玉堂校)215

1.关于改善对糖尿病患者的治疗215

2.糖尿病人诊断及治疗细则215

3.用碘剂预防甲状腺肿的细则218

外伤救护(刘锡荣译 李金玉校)218

1.关于改善外伤救护218

2.组织外伤救护的细则220

3.关于在儿童中预防外伤和改进对受伤儿童的医疗服务的措施226

1.关于给血者230

2.医疗机构内对给血者进行健康检查、登记和使用程序细则230

输血(高玉堂译 刘锡荣校)230

3.给血者(自愿同意从其身上采血供医疗用的人)的社会保险优待240

4.关于输用血液、血清(血浆)和浓缩红血球的技术的细则241

理疗工作(高玉堂译 刘锡荣校)252

关于在医疗机构中应用理疗方法252

治疗饮食(刘锡荣译 王连生校)252

1.关于在医学实践中应用治疗饮食的措施252

2.关于治疗饮食的布置254

3.省(市)保健厅(局)所属治疗饮食委员会条例254

4.关于为门诊患者组织治疗饮食的条例255

X线工作(刘锡荣译 王连生校)258

1.关于改善X线工作258

2.共和国、省、边区、市X线站条例259

3.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保健部、省(边区)保健厅及共和国直辖市保健局X线科总医师条例261

临床诊断检验室(刘锡荣译 王连生校)262

1.关于改善医疗机构中的检验室工作262

2.临床诊断检验室条例263

3.关于城市医院及门诊部检验室工作及X线工作的计划264

第十八章 疗养区及疗养院(金莹译 张光兴校)265

1.疗养区及具有治疗价值地区的卫生防护条例265

2.关于改善及发展苏联疗养区的矿泉及淤泥利用267

3.关于在疗养区疗养院为患者组织医疗及服务的细则267

4.关于改善疗养区组织医疗工作的办法275

5.成人疗养院条例278

6.在疗养区内及疗养区外开办疗养院的程序的条例280

7.疗养区门诊部条例283

8.关于改善疗养治疗患者的选择工作以及改善疗养患者选送委员会的工作的办法286

9.对去疗养区及地方疗养院疗养的患者进行医学选择及派送的规则288

10.疗养患者选送委员会条例292

11.发现及转送禁忌在疗养区治疗的患者的办法细则294

12.在疗养区对门诊患者组织治疗及服务的细则296

第十九章 药政工作(王敏英、高玉堂译 孙长阁校)302

1.新药的生产和出售302

2.关于使用国家药典303

3.关于改进药房管理处的工作303

4.关于在商业药房网内进一步扩大药品、医疗器械、仪器和设备的买卖304

5.关于药房系统的工作情况和关于改进对医疗机构医药用品供应和扩大医药商品买卖的措施305

6.加盟共和国保健人民委员部药房管理处所属经济核算制药房条例307

7.药房行政总务工作人员标准编制310

8.城市医院药房工作条例312

9.医师写处方的规则314

10.关于扩大和改善药品和其他药房商品买卖的措施315

11.关于调整麻醉药品的经营316

12.关于禁止种植罂粟和印度大麻316

13.医疗机构内药品和其他医疗用品登记细则317

14.毒药和剧药保存和从药房内发出的规则320

15.医学院附属医院、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科和室内毒药和剧药接受、保存和发出规则323

第二十章 法医学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高玉堂、诸慧华译 吕东来、高玉堂校)325

1.关于加强和发展法医学鉴定的措施325

2.关于改组法医学鉴定工作326

3.关于加强法医学鉴定的措施327

4.法医学鉴定工作医务人员编制定额328

5.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细则330

6.关于改善组织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和强制治疗的工作333

7.关于设立法医学检验室的程序334

8.法医学检验室和法医学研究所内毒物的接受、保存、使用和拨给及物证的保存和销毁的规则336

9.关于编写法医学文件的规则337

10.尸体的法医学检验规则338

11.关于在铁路交通事故时对死者进行尸体检验及对伤者进行身体检查363

12.编写人体损伤严重程度结论的规则364

13.妇产科门诊法医学检查规则366

14.关于必须将鉴定书的副本送交苏俄保健人民委员部总法医学鉴定员374

15.关于法医学检验的报酬374

1.关于批准统计报表一览表376

第二十一章 医学卫生统计(高玉堂译 王连生校)376

2.关于呈送不正确的统计报表和报表材料以及破坏统计报表材料格式和呈送日期所负的责任377

3.医务机构内医学统计工作制度条例378

4.区(市)保健科内医学卫生统计工作制度条例379

5.关于对登记和统计工作进行统计学检查的条例379

6.结核病、性病、沙眼和传染性皮肤病登记条例380

7.活动性结核、活动性性病及沙眼的登记细则384

8.癌和其他恶性新生物疾病登记条例385

9.确定恶性新生物病人临床组别的细则388

第二十二章 补篇(高玉堂译 孙长阁校)390

对工人进行必需的录用前身体检查和定期身体检查的细则390

附录:关于整顿保健机构网和规定保健机构统一名称(胡振东 译)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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