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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序论1

第一章商法之概念1

第一节 商之意义1

第二节 商法之意义2

第三节商法之沿革2

第一款 欧洲商法之沿革2

第二款 日本商法之沿革3

第三款 我国商事法之沿革4

第四节 商法之法系5

第五节 商法之法源6

第六节 商法之效力7

第七节商法之立法制度8

第一款 商法法典编订之体例8

第二款 民商法合一之范围9

第二章商业10

第一节 商业之意义10

第二节 商业之种类11

第三章小规模营业17

第一节 小规模营业之标准17

第二节 小规模营业之效果18

第四章商业登记21

第一节 商业登记之起源21

第二节 商业登记之制度21

第三节 商业登记之事项23

第四节 商业登记之公告27

第五节 登记及公告之效力28

第六节 利害关系人之权利30

第五章商业帐簿31

第一节 商业帐簿之制度31

第二节 商业帐簿之意义32

第三节 商业帐簿之种类32

第四节 商业帐簿记载之方法34

第五节 商业帐簿之保存34

第六章商号36

第一节 商号之起源36

第二节 商号之性质36

第三节 商号之选定37

第四节 商号之登记38

第五节 印鉴之声报40

第六节 商号废止变更或转让之登记41

第七节 商号之转让41

第八节 商号之继承43

第二编公司法47

第一章通则47

第一节 公司之意义47

第二节 公司之种类48

第三节 公司之名称及住所50

第四节 公司之能力50

第五节公司之设立51

第一款 订立章程51

第二款 设立登记51

第六节 公司之一般登记52

第七节公司之合并54

第一款 合并之意义54

第二款 合并之种类54

第三款 合并之程序54

第四款 合并之效果56

第八节 公司之解散56

第二章无限公司58

第一节 无限公司之起源58

第二节 无限公司之意义58

第三节无限公司之设立58

第一款 订立章程58

第一项 必要事项59

第二项 任意事项59

第二款 设立登记60

第四节公司之内部关系61

第一款 出资61

第二款 盈亏分派62

第三款执行业务62

第一项 执行业务股东之权利63

第二项 执行业务股东之义务64

第四款 不执行业务股东之业务监视权65

第五款 章程变更及公司事业范围外之行为65

第六款 竞业禁止65

第七款 股分转让66

第五节公司之对外关系66

第一款公司之代表67

第一项 代表公司股东之权限及责任67

第二项 代表权利害卫突之防止67

第二款股东之责任68

第一项 新入股东之责任68

第二项 类似股东之责任69

第三款 公司财产之维持69

第六节股东之退股70

第一款 退股之事由71

第二款 退股之效果73

第七节 无限公司之解散74

第八节清算75

第一款 清算人之任免75

第二款 清算人之职务77

第三款 清算人之法定权限79

第四款 清算之完结79

第五款 帐簿文件之保存80

第九节 公司解散后之股东责任80

第三章两合公司81

第一节 两合公司之起源81

第二节 两合公司之意义81

第三节 对于无限公司法规之准用81

第四节 两合公司之设立82

第五节 两合公司之内部关系82

第六节 两合公司之对外关系84

第七节 两合公司股东之退股85

第八节 两合公司之解散86

第九节 公司组织之变更86

第十节 两合公司之清算87

第四章股分有限公司88

第一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起源88

第二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意义89

第三节公司之设立89

第一款 登起人89

第二款 订立章程90

第三款 发起设立94

第四款募集设立96

第一项 发起人认定股分总额之一部96

第二项 招股97

第三项 认股97

第四项 第一次股款之缴纳97

第五项 延欠股款之办法100

第六项 创立会100

第七项 设立登记105

第五款 设立登记之效力105

第四节股分106

第一款 股分之金额106

第二款 股分之共有106

第三款股票107

第一项 股票之性质107

第二项 股票之种类107

第三项 股票之发行时期108

第四项 股票应记载之事项108

第五项 无记名式股票发行之限制109

第六项 股票之转让109

第四款 股分转让之限制110

第五款 股分之销除110

第六款 公司收买或收押自己股分之禁止110

第七款 缴纳股款之程序111

第五节 股东名簿应记载之事项112

第六节股东之权利义务113

第一款 股东之权利113

第二款 股东之义务114

第七节股分有限公司之机关114

第一款股东会114

第一项 股东会之种类115

第二项 股东会之召集115

第三项 表决权之限制116

第四项 决议之方法116

第五项 决议之事项118

第六项 决议之记录120

第七项 股东会之职权121

第八项 决议无效之声请121

第二款董事121

第一项 董事之资格及任免122

第二项 董事之补选122

第三项 董事之人数及任期123

第四项 董事之权限123

第五项 董事之权利124

第六项 董事之义务124

第七项 董事之责任125

第八项 对于董事之诉讼126

第三款监察人126

第一项 监察人之资格及任免127

第二项 监察人之人数及任期127

第三项 监察人之职务128

第四项 监察人之权限129

第五项 监察人之责任129

第六项 监察人之报酬130

第七项 对于监察人之诉讼130

第八节股分有限公司之会计130

第一款会计确定之程序131

第一项 各种表册之造具131

第二项 各项表册之备置131

第三项 各项表册之承认及公告132

第四项 各种表册之呈报132

第二款 公积金之提存133

第三款 股息及红利之分派133

第四款 建设利息之分派134

第五款 股息及红利分派之标准135

第六款 业务之检查135

第九节公司债136

第一款 公司债之募集136

第二款 募集公司债之方式138

第三款 公司债应募书之要件138

第四款 公司债债额及偿还时逾额之限制139

第五款 公司债之债券140

第六款 公司债之成立140

第七款 公司债之存根簿141

第十节 变更章程142

第十一节资本之增加142

第一款 新股之添募143

第二款 股东会之召集145

第三款 增加股本之登记146

第四款 新股票之发行146

第十二节资本之减少147

第一款 减资之方法147

第二款 减资之程序148

第十三节股分有限公司之解散149

第一款 解散之事由149

第二款 解散之决议150

第三款 解散之通知及公告151

第十四节清算151

第一款 清算人之任免151

第二款 清算人之职务152

第三款 清算人之权限154

第四款 清算人之权利及义务154

第五款 清算之完结154

第六款 重行分派之声请155

第五章股分两合公司156

第一节 股分两合公司立法上之起源156

第二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意义156

第三节 对于两合公司及股分有限公司法规之准用156

第四节 设立之程序157

第五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机关160

第六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解散161

第七节 公司组织之变更161

第八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清算162

第六章 罚则163

第三编票据法171

第一章绪论171

第一节 票据法之意义171

第二节 票据法之法系171

第三节 票据法之统一趋势173

第四节 票据之起源175

第五节非票据关系176

第一款 票据预约176

第二款 票据原因177

第三款 票据资金177

第二章总则178

第一节 票据之种类178

第二节 票据之意义及性质179

第三节票据行为181

第一款 票据行为之独立181

第二款 票据行为之代理182

第三款 票据行为之效力183

第四节 票据之处所与时日184

第五节 票据之丧失184

第六节 票据之涂销185

第七节 票据债务人不得抗辩之事由185

第八节 票据之时效186

第九节 利益偿还之请求186

第十节 票据之黏单186

第三章汇票188

第一节汇票之意义及样式188

第一款 汇票之要件189

第二款 要件以外之事项191

第二节背书194

第一款 背书之方式195

第二款 特种背书之种类196

第三款 背书之效力198

第三节承兑198

第一款 承兑之意义199

第二款 承兑之方式200

第三款 承兑之种类200

第四款 承兑之考量期限201

第五款 承兑之效力201

第六款 承兑之撤销202

第四节参加承兑202

第一款 参加承兑之意义202

第二款 参加承兑之方式203

第三款 参加承兑之效力204

第五节保证204

第一款 保证之意义204

第二款 保证之方式204

第三款 保证人之责任205

第四款 保证人之追索权206

第五款 一部保证206

第六节 到期日206

第七节付款207

第一款 付款之提示207

第二款 付款之方法208

第三款 付款之标的209

第四款 付款之审查209

第五款 到期日前付款之效力209

第六款 付款之延期210

第七款 金额之提存210

第八节参加付款210

第一款 参加付款之意义211

第二款 参加承兑人及预备付款人之参加付款211

第三款 参加付款之金额及时期211

第四款 数人请为参加付款时之次序212

第五款 参加付款之方式212

第六款 参加付款之效力213

第九节追索权213

第一款 追索权之意义213

第二款 行使追索权之原因213

第三款 行使追索权之程序214

第四款 追索权之种类220

第十节拒绝证书220

第一款 拒绝证书之种类221

第二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机关222

第三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方式222

第四款 拒绝证书之方式223

第十一节复本224

第一款 复本之发行及其效用224

第二款 复本之责任关系224

第三款 交还复本之请求225

第十二节誊本226

第一款 誊本之作成及其效用226

第二款 交还原本之请求226

第三款 复本与誊本之区别227

第四章本票228

第一节 本票之意义及式样228

第二节 本票之要件229

第三节 本票发票人之责任230

第四节 见票后定期付款之本票230

第五章支票232

第一节 支票之意义及样式232

第二节 支票之要件233

第三节 支票付款人之资格234

第四节 支票发票人之责任234

第五节 支票之提示期限234

第六节 支票之付款235

第七节 支票之追索权235

第八节 保付支票236

第九节 平行线支票237

第十节 滥发不良支票之制裁238

第四编保险法243

第一章绪论243

第一节 保险之概念243

第二节 保险之起源243

第三节 保险之要素244

第四节 保险之种类248

第五节 保险之组织253

第六节 保险法之意义255

第二章总则257

第一节 保险契约之意义及性质257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种类259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当事人259

第四节 保险契约之订立259

第五节 保险契约之方式260

第六节 保险契约之变更或恢复261

第七节 保险人之责任262

第八节 保险人之抗辩权263

第九节危险263

第一款 危险之存在263

第二款关于危险告知之义务264

第一项 据实声明之义务264

第二项 通知危险增加之义务264

第三项 通知危险发生之义务266

第十节保险费266

第一款 保险费之给付267

第二款 保险费之减少267

第三款 保险费之返还268

第十一节 保险利益269

第十二节 特约条款270

第十三节 再保险270

第十四节 保险契约之消灭270

第十五节 时效273

第三章损失保险275

第一节通则275

第一款 损失保险契约之意义275

第二款 保险标的价值之约定275

第三款 保险价额与保险金额之关系275

第四款损失之赔偿278

第一项 损失额之估定279

第二项 损失证明估计避免减轻等费用之偿还279

第三项 保险人之代位请求权280

第二节火灾保险281

第一款 火灾保险契约之意义281

第二款 集合保险之性质281

第三款 损失估计迟延之救济办法281

第三节责任保险282

第一款 损失未赔偿前保险金类给付之取缔282

第二款 保险之利益之享受283

第三款 费用之负担283

第四款 保险人之参预权283

第四章人身保险285

第一节 通则285

第二节人寿保险285

第一款 契约之当事人与关系人285

第二款 人寿保险契约287

第三款 保险人之义务288

第四款 要保人之义务290

第五款 保险人及要保人之破产291

第三节伤害保险292

第一款 对于人寿保险法规之适用292

第二款 对于损失保险法规之准用293

第五编海商法297

第一章通则297

第一节 船舶之意义297

第二节 不适用海商法之船舶298

第三节 本国船舶之条件298

第四节 船舶之文书298

第五节 船舶之登记300

第六节 船舶之扣押300

第七节 民法之适用301

第二章船舶302

第一节船舶所有权302

第一款 船舶之特质302

第二款 船舶之成分及属具303

第三款船舶之让与303

第一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要件303

第二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登记304

第四款 造船之破产304

第五款船舶之共有304

第一项 船舶处分之决议305

第二项 船舶部分之出卖及抵押305

第三项 债务之分担306

第四项 被辞退船长之退出共有关系306

第五项 共有关系之继续性306

第六款船舶经理人307

第一项 船舶经理人之选任307

第二项 船舶经理人之权限308

第三项 船舶经理人报告之义务308

第二节船舶所有人责任之限制308

第一款 限制责任之理由308

第二款 限制责任之主义309

第三款 限制责任之债务311

第四款 限制责任之例外314

第五款 船舶所有人或共有人兼船长之责任315

第六款 海产之范围315

第三节优先权及抵押权317

第一款 优先权之债权317

第二款 优先权之标的物319

第三款 优先权之顺位320

第四款 优先权之消灭321

第五款 抵押权之设定322

第三章海员324

第一节船长324

第一款 船长之资格324

第二款 船长之任免325

第三款 船长之责任325

第四款 船长之权限326

第五款 船长之义务327

第六款 船长远反义务之制裁330

第二节船员330

第一款 船员之雇用330

第二款 船员之权利331

第三款 船员之义务333

第四款 定期雇佣契约之终止333

第四章运送契约334

第一节货物运送334

第一款 海上运送之意义334

第二款 货物运送之种类334

第三款 货物之卸载334

第四款 安全航海能力之担保335

第五款 运送禁运及偷运货物之取缔335

第六款 运送之责任336

第七款 运费计算之方法337

第八款 运送契约之解除337

第二节佣船契约337

第一款 佣船契约应载之事项338

第二款 佣船契约之效力338

第三款 佣船之运送339

第四款 佣船之装卸期间339

第五款 佣船契约之解除340

第三节 件货运送契约340

第四节载货证券341

第一款 载货证券之发给341

第二款 载货证券应记载之事项341

第三款 载货证券之效力342

第四款 数分之载货证券343

第五节旅客运送344

第一款 运送人之义务345

第二款 旅客之义务345

第三款 契约之解除346

第六节 船舶拖带346

第五章船舶碰撞348

第一节 船舶碰撞之意义348

第二节 碰撞损害之负担348

第三节 请求权之时效349

第四节 加害船舶之扣押349

第五节 船舶碰撞之诉讼350

第六章救助及捞救351

第一节 船长救助之义务351

第二节 报酬之请求352

第七章共同海损353

第一节 共同海损之意义353

第二节 共同海损之债权354

第三节 共同海损之债务356

第四节 共同海损之计算357

第五节 船长之留置权及应负分担义务人之委付权357

第六节 所受分担额之返还358

第七节 共同海损债权之消灭358

第八章海上保险359

第一节 海上保险契约之意义359

第二节 保险契约应载之事项359

第三节 保险单誊本之发行360

第四节 保险之标的物360

第五节 再保险360

第六节 保险期间361

第七节 保险价额361

第八节 损害额之计算方法362

第九节 保险人之责任363

第十节 海上保险契约之消灭363

第十一节委付制度364

第一款 委付之意义及性质364

第二款 委付之原因365

第三款 委付之效力366

第四款 委付权利之消灭367

第十二节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义务367

第十三节 保险人之义务368

第十四节 请求权之消灭时效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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