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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院1

一 凡财产权之诉讼其标的之价额在八百元以下者何以由初级法院管辖第一审1

二 物价时有高低诉讼标的之价额以何时价额为准2

三 主诉标的之价额在八百元以下而附带主张之利息等逾八百元以上者应属地方法院管辖抑由初级法院管辖2

四 原告所负担之反对给付应否从诉讼标的中扣除3

五 因地上权永佃权赁借权等涉讼者其诉讼标的之价额如何计算3

六 审判籍以住址为定若设有营业所或其他营业之人因财产权涉讼者由何法院管辖5

七 对於同一被告因债权及担保此债权之不动产物权涉讼者能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合并管辖6

八 共同诉讼之被告有数人其普通审判籍又不在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应如何办理6

九 有管辖权之法院误为无管辖权之裁判经确定後此外又无其他法院可以管辖该诉讼时其办法如何7

十 合意管辖之程序如何及何种诉讼不得适用合意管辖8

十一 承审推事与该诉讼当事人前为亲属应否回避9

十二 推事对於法律所规定应回避之事件而不自行回避者应如何办法9

十三 法院书记官及通译对於法律所规定推事应回避之事件是否一律回避10

第二章当事人10

一 无当事人能力者之诉讼及为人妻之法律行为依法应如何办理11

二 管理人代不在人之诉讼法律对於不在人如何12

三 法院调查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法定代理权有欠缺时能否补正若补正必至久延应如何处置13

四 对於无法定代理人之无诉讼能力人为诉讼行为时应如何办理14

五 无诉讼能力之选任特别人与法定代理人之权限如何区别14

六 共同诉讼如何情形始得为之15

七 必要共同诉讼之效力如何16

八 参加诉讼之种类共有若干18

九 诉讼代理人不胜代理之任者法院对之如何办法19

十 诉讼代理人对於何种事件非经特别委任不得为之20

十一 本人亡故诉讼代理权是否消灭21

十二 诉讼代理权有欠缺法院是否卽时斥退21

十三 诉讼辅佐人之权限如何22

十四 被告对於原告之请求径行认诺其诉讼费用由何人负担23

十五 对於诉讼费用之裁判不服能否声明上诉24

十六 外国人为原告虽依被告之声请於何种情形仍免供费用之担保24

十七 准予诉讼救助其效力如何25

第三章诉讼程序26

一 当事人书状应否签名能否使他人代书27

二 送达依法应向受送达人为之但於居住所不获会晤应受送达人当如何办理27

三 应受送达人并无适法理由忽而拒绝收领斯时应如何处置28

四 如何情形可以公示送达试说明之29

五 期限以日月或年计者不算入第一日但自午前零时起算者则应如何计算30

六 诉讼代理人居住法院所在地者能否扣除在途期间31

七 声请回复原状之期限如何32

八 法院因天灾不能办理事务对於已起诉案件如何处置32

九 当事人於战时服兵役致与法院文通隔绝应如何办法33

十 当事人两造均迟误言词辩论日期法律规定如何33

十一 当事人於法庭能否向他人发问34

十二 分别提起之数宗诉讼当事人并不相同能否合并辩论34

十三 参与辩论为聋哑人不能用文字达意思者法院以何方法对待35

十四 已闭之辩论当事人能否声请再开36

十五 判决如有误写误算及其他等错误者法院能否许其更正37

十六 当事人之请求判决有脱漏者应如何处置37

十七 当事人本有声请阅览卷内文书之权於何种文件不得阅览及抄录38

第四章第一审程序39

一 履行期到能否提起给付之诉39

二 管辖情事变更於诉讼拘束发生以後受诉法院有无权限管辖39

三 在诉讼拘束中能否将诉讼标的让与40

四 起诉後能否将诉讼变更或追加41

五 反诉有何限制不得提起41

六 诉讼撤回反诉是否失其效力42

七 参与言词辩论之推事於判决前有变更者如何办理43

八 当事人主张利己之事实应否举证43

九 法院传现役军人或军属为证人者其程序如何44

十 证人经传唤不到应以何法处置44

十一 鉴定人不遵传到场能否拘提45

十二 当事人能否拒却法院选任鉴定人46

十三 证书如有增加删除及其他疵累者其证据力如何47

十四 第三人所执证书不供举证人使用者其救济方法如何47

十五 第三人不遵命提出证书法院应如何处置48

十六 私证书之提出如他造当事人有争执者能否认为有效49

十七 勘验是否应依当事人之声请49

十八 声请证据保全应向何种法院为之50

十九 诉讼上之试行和解其效力如何51

二十 一诉有数项标的其一可为裁判时法院能否先为一部终局判决51

廿一 言词辩论日期设当事人间有一造不到场法院应如何办理52

廿二 法院於何种情形应为宣告假执行试说明之54

第五章上诉程序55

一 上诉期限如何是否从宣判日起算55

二 迟误言词辩论日期於上诉前声请回复原状计算上诉期限能否扣除56

三 上诉已逾期限第一审有无驳斥之权57

四 上诉审能否将诉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57

五 第二审於如何情形应将来件发回第一审法院试详述之58

六 被上诉人已为附带上诉者上诉人能否撤回上诉59

七 上诉撤回後能否再行上诉60

八 被上诉人之上诉期限已满或曾舍弃上诉权及撤回上诉权後能否更为附带上诉60

九 凡财产权上之诉讼所应受之利益在百元以下者可否上诉第三审61

十 对於第二审判决上诉以何种理由始得为之62

十一 第三审上诉被上诉人能否附带上诉62

十二 第三审之判决应否经过言词辩论63

第六章抗告程序63

一 受命及受托推事所为之裁决能否抗告64

二 提起抗告原法院及审判长能否自行更正原裁决64

第七章再审程序65

一 再审之诉有无期限及其起算点如何65

二 再审之诉於何种情形得不经言词辩论而为判决66

三 诉讼上之和解如有不服应如何救济67

第八章证书诉讼程序67

一 何种诉讼始得提起证书诉讼68

二 证书诉讼关於书证真伪之争执其证据方法如何69

三 证书诉讼被告能否反诉69

四 证书诉讼能否变更通常诉讼70

五 法院对於证书诉讼如何情形应为被告保留其得於通常诉讼程序行使之权利71

第九章督促程序71

一 何种情形债权人得声请发支付命令72

二 支付命令所揭期限已满法院能否宣示强制执行72

三 债务人对於支付命令提出异议法院应如何办理73

四 支付命令期满三个月不声请执行法律应如何处置73

第十章保全程序74

一 假扣押限於何种请求始得声请74

二 何种情形得声请假处分75

第十一章公示催告程序76

一 何谓公示催告其不呈报权利人法律对之如何76

二 公示催告呈报权利期已满当事人应如何进行77

三 除权判能决否上诉78

第十二章人事诉讼程序78

一 为婚姻事件起诉其实审判籍如何79

二 婚姻事件言词辩论时有无检察官莅场79

三 审判上之认诺於婚姻事件是否一体适用80

四 离婚及夫妻同居之诉法院认为尚有和谐之望者应如何办理80

五 所後之亲与嗣子诉讼而所後之亲又为嗣子监护人或行亲权人则如何办理81

六 认领子女及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确定其父之诉其审判籍如何82

七 不认及认领子女之诉子女或父母亡故时如何办理82

八 禁治产之程序是否公行83

九 法院於如何程度始得为禁治产之宜告84

十 不服禁治产之诉应归何法院管辖84

十一 不服禁治产宣示之诉有无法定期限85

十二 法院对应受准禁治产人如有悛改希望者应如何处置85

十三 宣示亡故之失踪人如呈报尚生存而声请人又不承认法院应如何办法86

十四 撤销亡故宣示之判决其效力如何取得财产人於如何限度负返还义务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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