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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序论1

第一章商之意义1

第二章商法之概念2

第一节 商法之意义2

第二节 商法之特质3

第三章商法之沿革3

第一节 古代之商法3

第二节 中世之商法3

第三节 近世之商法4

第四章 商法编纂之主义9

第五章 小商人10

第六章营业11

第一节 营业之意义11

第二节营业之转让12

第一款 营业转让之意义12

第二款 营业转让之效力13

第三节 营业所之意义14

第四节 营业所之作用14

第七章商业注册15

第一节 商业注册之制度15

第二节 商业注册之起源15

第三节 商业注册之事项15

第四节 商业注册之程序16

第五节 商业注册之公告18

第六节 商业注册之效力19

第八章商号19

第一节 商号之意义20

第二节 商号之性质20

第三节 商号之选定20

第四节 商号之注册22

第五节 商号之转让25

第九章商业帐簿25

第一节 商业帐簿之制度25

第二节 商业帐簿之意义26

第三节 商业帐簿之性质27

第四节 商业帐簿之种类27

第五节 商业帐簿之造成29

第六节 商业帐簿之保存30

第十章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30

第一节 夥友31

第二节 劳务者31

第三节 商业学徒32

附录39

公司法39

第一章绪论39

第一节 公司之概念39

第二节 公司之沿革39

第三节 公司法之编纂41

第四节 我国公司法之沿革41

第二章通则42

第一节 公司之意义42

第二节 公司之种类43

第三节 公司之人格44

第四节 公司之住所44

第五节 公司名称使用之限制45

第六节 公司之能力45

第七节公司之设立46

第一款 订立章程46

第二款 设立登记46

第八节 公司之一般登记47

第九节公司之合并49

第一款 合并之意义49

第二款 合并之种类49

第三款 合并之自由49

第四款 合并之程序49

第三章无限公司51

第一节 无限公司之特质52

第二节 无限公司之起源52

第三节 无限公司之名称52

第四节无限公司之设立53

第一款订立章程53

第一项 必要事项53

第二项 任意事项54

第二款 设立登记55

第五节公司内部之关系55

第一款出资56

第一项 出资之种类56

第二项 出资义务履行之时期57

第二款执行业务58

第一项 执行业务股东之权利59

第二项 执行业务股东之义务59

第三款 不执行业务股东之监视权60

第四款 章程之变更60

第五款 公司事业范围外之行为60

第六款股分61

第一项 股分之全部转让与一部转让61

第二项 股分转让之条件62

第七款 分派盈亏62

第八款 竞业禁止62

第六节公司对外之关系63

第一款公司之代表63

第一项 代表公司股东之权限64

第二项 代表公司股东之侵权行为64

第三项 代表权利害冲突之防止65

第二款股东之责任65

第一项 新入股东之责任66

第二项 类似股东之责任66

第三项 退股股东之责任66

第四项 让股股东之责任67

第五项 公司解散后之股东责任67

第三款 盈馀之分派67

第四款 债权抵销之禁止67

第七节股东之退股68

第一款 退股之事由68

第二款 退股之效果70

第八节 无限公司之解散71

第九节清算72

第一款 清算人之选任73

第二款 清算人之解任74

第三款 清算人选任解任之呈报74

第四款 清算人之职务74

第五款 清算人之法定权限76

第六款 宣告破产之声请76

第七款 清算之责任76

第八款 帐簿文件之保存77

第九款 股东责任之消灭时效77

第四章两合公司78

第一节 两合公司之起源78

第二节 两合公司之特质78

第三节 股东之责任79

第四节适用法规79

第一款 章程79

第二款 设立登记80

第三款 出资80

第四款 业务执行80

第五款 代表公司80

第六款 股东之监视权81

第七款 股分之转让81

第八款 有限责任股东竞业之自由82

第九款 退股之事由82

第十款 除名82

第十一款 解散83

第十二款 公司组织之变更84

第十三款 清算84

第五章股分有限公司84

第一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起源84

第二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特质85

第三节公司之设立86

第一款 发起人86

第二款 订立章程87

第三款发起设立90

第一项 股款之缴纳91

第二项 董事及监察人之选任91

第三项 检察员之选派及其查验91

第四项 主管官署之监督92

第四款募集设立92

第一项 招股92

第二项 认股93

第三项 第一次股款之缴纳95

第四项 延欠股款之办法95

第五项创立会96

第一目 设立事项之报告97

第二目 董事监察人之选任98

第三目 设立事项之调查98

第四目 查报以后之办法99

第五目 报酬等项之裁减100

第六目 公司章程之修改100

第七目 公司不设立之决议100

第五款 公司未成立前对外之名义101

第六款 设立登记101

第四节股分102

第一款 股分之金额102

第二款 股分之共有103

第三款 股分之种类103

第四款股分之证券103

第一项 股票之发行104

第二项 股票之方式104

第三项 股票之更改105

第五款 股分之转让106

第六款 股分之销除106

第七款 公司收买或收押自己股分之禁止107

第八款 股款之缴纳程序107

第五节 股东名簿应记载之事项108

第六节股东之权利义务109

第一款 股东之权利109

第二款 股东之义务110

第七节股分有限公司之机关110

第一款股东会111

第一项股东会之种类111

第二项 股东会之召集111

第三项 股东之表决权112

第四项 股东会之决议方法113

第五项 决议之事项114

第六项 股东会决议之记录116

第七项 股东会之职权116

第八项 股东会违法之制裁117

第二款董事117

第一项 董事之任免117

第二项 董事之补选118

第三项 董事之人数及任期118

第四项 董事之权限119

第五项 董事之权利120

第六项 董事之义务120

第七项 董事之责任121

第八项 董事之诉讼122

第三款监察人122

第一项 监察人之任免123

第二项 监察人之资格123

第三项 监察人之任期123

第四项监察人之职务124

第一目 调查报告124

第二目 召集股东会125

第五项监察人之权限125

第一目监察权之行使125

第二目 充公司之代表125

第六项 监察人之责任126

第七项 监察人之报酬126

第八项 监察人之诉讼126

第八节股分有限公司之会计127

第一款 各项表册之造具127

第二款 各项表册之备置128

第三款 各项表册之提出承认与公告128

第四款 各项表册之呈报128

第五款 公积金之提存129

第六款 股息及红利之分派130

第七款 检查之声请130

第九节公司债131

第一款 公司债募集之决议131

第二款 公司债总额之限制132

第三款 每张金额之最低限制132

第四款 偿还时逾额之限制132

第五款 募集公司债时应公告之事项133

第六款 应募书之方式134

第七款 公司债之缴纳134

第八款 公司债之登记135

第九款 公司债之债券135

第十款 公司债之存根簿136

第十一款 公司债之转让136

第十节 变更章程137

第十一节增加资本137

第一款新股之添募138

第二款 新股认股书应载之事项138

第三款 股东会之召集140

第四款 新股之登记141

第五款 股票应记载之事项141

第六款 条文之准用142

第十二节 资本之减少142

第十三节股分有限公司之解散144

第一款 解散事由144

第十四节清算145

第一款清算人之任免145

第一项 清算人之选任145

第二项 清算人之解任146

第二款清算人之权利义务146

第一项清算人之权利146

第二项 清算人之义务147

第三款 各项簿册及文件之保存148

第四款 清算完结后财产之重行分派148

第五款 条文之准用148

第六章股分两合公司148

第一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性质149

第二节 适用法规149

第三节设立之程序149

第一款 订立章程150

第二款 募集股分151

第三款 创立会之召集151

第四款 设立登记152

第四节股分两合公司之机关152

第一款 无限责任股东152

第二款 股东会153

第三款 监察人153

第五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解散154

第六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清算154

第七节 组织变更154

第七章 罚则155

票据法159

第一章绪论159

第一节 票据之意义159

第二节 票据之效用161

第三节 票据之沿革163

第四节 票据法之法系及其统一趋势164

第五节 票据法之编纂169

第六节 票据学说170

第七节 我国起草票据法之经过172

第二章总则173

第一节 票据之种类173

第二节票据行为174

第一款 票据行为之场所与时日175

第二款 票据行为之独立性175

第三款 票据行为之代理176

第三节 票据之伪造177

第四节 票据之变造177

第五节 票据之遗失179

第六节 票据之涂销179

第七节 票据上记载事项之限制179

第八节 票据抗辩之限制180

第九节 票据之时效181

第十节 票据之黏单182

第十一节 票据之豫约183

第十二节 兑价关系184

第十三节 资金关系184

第十四节 票据债权消灭后求偿之办法(利益偿还请求权)187

第三章汇票190

第一节汇票之发行190

第一款 发行之效力190

第二款 汇票之要件(汇票之要素)190

第三款 要件以外之记载(汇票之偶素)193

第二节背书196

第一款 背书之意义197

第二款 背书之方式198

第三款 背书之效力200

第四款 背书人背书时得记载之事项200

第五款 背书之种类201

第六款 背书之连续203

第三节承兑204

第一款 承兑之意义204

第二款 承兑之方式205

第三款 承兑之种类206

第四款 付款人承兑时得记载之事项206

第五款 承兑之考量期限207

第六款 承兑之撤销207

第四节参加承兑208

第一款 参加承兑之意义208

第二款 参加承兑之方式209

第三款 参加承兑之效力210

第五节保证210

第一款 保证之方式211

第二款 保证人之责任212

第三款 保证人之追索权212

第四款 一部保证212

第六节 到期日212

第七节付款214

第一款 付款之提示214

第二款 付款之责任214

第三款到期日前付款之效力215

第四款 付款之方式215

第五款 付款之延期216

第六款 付款之标的216

第七款 汇票金额之提存217

第八节参加付款217

第一款 参加付款之时期217

第二款 参加承兑人及豫备付款人之参加付款217

第三款 参加付款之金额218

第四款 参加付款之竞合218

第五款 参加付款之方式及程序219

第六款 参加付款之效力219

第九节追索权220

第一款 通则220

第二款 行使追索权之原因221

第三款 行使追索权之程序222

第四款 票据债务人之连带责任225

第五款 追索之金额225

第六款 再追索及其金额226

第七款 清偿之方式226

第八款 回头汇票227

第十节拒绝证书228

第一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机关228

第二款 拒绝证书之款式229

第三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方式230

第四款 法院作成拒绝证书之徵费231

第五款 拒绝证书之种类231

第六款 拒绝证书抄本之保存232

第十一节复本232

第一款 复本之效用及其发行232

第二款 复本之责任关系233

第三款 交还复本之请求235

第十二节誉本235

第一款 誉本之作成及其款式235

第二款 交还原本之请求236

第三款 复本与誉本之区别236

第四章本票236

第一节 一般之说明236

第二节 本票之要件237

第三节 发票人之责任238

第四节 见票后定期付款之本票238

第五节 条文之准用239

第五章支票239

第一节 支票法之编纂239

第二节 支票之意义240

第三节 支票之要件240

第四节 支票之到期日241

第五节 支票之流通期间241

第六节 支票之付款242

第七节 支票之追索权243

第八节 发票人之责任243

第九节 保付支票244

第十节 平行线支票244

第十一节 滥发不良支票之制裁245

第十二节 条文之准用246

海商法247

第一章绪论247

第一节 海商法之意义247

第二节 海商法之性质247

第三节 海商法之沿革248

第四节 海商法之法系249

第五节 海商法之革新趋势250

第六节 海商法之统一事业250

第七节 海商法之法源251

第二章通则252

第一节 船舶之意义252

第二节 不适用海商法之船舶252

第三节 船舶之种类253

第四节 船舶之文书254

第五节船舶之登记257

第一款 登记之官署257

第二款 登记之声请258

第三款 登记证明书之发给258

第四款 登记之效力258

第六节 船舶之扣押258

第三章船舶259

第一节船舶所有权259

第一款 船舶之特质259

第二款 船舶之成分及属具261

第三款 船舶之取得261

第四款船舶之让与261

第一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要件261

第二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登记261

第五款 造船之破产262

第六款船舶之共有262

第一项 船舶处分之决议263

第二项 船舶部分之出卖及抵押263

第三项 债务之分担264

第四项 被辞退船长之退出共有关系264

第五项 共有关系之继续性264

第七款船舶经理人264

第一项 船舶经理人之选任265

第二项 船舶经理人之权限265

第三项 船舶经理人报告之义务266

第二节船舶所有人责任之限制266

第一款 限制责任之理由266

第二款 限制责任之主义267

第三款 各种主义之比较270

第四款 限制责任之债务272

第五款 限制责任之例外273

第六款 船舶所有人或共有人兼船长之责任274

第七款 限制责任之财产275

第八款 限制责任之准据法277

第三节优先权及抵押权277

第一款优先权之债权278

第二款 优先权之标的物279

第三款 优先权之顺位281

第四款 优先权之消灭282

第五款 抵押权之设定283

第四章海员284

第一节船长284

第一款 船长之资格285

第二款 船长之任免285

第三款 船长之责任286

第四款 船长之权限286

第五款 船长之义务288

第六款 船长违反义务之制裁290

第二节船员290

第一款 船员之雇用291

第二款 船员之权利291

第三款 船员之义务293

第四款 定期雇佣契约之终止293

第五章运送契约293

第一节货物运送294

第一款 海上运送之意义294

第二款 货物运送之种类294

第三款 货物之卸载294

第四款 安全航海能力之担保295

第五款 运送禁运及偷运货物之取缔295

第六款 运送之责任296

第七款 运费计算之方法296

第八款 运送契约之解除297

第二节佣船契约297

第一款 佣船契约之订立297

第二款 佣船契约之效力298

第三款 佣船之运费298

第四款 佣船之装卸期间299

第五款 佣船契约之解除299

第三节 件货运送契约300

第四节载货证券300

第一款 载货证券之发给301

第二款 载货证券应记载之事项301

第三款 载货证券之效力302

第四款 数分之载货证券302

第五节旅客运送303

第一款 运送人之义务304

第二款 旅客之义务305

第三款 契约之解除305

第六节 船舶拖带305

第六章船舶碰撞306

第一节 船舶碰撞之意义306

第二节 碰撞损害之负担307

第三节 碰撞所生请求权之时效308

第四节 加害船舶之扣押308

第五节 船舶碰撞之诉讼308

第六节 本章之适用范围308

第七章救助及捞救309

第一节 船长救助之义务309

第二节 报酬之请求309

第三节 报酬金额之决定310

第四节 救人者之参加分配权310

第八章共同海损311

第一节 共同海损之意义311

第二节 共同海损之债权(共同海损之损害额)314

第三节 共同海损之债务(共同海损之分担额)315

第四节 共同海损损害额之评定315

第五节 共同海损分担额之评定316

第六节 共同海损分担之比例317

第七节 货价声明不实之取缔318

第八节 共同海损之计算319

第九节 船长之留置权319

第十节 应负分担义务人之委付权319

第十一节 所受分担额之返还319

第十二节 共同海损债权之消灭320

第九章海上保险320

第一节 保险之事故320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作成321

第三节 海上保险之种类321

第四节 保险期间323

第五节 保险价额323

第六节 损害额之计算方法324

第七节 保险人之责任325

第八节海上保险契约之消灭326

第一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解除326

第二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无效327

第三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失效327

第九节委付制度327

第一款 委付之性质327

第二款委付之原因330

第一项 被保险船舶之委付330

第二项 被保险货物之委付331

第三项 运费之委付331

第四项 兵险之委付332

第三款委付之效力332

第四款 委付权利之消灭332

第十节 危险之发生通知333

第十一节 货物所受损害之通知333

第十二节 保险金额之给付333

第十三节 请求权之时效334

保险法335

第一章绪论335

第一节 保险之概念335

第二节 保险之起源335

第三节 保险之要素336

第四节 保险之种类339

第五节 保险之组织345

第六节 保险法之意义347

第七节 我国保险法之沿革347

第八节 保险契约之意义348

第二章总则350

第一节 本法之准用350

第二节 本法强制规定之效力350

第三节 保险奖约之存续期间352

第四节 为他人利益订立之保险契约352

第五节保险契约之成立352

第一款 保险契约应载之事项352

第二款 危险之存在353

第三款 保险人之抗辩权354

第六节契约当事人之义务354

第一款保险人之义务354

第一项 损害赔偿之责任354

第二项 保险金额之给付355

第二款要保人之义务356

第一项 据实声明之义务356

第二项 给付保险费之义务356

第三项 声明危险增加之义务357

第四项 通知危险发生之义务359

第七节 条文适用之限制359

第八节 条款之无效359

第九节 保险费之减少360

第十节保险契约当事人之破产360

第一款 保险人之破产360

第二款 要保人之破产361

第十一节 时效361

第三章损害保险362

第一节通则362

第一款 损害保险契约之意义362

第二款 保险价额与保险金额之关系364

第三款保险人之义务369

第一项 损失之赔偿369

第二项费用之偿还369

第四款 保险人之代位权371

第五款 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之义务372

第六款 消极利益之保险372

第七款 保险契约之继承与转让373

第八款 保险契约之终止373

第二节火灾保险契约374

第一款 火灾保险契约之意义374

第二款 损害之赔偿375

第三款 集合保险之性质376

第四款 损害估计之迟延377

第三节责任保险377

第一款 保险金额之给付378

第二款 保险利益之享受378

第三款 费用之负担378

第四款 保险人之参豫权379

第四章人身保险379

第一节通则379

第一款 人身保险之意义380

第二款 保险金额之约定380

第三款 代位权之禁止380

第二节人寿保险381

第一款 人寿保险契约之意义381

第二款 契约之当事人及关系人381

第三款 契约之订立381

第四款 人寿保险单382

第五款 自杀384

第六款 人寿保险费之计算方法385

第七款 积存金之来源400

第八款 受益人402

第九款 保险费不给付之办法403

第十款 保险金额之减少404

第十一款 保险费之代付405

第十二款 一部保金之换取405

第十三款 保险单之抵押406

第十四款 受益权之剥夺406

第十五款 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之取缔407

第十六款 保险人之破产408

第三节伤害保险408

第一款 对於人寿保险条文之适用409

第二款 对於损害保险条文之准用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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