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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省制377

第一章省行政机关377

第一节 第一期省行政机关378

第二节第二期省行政机关387

第一项巡按使公署388

第一目 巡按使388

第二目 巡按使公署政务厅388

第三目 政务厅外之其他组织396

第二项财政厅399

第一目 财政厅之组织399

第二目 财政厅之职权400

第三项 省政会议机关402

第三节第三期省行政机关403

第一项教育厅404

第一目 教育厅之组织404

第二目 教育厅之职权406

第二项实业厅406

第一目 实业厅之组织407

第二目 实业厅之职权409

第三项警务处409

第一目 警务处之组织410

第二目 警务处之职权413

第四项省参事会414

第一目 省参事会之组织414

第二目 省参事会之职权416

第四节第四期省行政机关417

第一项省政府委员会418

第一目 省政府委员418

第二目 省政府主席420

第三目 省政府委员会议及其职权421

第二项秘书处424

第一目 秘书处之组织424

第二目 秘书处之职掌425

第三项各厅426

第一目 各厅之组织427

第二目 各厅之职掌431

第四项保安处434

第一目 保安处之组织435

第二目 保安处之职掌435

第五项厅务或处务会议及行政会议437

第一目 厅务或处务会议437

第二目 各厅行政会议438

第五节 省行政机关之职权441

第二章地方军政机关451

第一节省最高军政机关451

第一项 概论451

第二项 省最高军政机关之组织453

第三项 省最高军政长官之职权455

第二节其他地方军政机关456

第一项巡阅使456

第一目 巡阅使署之组织457

第二目 巡阅使之职权461

第二项护军使461

第一目 护军使署之组织462

第二目 护军使之职权462

第三项镇守使463

第一目 镇守使署之组织463

第二目 镇守使之职权465

第三章省议会467

第一节省议员467

第一项省议员之选举467

第一目 选举人及当选人之资格468

第二目 初选举470

第三目 覆选举475

第二项 省议员之任期477

第三项 省议员之权利与义务477

第二节 省议会之组织478

第三节 省议会会议479

第四节 省议会之职权480

第四章省司法机关483

第一节 司法筹备处483

第二节 法院编制法下省司法机关485

第三节 法院组织法下省司法机关491

第四节 省司法行政之监督493

第五章特别区域行政机关496

第一节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496

第一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之组织497

第二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长官之职权498

第二节 热察绥之行政机关499

第三节 东省特别区行政机关500

第四节西康之行政机关502

第一项 西康政制之沿革503

第二项 西康建省委员会504

第五节省与中央间之组织506

第一项 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506

第二项 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507

第三项 冀察政务委员会508

第六章省县间之行政组织510

第一节道制510

第一项 道之存废510

第二项 道行政公署511

第三项 道行政长官之职权513

第二节各省特有之中间组织518

第一项 广东行政委员制518

第二项 广西行政督察委员制519

第三项 江西党政委员分会制519

第四项 安徽首席县长制520

第五项 江苏行政区监督制521

第六项 浙江县政督察专员制522

第七项 江西区长官制523

第八项 新疆区行政长制524

第九项 云南殖边督办公署525

第三节行政督察专员制526

第一项 概论526

第二项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之组织530

第一目 行政督察专员530

第二目 行政督察专员之僚属533

第三目 区保安司令部535

第三项 行政督察专员之职权537

第三编县制545

第一章县组织法规沿革545

第一节清末之县组织法规545

第一项 各省官制通则545

第二项 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546

第二节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组织法规547

第一项 民元至民四之县组织法规547

第二项 民四至民十之县组织法规548

第三项 民十以后之县组织法规550

第三节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组织法规551

第一项 国民政府初期之县组织法规551

第二项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之县组织法规551

第三项 二十三年以来之县组织法规555

第四项 宪政时期之院组织规定557

第四节 总述558

第二章县行政机关562

第一节县行政长官562

第一项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知事562

第一目 县知事之资格及任用563

第二目 县知事之职权565

第二项民十前后各自治省之县长568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568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569

第三项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长570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571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574

第二节 秘书576

第三节局与科577

第一项579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局所579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局581

第二项589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科589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科590

第四节县行政人员之任用593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县行政人员之任用593

第二项 国民政府成立后县行政人员之任用594

第五节县参事会597

第一项 县参事会之组织597

第二项 县参事会会议597

第三项 县参事会之职权598

第六节县政会议与县行政会议598

第一项 县政会议598

第二项 县行政会议600

第七节县之其他行政机关或人员600

第一项 县佐601

第二项 县征收机关602

第三项 县会计及统计机关604

第四项委员会604

第一目 常设委员会605

第二目 非常设委员会610

第三章县议会及县参议会621

第一节北京政府时代之县议会622

第一项民三以前之县议事会622

第一目 县议员622

第二目 县议事会之组织及会议626

第三目 县议事会之职权627

第二项民十前后各自治省之县议会628

第一目 县议员629

第二目 县议会之组织及会议632

第三目 县议会之职权633

第二节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参议会635

第一项民二十后广东省之县参议会636

第一目 县参议员636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637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639

第二项扶植自治时期之县参议会639

第一目 县参议员639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643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644

第四章县司法机关647

第一节北京政府时代之县司法机关647

第一项普通法院647

第一目 地方审判厅检查厅647

第二目 初级审判厅检查厅649

第三目 地方分庭650

第四目 地方刑事简易庭651

第二项兼理司法法院651

第一目 审检所651

第二目 县司法公署652

第三目 县知事兼理司法653

第二节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司法机关654

第一项普通法院654

第一目 地方法院654

第二目 地方法院分院656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县司法处657

第五章县之下级组织659

第一节 民三以前县之下级组织——城镇乡659

第二节民十前后晋滇等省县之下级组织660

第一项 山西省之区村661

第二项 云南省之市村662

第三节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县之下级组织665

第四节 二十三年以来县之下级组织670

第五节各特殊省份县之下级组织672

第一项 剿匪省份县之下级组织672

第二项广东广西两省县之下级组织673

第一目 广东省县之下级组织673

第二目 广西省县之下级组织673

第六章 各省县组织概略676

第四编市制705

第一章 市组织法规沿革705

第二章北京政府时代之市制708

第一节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708

第一项 城镇之地位708

第二项城镇之组织709

第一目 董事会709

第二目 议事会710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712

第三项 京师地方自治章程713

第四项 江苏暂行市乡制713

第二节广州市暂行条例714

第一项 市之地位715

第二项市之组织715

第一目 行政机关715

第二目 立法机关716

第三目 市审计处718

第三节 各省宪中之市制718

第四节市自治制720

第一项 市之地位720

第二项市之组织721

第一目 执行机关721

第二目 立法机关722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723

第三项 市自治制之实施724

第五节松沪市自治制724

第一项 市之地位724

第二项市之组织726

第一目 执行机关726

第二目 立法机关726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727

第三章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市制730

第一节十七年与十九年市组织法730

第一项 市之地位731

第二项市之组织735

第一目 执行机关735

第二目 立法机关740

第三目 市之下级组织749

第二节 市组织法之修订进行755

第四章各市组织概略762

第一节 直隶于行政院之市772

第二节 隶属于省政府之市776

第三节 筹备中之市787

附录 已裁废之市791

参考书目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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