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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省制1

第一章 省行政机关1

第一节 第一期省行政机关2

第二节 第二期省行政机关9

第一项 巡按使公署9

第一目 巡按使9

第二目 巡按使公?10

第三目 政?之?组织16

第二项 财政厅18

第一目 财政厅之组织18

第二目 财政?19

第三项 省政会议机关20

第三节 第三期省行政机关21

第一项 教育厅22

第一目 教育厅之组织22

第一目 实业厅之组织24

第二项 实业厅24

第二目 教育厅之职权24

第二目 实业厅之职权26

第三项 警务处26

第一目 警务处之组织27

第二目 警务处之职权29

第四项 省参事会30

第一目 省参事会之组织30

第二目 省参事会之职权32

第四节 第四期省行政机关32

第一项 省政府委员会33

第一目 省政府委员34

第二目 省政府主席35

第三目 省政府委员会议及其职权37

第四目 省政府行署之组织与职权39

第二项 秘书处40

第一目 秘书处之组织40

第三项 各厅41

第二目 秘书处之职掌41

第一目 各厅之组织42

第二目 各厅之职掌45

第四项 各?管处局49

第一目 保安处49

第二目 警务处50

第四目 统计处51

第五目 社会处51

第三目 卫生处51

第六目 合作事业管理处52

第七目 财政处52

第八目 会计处53

第九目 人事处(室)54

第十目 机构之调整54

第五项 厅务或处务会议及行政会议55

第一目 厅务或处务会议55

第二目 各厅行政会议56

第六项 合署办公制度58

第五节 省行政机关之职权59

第六节 省动员会议63

第二章 ?军政机关75

第一节 ?最高军政机关75

第一项 概论75

第二项 省最高军政机关之组织76

第三项 省最高军政长官之职权78

第一项 巡阅使79

第二节 其他地方军政机关79

第一目 巡阅使署之组织80

第二目 巡阅使之职权83

第二项 护军使83

第一目 护军使署之组织84

第二目 护军使之职织84

第三项 镇守使85

第一目 镇守使署之组织85

第四项 绥靖主任87

第一目 绥请主任公署之组织87

第二目 镇守使之职权87

第二目 绥请主任之职权88

第三章 省会议91

第一节 省议员91

第一项 省议员之选举91

第一目 选举人及当选人之资格92

第二目 初选举93

第三目 覆选举97

第三项 省议员之权利与义务99

第二项 省议员之任期99

第二节 省议会之组织100

第三节 省议会会议100

第四节 省议会之职权102

第四章 省临时参议会104

第一节 省临时参议员104

第二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组织108

第三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会议108

第四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职权109

第一节 司法筹备处112

第五章 省司法机关112

第二节 法院编制法下省司法机关113

第三节 法院组织法下省司法机关118

第四节 省司法行政之监督120

第六章 特别区域行政机关123

第一节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123

第一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之组织124

第二节 热察绥之行政机关125

第二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长官之职权125

第三节 东省特别区行政机关126

第四节 西康之行政机关128

第一项 西康政制之沿革128

第二项 西康建省委员会130

第五节 省与中央间之组织132

第一项 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132

第二项 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133

第三项 冀察政务委员会134

第七章 省县间之行政组织136

第一节 道制136

第一项 道之存废136

第二项 道行政公署137

第三项 道行政长官之职权138

第二节 各省特有之中间组织142

第一项 广东行政委员制142

第三项 江西党政委员分会制143

第二项 广西行政督察委员制143

第四项 安徽首席县长制144

第五项 江苏行政区监督制145

第六项 浙江县政督察专员制146

第七项 江西区长官制146

第八项 新疆区行政长制147

第九项 云南殖边督办公署148

第三节 行政督察专员制149

第一项 概论149

第一目 行政督察专员152

第二项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之组织152

第二目 行政督察专员之僚?154

第三目 区保安司令部156

第四目 战时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区保安司令部之合并组织157

第三项 行政督察专员之职权158

第三编县制164

第一章 县组织法规沿革164

第一节 清末之县组织法规165

第一项 各省官制通则165

第二项 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166

第二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组织法规167

第一项 民元至民四之县组织法规167

第二项 民四至民十之县组织法规168

第三项 民十以後之县组织法规169

第三节 国民政府成立县组织法规170

第一项 国民政府初期之县组织法规170

第二项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之县组织法170

第三项 二十三年以来之县组织法规173

第四项 二十七年以来之县组织规定175

第五项 宪政时期之县组织规定178

第四节 总述179

第二章 县行政机关185

第一节 县行政长官185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知事185

第一目 县知事之资格及任用186

第二目 县知事之职权187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190

第二项 民十前後各自治省之县长190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191

第三项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县长192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192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194

第一节 秘书197

第二节 局与科198

第一项 局199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局所200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局201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科207

第二项 科207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科208

第四节 县行政人员之任用211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县政人员之任用211

第二项 国民政府成立後县政人员之任用212

第五节 县参事会214

第一项 县参事会之组织214

第三项 县参事会之职权215

第二项 县参事会会议215

第六节 县政会议与县行政会议216

第一项 县政会议216

第二项 县行政会议217

第七节 县之其他行政机关或人员217

第一项 县佐218

第二项 县徵收机关219

第三项 县会计及统计机关220

第四项 委员会及其他机关221

第一目 委员会222

第二目 其他各机关227

第三章 县议会及县参议会243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议会244

第一项 民三以前之县议事会244

第一目 县议员244

第二目 县议事会之组织及会议247

第三目 县议会之职权248

第一目 县议员249

第二项 民十前後各自治省之县议会249

第二目 县议会之组织及会议252

第三目 县议会之职权253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县政议会254

第一项 民二十後广东省之县参议会255

第一目 县参议员255

第二目 县政议会之组织及会议256

第一目 县参议员257

第二项 扶植自治时期之县参议会257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257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260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261

第三项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之县参议会261

第一目 县参议员262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264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265

第一项 普通法院271

第一目 地方审判厅检察处271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司法机关271

第四章 县司法机关271

第二目 初级审判厅检察处272

第三目 地方分庭272

第四目 地方刑事简易庭274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274

第一目 审检所274

第二目 县司法公署275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县司法机关276

第三目 县知事兼理司法276

第一目 地方法院277

第一项 普通法院277

第二目 地方法院分院279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县司法处279

第五章 县之下级组织281

第一节 民三以前县之下级组织——城镇乡281

第二节 民十前後晋滇省县之下级组织282

第一项 山西省之区村282

第二项 云南省之市村284

第三节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县之下级组织285

第四节 二十三年以来县之下级组织290

第五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县之下级组织291

第六节 各特殊省份县之下级组织296

第一项 剿匪省份之下级组织296

第一目 广东省县之下级组织297

第二目 广西省县之下级组织297

第二项 广东广西两省县之下级组织297

第六章 各省县组织概略302

第一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前302

第二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後322

第四编市制347

第一章 市组织法规沿革347

第一节 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349

第一项 城镇之地位349

第二章 北京政府时代之市制349

第二项 城镇之组织350

第一目 董事会350

第二目 议事会353

第四项 江苏暂行市乡制353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354

第三项 京师地方自治章程354

第二节 广州市暂行条例354

第一项 市之地位354

第二目 立法机关355

第一目 行政机关355

第二项 市之组织355

第三目 市审计处357

第三节 各省先中之市制357

第四节 市自治制358

第一项 市之地位358

第二项 市之组织359

第一目 执行机关359

第二目 立法机关360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361

第三项 市自治制之实施361

第五节 淞沪市自治制362

第二项 市之地位362

第一项 市之组织363

第一目 执行机关363

第二目 立法机关364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364

第一节 十七年与十九年市组织法367

第三章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市制367

第一项 市之地位368

第二项 市之组织370

第一目 执行机关371

第二目 立法机关375

第三目 市之下级组织382

第二节 市组织法之修订进行386

第一顶 市之地位389

第三节 三十二年市组织法389

第二项 市之组织390

第一目 执行机关390

第二目 立法机关391

第三目 市之下级机关391

第四章 各市组织概略399

第一节 直隶於行政院之市399

第二节 隶属於省政府之市410

第三节 筹备中之市423

附录 已裁废之市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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