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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1

第一章 国际法的定义1

第二章 国际法名词的由来3

第三章国际法的性质4

第一节 理论上的观察4

第二节 事实上的观察5

第四章 国际法的根据6

第五章国际法的渊源7

第一节 概说7

第二节 国际惯例7

第三节 国际公约8

第四节 法律的一般原则8

第五节 法庭的判例9

第六节 学者的学说9

第六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1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合谐性11

第二节 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地位11

第七章国际法的历史13

第一节 国际法历史的分期13

第二节早期的发展13

第一款 早期的基本观念13

第二款 古代的国际关系13

第三款 希腊的贡献14

第四款 罗马的贡献15

第三节中期的发展16

第一款 中期的基本观念16

第二款中期的贡献16

第一项 罗马帝国与基督教会的影响16

第二项 封建制度与领域主权观念的养成17

第三项 十字军与武侠制度的影响17

第四项 国际贸易与海上法的发展17

第五项 罗马法研究的恢复18

第六项 近代外交领事制度的萌芽18

第七项 美洲大陆的发现18

第八项 民族国家的逐渐兴起18

第四节近期的发展19

第一款 近期的基本观念19

第二款 威斯特发里亚和会与近代国家制度的诞生19

第三款国际法学的建立与发展19

第一项 格老秀斯以前的国际法学家19

第二项 格老秀斯的身世与著作20

第三项 格老秀斯以后的国际法学家20

第四款 国际法原则的发育与试验22

第五款国际法的实际应用与编订23

第一项 编订运动的缘起23

第二项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的成绩24

第三项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的成绩24

第四项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编订的发展25

第二编国际法人27

第一章完整的国际法人——国家27

第一节 完整的与不完整的国际法人27

第二节 国家的定义与应具的条件27

第三节新国家的承认28

第一款 承认新国家的意义28

第二款 新国家成立的情势29

第三款 事实的承认与法律的承认29

第四款 承认的方式30

第五款 无条件的承认与附条件的承认31

第六款 适时的承认与过早的承认32

第七款 承认新国家的效果32

第四节新政府的承认33

第一款 承认新政府的意义33

第二款 新政府成立的情势33

第三款 事实的承认与法律的承认34

第四款 过早的承认与承认的拒绝34

第五款 承认新政府的效果35

第五节国家的变更与消灭36

第一款 国家的延续性36

第二款 不影响国际法人地位的变更36

第三款 影响国际法人地位的变更37

第四款 国家的消灭37

第六节国家的继承37

第一款 关于继承的两种学说37

第二款 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38

第三款 全部继承的客体38

第四款 部分继承的客体39

第二章不完整的国际法人42

第一节 概说42

第二节国家联合的分子42

第一款 联邦与邦联的分子43

第二款 政合国与君合国的分子44

第三款 不列颠国协的分子——英国与各自治领45

第三节非完全主权国46

第一款 被保护国46

第二款 属国47

第三款 A级委讬统治地48

第四款 永久中立国49

第四节暂时的不完整国际法人50

第一款交战团体50

第一项 交战团体应具的条件51

第二项 承认交战团体的理由51

第三项 承认交战团体的方式52

第四项 承认交战团体的效果52

第二款叛乱团体53

第一项 承认叛乱团体的性质53

第二项 承认叛乱团体的效果54

第五节国际政治组织54

第一款 国际联合会54

第二款 国际行政协会55

第六节 特殊的不完整国际法人——梵帝冈城国55

第七节 公司在国际法上的地位56

第八节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57

第三编平时法59

第一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59

第一节 国家基本权利义务的性质59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60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义务62

第二章生存权63

第一节 生存权的重要性63

第二节 自保权63

第三节自卫权64

第一款 自卫手段的定义64

第二款 对于直接侵略的自卫65

第三款 对于间接侵略的自卫66

第四款 在外国境内自卫权的行使66

第五款 在公海上自卫权的行使67

第六款 行使自卫权正当与否的判断68

第四节 财产权68

第五节 保护国民权69

第三章独立权71

第一节 独立权的意义71

第二节 独立权的限制71

第三节 不干涉与干涉72

第四节干涉的种类72

第一款合法的干涉73

第一项 行使自卫权的干涉74

第二项 根据条约权利的干涉74

第三项 防止不法行为的干涉75

第四项 保护侨民的干涉75

第二款 人道主义的干涉76

第三款政治的干涉77

第一项 内战的干涉77

第二项 维持均势的干涉78

第四款 单独的干涉与集体的干涉78

第五节孟禄主义79

第一款 孟禄主义的由来与含义79

第二款 孟禄主义的发展与前途80

第四章平等权82

第一节法律上的平等与政治上的不平等82

第一款 法律上的平等82

第二款 政治上的不平等82

第二节 国家在国际会议与组织上的平等83

第三节国家在外国法庭上的管辖豁免权84

第一款 国家的起诉权84

第二款 国家的拒绝被诉权85

第四节 国家行为效力的尊重86

第五节 国家的尊严权87

第五章管辖权89

第一节 管辖权的种类89

第二节领域管辖权89

第一款 领域的范围89

第二款取得领域的方法90

第一项完全的取得90

第一目原始的取的90

一 先占90

二 添附92

第二目转承的取得93

一 转移93

二 征服94

三 时效95

第二项不完全的取得95

第一目 租借96

第二目 势力范围的划分96

第三目 保护与主属关系的成立96

第四目 委托统治地97

第三款 丧失领域的方法97

第三节 领土管辖权98

第四节领水管辖权98

第一款 领水包括的部分98

第二款领海99

第一项 领海的范围99

第二项 领海内的航行权100

第三项 沿海贸易权与领海内的渔权100

第四项 领海内的管辖权100

第五项 管辖权的扩张101

第三款港口内的外国船舶管辖权101

第一项 外国的公有船舶101

第二项 外国的私有船舶102

第四款 海湾与河口102

第五款 海峡103

第六款通洋运河105

第一项 苏彝士运河105

第二项 巴拿马运河106

第三项 其爾运河107

第七款 湖泊与内海107

第八款河川108

第一项 河川的种类108

第二项 河川管辖权108

第三项 河川航行权109

第四项 河川使用权110

第五节公海管辖权111

第一款公海自由的发展与含义112

第一项 公海自由的发展112

第二项 公海自由的含义113

第二款公海上的船舶管辖权114

第一项公船的管辖权114

第一目 公船的定义与种类114

第二目 公船管辖的根据114

第三目 军艦在公海上的权利114

第二项私船的管辖权116

第一目 私船的国籍116

第二目 私船管辖的根据116

第三目 私船管辖的范围117

第四目 航海安全与私船的碰撞和捞救118

第三款 公海上的渔权119

第四款国际法上的海盗120

第一项 国际法上海盗的定义与性质120

第二项 国际法上海盗的逮捕与处罚122

第五款 海底电线与公海上的无线电交通122

第六节空中管辖权122

第一款 关于空中主权的学说122

第二款 国际航空公约123

第三款 国际无线电交通124

第七节国际法上的地役125

第一款 国际法上地役的性质125

第二款国际法上地役的种类126

第一项 积极的地役126

第二项 消极的地役126

第八节对人管辖权126

第一款国籍的定义与作用127

第一项 国籍的定义127

第二项 国籍的作用128

第二款 国籍法与国籍法公约128

第三款固有国籍129

第一项 本生的国民129

第二项外生的国民129

第一目 血统制129

第二目 出生地制130

第三目 混合制130

第四款取得的国籍130

第一项 因婚姻而取得的国籍131

第二项 因认知而取得的国籍131

第三项 因收养而取得的国籍131

第四项归化132

第一目 归化的主管机关132

第二目 归化的条件132

第三目 归化的效果133

第五项 集体的归化133

第六项 回复134

第五款丧失国籍的方法134

第一项 婚姻134

第二项 认知134

第三项 收养134

第四项 出籍135

第五项 集体的出籍135

第六项 归化的撤销135

第七项 国籍的取消135

第六款无国籍与双重国籍136

第一项无国籍136

第一目 无国籍的发生136

第二目 无国籍人的地位136

第三目 无国籍的消除与无国籍人的救济136

第二项双重国藉138

第一目 双重国籍发生138

第二目 双重国籍人地位138

第三目 双重国籍的消除与双重国籍人的救济138

第九节对国民的管辖权139

第一款 本国境内的国民139

第二款本国境外的国民141

第一项 迁出放逐与召回141

第二项 刑事管辖权141

第十节对外国人的管辖权142

第一款本国境内的外国人142

第一项 外国人的接纳142

第二项外国人的待遇143

第一目 根据国际法的待遇143

第二目 根据条约的待遇144

第三项 外国人的驱逐145

第二款 本国境外的外国人145

第十一节引渡146

第一款 引渡的定义与性质146

第二款可引渡的犯罪行为147

第一项 双重犯罪原则147

第二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148

第一目 原则的由来148

第二目 原则的含义148

第三目 政治犯罪的决定标凖149

第四目 军事犯不引渡149

第三款引渡的主体150

第一项 请求国与受请求国150

第二项 二个以上的请求国150

第四款 引渡的客体151

第五款引渡的拒绝与延期151

第一项 拒绝的正当理由151

第二项 延期的正当理由152

第六款引渡的手续152

第一项 请求的提出152

第二项 请求的审核152

第三项 引渡的执行153

第四项 引渡费用的负担153

第七款 受请求国应受的限制153

第十二节管辖权的豁免154

第一款治外法权——根据国际法的豁免154

第一项 治外法权的理论根据154

第二项 外国元首的豁免权155

第三项 外国外交代表与领事官的豁免权156

第四项外国陆海空军的豁免权157

第一目 陆军的豁免权157

第二目 海军的豁免权157

第三目 空军的豁免权158

第二款领事裁判权——根据条约的豁免159

第一项 领事裁判制度的沿革159

第二项 领事裁判制度的内容161

第六章外交权162

第一节概说162

第一款 外交的定义162

第二款 外交的机构162

第二节国家元首与外交部长162

第一款国家元首162

第一项 国家元首的地位163

第二项 国家元首的权力163

第二款外交部长163

第一项 外交部长的地位163

第二项 外交部长的权力164

第三节使馆制度与使节权164

第一款 使馆制度的沿革164

第二款 使节权165

第四节外交代表的种类与等级166

第一款 外交代表的种类166

第二款常驻外交代表的等级166

第一项 现制的由来166

第二项 现制的内容167

第三项 交换常驻外交代表的互惠原则167

第五节常驻外交代表的派迁与接受169

第一款 常驻外交代表的派迁169

第二款 常驻外交代表的接受169

第六节常驻外交代表的就任与辞任170

第一款 外交代表赴任时应携的文书170

第二款外交代表的随从171

第一项 公务随从171

第二项 非公务随从172

第三款外交代表就任的程序172

第一项 外交代表的入境与晋京172

第二项 呈递就任国书日期的接治173

第三项 呈递就任国书的仪节173

第四款 使馆馆员的就任174

第五款 外交代表的辞任174

第七节外交代表的职务175

第一款 对本国政府的职务175

第二款 对驻在国政府的职务176

第三款 对第三国政府的职务177

第八节外交优例与豁免178

第一款 概说178

第二款使馆的优例与豁免178

第一项 使馆房舍的购置178

第二项 使馆的不可侵犯179

第三项 使馆租税与扣押的豁免179

第四项 使馆的庇护权180

第三款常驻外交代表与随从的优例与豁免180

第一项 优例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180

第二项常驻外交代表与使馆馆员的优例与豁免181

第一目 不可侵犯权181

第二目 刑事管轄的豁免181

第三目 民事管轄的豁免182

第四目 作证义务的豁免182

第五目 关税与租税的豁免183

第六目 通信与信教自由184

第三项外交代表通过第三国时的待遇184

第一目 平时过境184

第二目 战时过境185

第四项 事务随从与工役随从的优例与豁免185

第五项 非公务随从的优例与豁免186

第六项 优例与豁免的抛弃186

第四款非常驻外交代表的优例与豁免186

第一项 特派代表与典礼代表的优例与豁免186

第二项 出席国际会议代表的优例与豁免186

第三项 出席国联会议会员国代表的优例与豁免187

第五款 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优例与豁免187

第九节外交礼仪187

第一款 外交团187

第二款在先权的规则188

第一项 外交代表间的在先权188

第二项 外交代表与驻在国政府间的在先权188

第三款 荣誉地位的次序188

第四款 外交访问189

第十节外交使命的终止189

第一款外交代表任期的届满与使命的完成189

第一项 任期届满189

第二项 使命完成190

第二款外交代表的调任召回辞职与死亡190

第一项 外交代表的调任或召回190

第二项 外交代表的辞职190

第三项 外交代表的死亡190

第三款 使馆升格191

第四款派遗国或接受国的元首更迭政体变更与消灭191

第一项 派遣国或接受国的元首更迭191

第二项 派遣国或接受国的政体变更191

第三项 派遣国或接受国的消灭191

第五款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停止邦交与开战192

第一项 停止邦吏192

第二项 开战192

第六款外交代表与接受国政府的不睦192

第一项 外交代表的自动离境192

第二项 接受国的请求召回192

第三项 接受国的直接斥退193

第十一节 领事制度的沿革193

第十二节领事的种类与等级194

第一款 领事的种类194

第二款 领事的等级195

第十三节领事的派遣与接受195

第一款 设领的权利196

第二款 派领与承认新政府的关系196

第三款 领事的派遣196

第四款 领事的接受197

第十四节领事的职务197

第一款 增进商业与航海利益的职务198

第二款 保护侨民的职务198

第三款 执行本国法律的职务199

第四款 对接受国应尽的职务199

第十五节领事的优例与豁免199

第一款领事馆的优例与豁免200

第一项 领事馆及其财产的保护200

第二项 领事馆财产租税与扣押的豁免200

第三项 悬挂国旗与国徽的权利200

第二款专任领事的优例与豁免200

第一项 刑事管辖权行使的限制200

第二项 民事管辖权行使的限制201

第三项 关税与租税的豁免201

第四项 作证义务、兵役、与劳役的豁免201

第五项 通信的自由201

第三款 名誉领事的优例与豁免201

第十六节领事地位的终止202

第一款 派遣国召回202

第二款 领事证书的撤消202

第三款 派遣国与接受国的消灭202

第七章缔约权203

第一节 条约的定义203

第二节 条约的各种名称204

第三节条约成立的要件206

第一款 当事者的缔约能力206

第二款缔约代表的正式任命207

第一项 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政府207

第二项 代表政府谈判签订条约的人员207

第三款当事者的自由同意209

第一项胁迫209

第一目 对于当事者的胁迫209

第二目 对于缔约代表的胁迫210

第二项 诈欺210

第三项 双方错误210

第四款 可能及合法的目的210

第四节订立条约的程序211

第一款 条约的谈判211

第二款条约的起草212

第一项 条约的程式212

第二项 条约的文字213

第三款条约的签字213

第一项 签字与调印的意义213

第二项 签字的日期与地点214

第三项 约本与签字的次序214

第四项 签字时保留的提出214

第四款条约的批准215

第一项 批准的意义215

第二项 批准的机关与程式215

第三项 批准书的互换与保存216

第四项 批准手续的免除216

第五项 批准的拒绝216

第六项 批准的搁置217

第七项 批准时保留的提出217

第五款 条约的登记217

第六款 国联指导下成立公约的程序218

第五节第三国的加入218

第一款 赞同与加入的区别218

第二款 原签字国的同意218

第三款 加入的程序219

第四款 加入时保留的提出219

第六节条约的效力219

第一款对缔约国的效力219

第一项 条约的尊严219

第二项 条约生效的日期220

第三项 条约的溯及效力220

第四项 条约生效前签字国的义务221

第五项 条约有效的期限221

第六项 政府的变更与条约效力222

第七项 领域的变更与条约效力222

第二款对第三国的效力222

第一项 第三国与条约义务222

第二项 后约对第三国的效力223

第三项 不利于第三国的条约223

第四项 有利于第三国的条约223

第七节条约的履行224

第一款 条约的公布224

第二款 条约的施行224

第八节条约的制裁224

第一款 第三者的担保225

第二款 缔约国互相保证225

第三款 占据领土225

第四款 财政担保226

第五款 赔偿损失226

第六款 废止条约226

第七款 丧失互惠利益226

第八款 违约行为的无效227

第九节条约的解释227

第一款 条约的应用与解释227

第二款 解释权的归属227

第三款解释时依据原则228

第一项 一般适用的解释原则228

第二项 关于抵触的解释原则229

第四款证据解释法230

第一项 根据条约文字解释230

第二项 根据订约目的的解释230

第三项 根据条约的历史背景解释230

第四项 根据须备材料解释231

第五项 根据缔约国的行为解释231

第六项 根据当时情势解释232

第十节条约的分类232

第一款 依缔约国数目的分类232

第二款 依负担义务方面的分类232

第三款 依义务轻重差别的分类232

第四款 依条约目的的分类233

第五款 依约定事项性质的分类233

第六款 依时间久暂的分类233

第七款 依条约法律性质的分类233

第十一节条约的修改234

第一款 修改条约的必要234

第二款 修约条款的种类234

第十二节条约的停止与终止235

第一款 停止与终正的区别235

第二款条约停止的原因235

第一项 履行不可能235

第二项 对方不履行235

第三项 缔约国停止邦交236

第四项 缔约国开战237

第三款条约终止的原因237

第一项 届满237

第二项 解除237

第三项 条约的失效239

第四项 情势变迁240

第八章国家的责任241

第一节国家责任问题的发生241

第一款 国家义务与国家责任241

第二款 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241

第三款 『用尽地方救济』的原则242

第二节国家的侵害行为242

第一款 对外国国家的侵害243

第二款 对外国国民的侵害243

第三节国家元首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与官吏的侵害行为244

第一款 国家元首的侵害行为244

第二款 地方政府的侵害行为245

第三款 司法机关的拒绝裁判245

第四款 官吏的侵害行为245

第四节个人的侵害行为246

第一款 对外国国家的侵害行为246

第二款 对外国国民的侵害行为246

第五节 叛乱者的侵害行为248

第六节国际请求与损害赔偿248

第一款 国际请求的性质248

第二款 国际请求的提出248

第三款 卡尔服条款250

第四款 损害赔偿的效果、性质、与计算方法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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