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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之部1

法院编制法1

第一章审判衙门通则 第一条起1

第二章 删5

第三章 地方审判厅 第十七条起5

第四章 高等审判厅 第二十五条起7

第五章 大理院 第三十三条起9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分配事务 第四十六条起13

第七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第五十四条起16

第八章 审判衙门之用语 第六十九条起19

第九章 判断之评议及决议 第七十二条起20

第十章 庭丁 第八十一条起22

第十一章 检察厅 第八十五条起22

第十二章 推事及检察官之任用 第百六条起27

第十三章 书记官及繙绎官 第百二十八条起32

第十四章 承发吏 第百四十四条起35

第十五章 法律上之辅助 第百五十四条起36

第十六章 司法行政之职务及监督权 第百五十七条起至百六十四条止37

暂行各县地方分庭组织法 共十四条41

修正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 共二十二条43

修正覆判章程 共十七条47

邻县上诉暂行简章65

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共四十四条67

修正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 共十三条89

知事奖励条例 共二十三条93

修正县知事办理命盗案限期及惩奖规则 共二十九条97

县知事疏脱人犯扣俸修监章程 共八条105

修正刑事诉讼审限规则 共十六条109

修正司法印纸规则 共十七条115

诉讼状纸规则 共十一条119

征收诉讼费用注意事项附(贴用司法印纸办法摘要)(书状用纸式样)125

修正诉讼费用规则 共二十一条143

刑事诉讼费用负担准则 共九条151

关于司法印纸售罄时有碍诉讼期间之变通办法153

支出单据证明规则(附旅费支出计算书) 共十六条155

财政部官吏出差旅费规则附(旅费日记簿)(登记方法) 共十三条159

大理院上告办法163

民事非常上告暂行条例 共四条173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17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177

第二章 动产执行 第十四条起195

第三章 不动产执行 第五十二条起201

第四章 其他之执行 第八十七条起214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及假执行 第九十八条起219

第六章 附则 第百三十五条至百三十八条止228

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 共十四条229

各省援用拘押民事被告人规则一览表231

惩治盗匪法 共十一条235

惩治盗匪法施行法 共五条249

盗匪案件适用法律划一办法253

修正吗啡治罪法草案 共十二条259

管理药商章程 共三十条263

私盐治罪法 共十条271

缉私条例 共八条275

缉私营执法处审判私盐案件条例草案 共六条277

修正制盐特许条例 共十八条279

制盐特许条例施行细则 共十五条283

官吏犯赃治罪条例 共七条287

治安警察法 共四十一条291

违令罚法 共五条301

违令罚法第一条罚则令 共三条303

警械使用法 共十一条305

狩猎法 共十四条307

狩猎法施行细则 共二十三条311

违警罚法317

第一章总纲第一条起317

第二章 妨害安甯之违警罚 第三十二条起321

第三章 妨害秩序之违警罚 第三十三条起322

第四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罚 第三十八条起325

第五章 诬告伪证及湮没证据之违警罚 第三十九起325

第六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罚 第四十条起325

第七章妨害风俗之违警罚 第四十三条起327

第八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罚 第四十六条起328

第九章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罚 第五十条至五十三止330

监狱规则3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333

第二章 收监 第十五条起334

第三章监禁 第二十二条起335

第四章 戒护 第二十六条起336

第五章 劳役 第三十五条起337

第六章 教诲及教育 第四十八条起339

第七章 给养 第五十二条起340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 第五十七条起341

第九章 接见及书信 第六十七条起342

第十章 保管 第七十四条起343

第十一章 赏罚 第七十九条起344

第十二章 赦免及假释 第八十四条起345

第十三章 释放 第九十二条起346

第十四章 死亡 第九十八条起347

第十五章 附则 第百零三条止347

各县监狱看守所规则 共四十六条349

假释管理规则 共二十一条355

监犯保释暂行条例 共十一条359

监所职员奖惩暂行章程 共七条367

烟案罚金及赌案没收钱财充赏办法369

修正没收物品处分规则 共七条373

法庭旁听暂行规则 共八条375

戒严法 共十七条377

修正陆军刑事条例383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起383

第二编分则387

第一章叛乱罪 第二十五条起387

第二章擅权罪 第三十四条起390

第三章 辱职罪 第三十八条起390

第四章 抗命罪 第五十五条起394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 第五十七条起395

第六章 侮辱罪 第六十五条起396

第七章 诈伪罪 第六十七条起396

第八章掠夺罪 第七十三条起397

第九章逃亡罪 第七十八条起398

第十章 军用物损坏罪 第八十四条起400

第十一章关于俘虏之罪 第八十九条起401

第十二章违令罪 第九十四条至百零三条止401

修正陆军审判条例4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405

第二章 军法会审之组织 第六条起406

第三章 军法会审之权限 第九条起407

第四章 陆军检察 第十七条起409

第五章审问 第二十五条起411

第六章 判决 第三十一条起412

第七章 再审 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七条止415

修正陆军审判条例施行细则419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起419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起419

第三章 法庭 第九条起420

第四章 诉讼事务 第十一条起420

第五章 审判程序 第三十一条起426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止431

修正陆军审判条例施行细则附件433

海军刑事条例435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起435

第二编分则439

第一章叛乱罪 第二十四条起439

第二章 擅权罪 第三十三条起441

第三章 辱职罪 第三十七条起442

第四章 抗命罪 第五十九条起445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 第六十一条起446

第六章 侮辱罪 第七十条起448

第七章 诈伪罪 第七十二条起448

第八章 掠夺罪 第八十条起449

第九章 逃亡罪 第八十三条起450

第十章 军用物损坏罪 第八十九条起451

第十一章 关于俘虏之罪 第九十四条起452

第十二章 违令罪 第百条至百十条止452

海军审判条例4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455

第二章 军法会审之组织 第六条起455

第三章 军法会审之权限 第十条起457

第四章 海军检察 第十八条起458

第五章 审问 第二十六条起460

第六章 判决 第三十二条起462

第七章 再审 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九条止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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