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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例之部1

乡自治制共三十三条1

市自治制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9

第二章 市自治会 第十五条起12

第三章 市参事会 第三十条起16

第四章 市职员 第三十六条起17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九条起20

第六章 市乡组合 六十五条起23

第七章监督 第七十一条起24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至七十八条止25

市自治会会员选举规则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27

第二章 人名册 第八条起28

第三章 投票所及开票所 第十三条起29

第四章 投票纸役票簿投票匦及投票开票检票 第十六条起29

第五章 当选通知及证书 第十八条起30

第六章选举变更及选举诉讼 第十九条起3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止30

市自治制施行细则31

县自治法35

第一章总则35

第一节 区域 第一条起35

第二节住民及其权利义务 第二条起35

第三节自治事务 第九条起37

第四节公约及规则 第十条起38

第二章县议会38

第一节组织 第十三条起38

第二节职权 第二十一条起40

第三章县参事会43

第一节组织 第三十五条起43

第二节职权 第四十二条起44

第四章财政45

第一节 经费 第四十七条起45

第二节 预算决算及检查 第五十三条起46

第五章 监督 第六十三条起47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至六十九条止48

县自治法施行细则 共二十一条51

县议会议员选举规则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55

第二章 人名册 第十一条起56

第三章 投票所及开票所 第十八条起58

第四章投票纸投票簿投票匦 第二十四条起59

第五章 投票开票及检票 第二十七条起59

第六章 当选通知及证书 第四十条起61

第七章 选举变更 第四十四条起62

第八章 选举诉讼 第五十一条起63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六条止64

省参事会条例 共十八条65

省议会议员选举法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72

第二章初选举77

第一节投票区 第二十一条起77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 第二十三条起77

第三节 当选人名额 第三十条起78

第四节 选举通告 第三十二条起79

第五节 投票所及开票所 第三十三条起79

第六节 投票纸投票簿及投票匦 第三十九条起80

第七节 投票开票及检票 第四十三条起81

第八节 当选票额 第五十六条起83

第九节 当选通知及证书 第六十条起84

第三章 覆选举 第六十六条起85

第四章选举变更88

第一节 选举无效 第八十二条起88

第二节 当选无效 第八十四条起89

第三节改选及补选 第八十七条起90

第五章 选举诉讼 第九十条起90

第六章 罚则 第九十四条起93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至九十九条止93

省议会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 共三十一条95

省议会暂行法103

第一章组织及选任 第一条起103

第二章 职权 第十六条起105

第三章 会议 第二十一条起106

第四章议决 第三十七条起108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条起109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止109

众议院议员选举法111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起121

第二编各省议员之选举123

第一章选举区划及办理选举人员123

第一节 选举区划 第十条起123

第二节 办理选举人员 第十三条起123

第二章初选举125

第一节 投票区 第二十一条起125

第二节选举人名册 第二十三条起125

第三节 当选人名额 第三十条起127

第四节 选举通告 第三十二条起128

第五节投票所及开票所 第三十三条起128

第六节 投票纸投票簿及投票匦 第三十九条起129

第七节 投票开票及检票 第四十三条起130

第八节 当选票额 第五十六条起131

第九节 当选通知及证书 第六十条起132

第三章 覆选举 第六十六条起133

第四章选举变更136

第一节 选举无效 第八十二条起136

第二节 当选无效 第八十四条起136

第三节 改选及补选 第八十七条起137

第五章 选举无效 第九十条起137

第六章罚则 第九十四条起138

第三编 蒙古西藏青海议员之选举 第九十六条起138

第四编 附则 第百二十一条止142

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143

第一章各省议员之选举143

第一节 选举区划及办理选举人员 第一条起143

第二节 初选举 第十二条起144

第三节 覆选举 第六十条起153

第二章 蒙古西藏青海议员之选举 第七十一条至七十八条止154

参议院议员选举法1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160

第二章 各省 第十九条起163

第三章 蒙古及青海 第二十四条起163

第四章 西藏 第二十九条起165

第五章 中央学会 第三 十四条起165

第六章 华侨 第三十八条起166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止166

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16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168

第二章 各省 第十六条起170

第三章 蒙古及青海 第十七条起170

第四章 西藏 第二十条起171

第五章 中央学会 第二十一条起171

第六章 华侨 第二十二条起171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止172

大总统选举法 共七条173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共二十三条177

临时约法181

第一章总纲第一条起181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起182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起183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起185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起186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起187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止188

中华民国宪法189

第一章国体 第一条起189

第二章 主权 第二条起189

第三章 国土 第三条起189

第四章 国民 第四条起189

第五章 国权 第二十二条起191

第六章 国会 第三十九条起197

第七章 大总统 第七十一条起200

第八章 国务院 第九十二条起204

第九章 法院 第九十七条起204

第十章 法律 第百零三条起205

第十一章 会计 第百零九条起206

第十二章地方制度 第百二十四条起208

第十三章 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 第百三十六条至百四十一条止211

修正国籍法213

第一章固有国籍 第一条起213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 第二条起214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 第十二条起216

第四章国籍之回复 第十七条起218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二条止219

修正国籍法施行细则 共十三条221

法律适用条例225

第一章总纲第一条起225

第二章关于人之法律 第五条起225

第三章关于亲族之法律 第九条起226

第四章 关于继承之法律 第二十条起228

第五章 关于财产之法律 第二十二条起228

第六章 关于法律行为方式之法律 第二十六条起229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止229

华洋诉讼办法231

审理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民刑事诉讼章程 共六条235

民事公断暂行条例 共三十三条237

民事公断暂行条例说明246

商事公断处章程2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257

第二章 公断处之组织 第五条起257

第三章 职员之选任及任期 第八条起258

第四章 公断处之权限 第十四条起258

第五章 公断程序 第二十五条起260

第六章 职员之裁制 第三十五条起261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至三十九条止261

修正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26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263

第二章公断处职员之选任 第七条起264

第三章 公断处之权限 第十四条起265

第四章 公断处职员之权限报酬及制裁 第二十一条起266

第五章 公断程序 第三十二条起268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至六十一条止274

附修正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275

修正会计师暂行章程 共十一条277

修正律师暂行章程279

第一章职务 第一条起279

第二章 资格 第二条起279

第三章 证书 第五条起280

第四章 名簿 第七条起281

第五章义务 第十三条起282

第六章 公会 第二十四条起284

第七章 惩戒 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九条止286

无领事裁判权国律师出庭暂行章程 共六条289

修正律师登录暂行章程 共七条291

修正司法部酌定律师应守义务饬293

修正律师惩戒会暂行规则295

第一章律师惩戒会之组织 第一条起295

第二章 惩戒之审查 第六条起295

第三章 声明不服程序 第十五条起297

第四章 惩戒之执行 第十八条起298

第五章惩戒审查与刑事诉讼程序之关系 第十九条起298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止299

覆审查律师惩戒会审查细则 共十一条301

补订律师停止职务办法303

甄拔特种司法人员委员会章程 共十六条305

司法法规审查委员会条例 共十四条309

法官升转暂行规则 共二条311

修正京外地方审检厅法官员缺序补办法 共十四条321

大理院书记官任用规则 共十条327

修正京外高等厅以下各法院书记官轮补办法 共四条329

修正司法部官制 共十八条331

修正省官制 共十七条335

省长委任道尹监督司法行政办事权限暂行条例 共七条339

高等审判厅办事章程341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起341

第二章 厅长 第九条起342

第三章民刑事庭344

第一节 开庭 第十八条起344

第二节 事务分配及代理 第二十七条起346

第三节 民事庭事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起347

第四节 刑事庭事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起351

第四章书记室351

第一节 通则 第五十条起351

第二节文牍科 第七十五条起359

第三节民刑事科365

第一项民事科 第百零一条起365

第二项 刑科 第百十七条起370

第四节 统计科 第百二十三条起371

第五节 会计科 第百三十一条起372

第五章 附则 第百四十四条至百四十六条止375

高等检察厅办事章程377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起377

第二章 检察长 第七条起378

第三章 检察官 第十七条起380

第四章书记室389

第一节 总则 第四十条起389

第二节 总务科 第四十七条起390

第三节 记录科 第六十一条起394

第四节 监狱科 第八十六条起398

第五章 附则 第九十条至九十二条止399

办赈惩奖暂行条例 共十三条401

司法官惩戒法40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起405

第二章 惩戒处分 第六条起405

第三章 惩戒委员会 第十四条起407

第四章惩戒程序 第二十二条起408

第五章 停止职务 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止409

司法官惩戒法适用条例 共十一条411

修正司法奖章条例 共十五条413

修正司法奖章条例施行细则 共十二条419

官吏服务令 共三十一条421

著作权法425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起425

第二章 著作人之权利 第四条起425

第三章 著作权之侵害 第二十五条起429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起430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五条止432

出版法 共二十三条433

森林法437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起437

第二章 保安林 第六条起437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二条起438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起440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起440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二条止441

森林法施行细则 共二十条443

修治道路收用土地暂行章程 共十六条447

修正工商同业公会规则 共十一条451

暂行工厂通则 共二十八条453

修正矿业条例4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457

第二章 矿区 第十二条起459

第三章矿业权 第十九条起462

第四章用地 第五十一条起470

第五章 矿工 第七十一条起473

第六章矿税 第七十八条起474

第七章 矿业警察 第八四条起475

第八章裁决诉愿及诉讼 第八十八条起476

第九章 罚则 第九十四条起至百十一条止477

小矿业暂行条例 共八条481

矿业保安规则48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483

第二章 矿工 第七条起484

第三章 施工 第十三条起484

第四章 坑口 第十七条起485

第五章 交通及运搬 第二十一条起486

第六章通风 第二十八条起486

第七章灯火 第三十五条起488

第八章火药 第四十二条起489

第九章预防水患 第四十七条起490

第十章 预防倒塌 第四十九条起490

第十一章 机械 第五十二条起490

第十二章 灾变 第五十四条起491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止492

矿工待遇规则 共二十二条493

煤矿爆发预防规则49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497

第二章矿工 第三条起497

第三章 通风 第七条起497

第四章 煤气及煤尘 第十四条起499

第五章 灯火 第十九条起500

第六章 火药 第二十四条起501

第七章 灾变 第二十六条起501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止502

农作物病虫害防除规则 共十四条503

国有荒地承垦条例505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起505

第二章 承垦 第五条起505

第三章 保证金及竣垦年限 第七条起506

第四章 评价及所有权 第十七条至三十条止513

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施行细则 共十八条513

验契条例 共十七条517

契税条例 共十二条521

契税条例施行细则 共二十一条525

补订契税条例施行细则 共十二条529

登记通例 共二十九条531

不动产登记条例537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起537

第二章 登记簿册 第十一条起538

第三章登记程序541

第一节通则 第二十五条起541

第二节 所有权登记程序 第八十三条起554

第三节 所有权以外权利登记程序 第九十六条起558

第四节 涂销登记程序 第百十六条起561

第四章 登记费 第百二十六条起564

第五章 附则 第百四十七条至百五十二条止568

地方审判厅暨兼理司法县公署登记处规则 共十一条569

修正农会规程 共四十二条571

修正农会规程施行细则(附表式) 共十五条579

技师甄录章程 共十一条591

修正商会法597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起597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起597

第三章 职务 第十六条起599

第四章 选举及任期 第十八条起600

第五章 会议 第二十六条起602

第六章 解职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起603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起604

第八章 解散及清算 第三四条起604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六条止605

商会法施行细则 共十九条607

修正印花税法 共十一条613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 共十八条619

印花税法罚金执行规则 共八条625

修正关于人事凭证贴用印花条例 共四条627

邮政条例 共四十七条629

修正取缔纸币条例 共十四条639

权度法 共二十三条643

权度营业特许法 共十二条651

行政诉讼法655

第一章行政诉讼之范围 第一条起655

第二章行政诉讼之当事人 第六条起656

第三章 行政诉讼之程序 第十一条起656

第四章 行政诉讼裁决之执行 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止659

诉愿法 共十八条661

平政院布告诉状贴用印花票办法665

修正行政执行法 共十一条667

民事诉讼案件报部办法 共六条671

华洋诉讼案件报部办法(附表) 共八条672

民刑事诉讼案件月报表造报规则 共二十四条677

大理院解释统字号数一览表683

应行消灭或失效及废止各法令一览表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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