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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上册1

第一部分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学1

一、《尚书》1

【谨慎执法,区别对待】1

【严惩不孝不友不忠的罪人】4

【执法公允,轻重适时】5

二、《左传》10

【礼的性质与作用】10

【子产执法】16

【赏功罚罪,执法必信】28

【关于公布“刑书”的争论】38

三、孔丘43

【礼是刑罚的指导】43

【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48

【治国执法主要靠“贤人”】52

四、墨翟57

【法律是客观规则,治国不可少】57

【以“爱人利人”的“天志”为原则立法】60

【法律应该为民众兴利除害】64

【法律是适应统一“义”的需要产生的】67

【以法限制君主,赏贤罚暴】70

【关于法律的性质和作用】76

五、商鞅76

【法律起源于“禁乱”“定分”的需要】82

【根据国情民俗及时变法立法】85

【关于推行“法治”的方法】88

【实行轻罪重罚的“重刑”原则】102

六、荀况106

【礼是治国的根本,立法的指导】106

【治国既要遵循礼,又要重视法】113

【教化与刑罚并用,先教后刑】117

【研习法令,赏罚分明,罪刑相称】119

【治理国家主要靠人,不靠法】123

【法是治国的工具,是客观的,强制性的规范】126

七、《管子》126

【礼与法并用】132

【立法主张】137

【“法治”的必要】145

【“法治”的要求】148

【“法治”与君主】156

八、韩非162

【法是统治人民的唯一有效的工具】162

【“法治”能够革除“私义”、制止混乱】173

【“法治”胜于“礼治”】175

【“法治”胜于“人治”、“心治”】182

【法律是制驭官吏的有效工具】186

【法律是保障君主集权的有效工具】190

【以法治国,不阿亲贵】194

第二部分 秦至两晋时期的法学207

九、嬴政207

【秦属于“水”德,应该厉行“法治”】207

十、贾谊211

【刑罚应有等级区别,维护君主尊严】211

十一、董仲舒215

【“法权神授”、“三纲”永恒不变】215

【“德主刑辅”是天的意志】219

【引用《春秋》经义司法审判】222

十二、《淮南子》225

【“无为”之法是最理想的法制】225

【法律不是“天生”的,而是人定的】228

【礼和法都是治国的主要工具】230

【法制高于君主】232

十三、刘颂235

【依律断罪,罪刑法定】235

第三部分 唐至明清时期的法学239

十四、柳宗元239

【法律是时势发展的产物】239

【反对秋冬行刑,主张赏罚及时】243

【礼刑统一的有限复仇观点】248

十五、白易253

【刑、礼、道缺一不可,应交替使用】253

【执法必须前后一致】256

【君主应该依法治己】258

【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执法】259

十六、朱熹262

【“三纲五常”是立法之本】262

【“以严为本”的司法原则】267

【治国主要靠“人”,不靠法】271

【设立法律的目的是“为民”】274

十七、丘濬274

【刑罚的报应、预防和教育目的】281

【立法思想】286

【关于犯罪产生的原因】301

【君臣都必须严格守法】309

【废除苛法酷刑】313

【赦罪不能滥用】317

十八、黄宗羲320

【对封建君主其法治的批判】320

【建立“以天下为主”的“天下之法”】325

【国家的成立是由于人类必须互助】331

一、柏拉图331

下册331

第一部分 古希腊罗马法学331

【政治家必须同时是哲学家】332

【公道的含义】332

【节制是公民和国家的美德】335

【政治家不以修订法律为主要工作】337

【洗刷旧积习,而后立法】337

【立法者应具备的三种条件】337

【法律是理性的命令】338

【法律是根据邦国的利益制定的】339

【法律是第二种最佳的选择】340

【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幸福】340

二、亚里士多德341

【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341

【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342

【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344

【法制与城邦的长治久安】347

【中产阶级统治的国家最好】348

【政体的各种类型】350

【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352

【法律应当根据政体来制定】352

【法治的两重意义】352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353

【法律的目的和实际意义】360

【法律的变革】360

【用法律订立有效的教育】362

【制定法典、维护政体于久远】362

【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习惯】363

【法律的正义与功赏的正义】363

【法律毋宁是拯救】364

【杜绝一切秽亵的语言】365

三、西塞罗367

【法是最高的理性】367

【自然是正义的基础】368

【共享法律的人们是同一国家的成员】369

【法律是为维护国家安宁而创造的】370

【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371

第二部分 西欧中世纪法学372

四、托马斯·阿奎那372

【人天然是个社会的政治的动物】372

【人是天然要过政治生活的】373

【政治正义与政体分类】375

【必须首先赎罪,才能不再受暴政的折磨】376

【没有权柄又是出于神的】378

【普遍的善只有在上帝身上才能找到】378

【只有神的统治,才能达到人类社会的目的】379

【通过神的律法,才能达到幸福生活】380

【法律的正义与非正义】381

【一切法律毕竟是从永恒法产生的】382

【自然法的箴规】383

【人法的必要性】384

【人法从属于自然法】385

【人法的四个特点】386

【君主不能不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387

【习惯具有法律的力量】388

【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区别】389

五、马基雅弗利391

【人性是恶的】391

【人民需要依照法律来生活】392

【法律和军队是王国的基础】392

【对于别人的财产,千万不可染指】393

【统治权术论】393

六、莫尔397

【私有制是人民痛苦和贫困的根源】397

【“纵民为盗,又去办盗”是封建法的实399

质】399

【处理盗窃的法律和方式】401

【如何防止犯罪】402

【“乌托邦”中的法制】403

【自然法的渊源】407

七、格劳秀斯407

第三部分 西欧近代法学407

【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410

【国家和法律的定义】410

【法律的目的】411

【惩罚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413

【主权的定义】415

【理性并不禁止一切暴力】415

【正当战争的三个理由】416

八、斯宾诺沙417

【什么是法律】417

【法律是经过全民的同意制定的】418

【自由比任何事物都为珍贵】419

【自然的法则规律就是上帝的指令】419

【服从法律是保证自由的手段】420

【在民主政治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420

【执法者把所有的人都看做平等】420

【忽视或不服从法律、国家就有覆亡的危险】421

九、霍布斯422

【国家是超越自然人的机械人】422

【自然状态中,人人自相为战】423

【自然法是以理智为基础的一般律令】425

【自然法的主要内容】425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是自然法的根本规律】429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429

【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让渡的】430

【法律的定义】430

【法官必须具备的四项条件】433

【量刑要适当,罚必当罪】433

十、温斯坦莱435

【什么是法】435

【法律的两个起源】438

【旧法不能管理自由共和国】440

【法律应该简短有力】441

【法官的职责】442

十一、洛克444

【法律的起源】444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446

【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447

【公民社会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449

【一切权力都隶属于立法权】451

【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451

【立法权的隶属决定政体】457

【立法机关组织法是社会的首要行为】458

【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459

【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是不可思议的】460

【实行法治的目的】460

【人人都平等地受制于法律】461

【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461

【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462

【自由应有生长期有效的规则作准绳】463

十二、孟德斯鸠464

【法和一切存在物的关系】464

【自然法是最先有的规律】467

【法的精神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的关系之469

中】469

【人为法在性质上不同于神为法】472

【通过法律才能恢复平等】473

【自由的主要意义】473

【法治是很有利于保国的】473

【气候对法律的作用】473

【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474

【由政体的性质直接引伸出来的法律】474

【法律与三种不同的政体】475

【专制的国家没有任何基本法制】475

【教育的法律的目的】475

【在专制国家,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476

【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476

【三权的分立和政治自由】477

【制定法律时应当注意的事情】478

【立法者的精神是适中宽和】478

【公民的生命、财产、荣誉的及辩护的权利】483

【预防犯罪,激励良好的风俗】483

【人们处罚的不是言语,而是所犯的行为】484

【刑罚的力量】484

【罪与刑的适当比例】486

【法律与风俗、礼义的结合】488

【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489

【法律与宗教】491

【法律的分类】492

【民法是财产的保障】493

【对宗教法庭的批判】493

十三、卢梭495

【根据权利,人人都是平等的】495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495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496

【主权是不可分割的】496

【主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498

【法律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或宣告】499

【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499

【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499

【法律的分类】503

【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504

【立法平等的最终目的是自由与平等】505

【刑罚是保全国家的需要】507

【在法度适宜的民主政府下】508

【法律的产生给弱者以新的桎梏】512

【法律是人们约定的产物】513

【不平等发展的三个阶段】513

【不平等的转化】514

十四、罗伯斯比尔516

【法律是共同意志的表现】516

【法律的效力以公正为转移】517

【法律与自由】518

【专制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君主的意志】520

【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521

【实行陪审制度】525

【对敌人必须运用刑罚】526

【没有证据,法官就不能判罪】527

十五、康德530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区分】530

【公正的普遍原则】531

【文明社会是唯一的法治社会】532

【公法的定义和分类】532

【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533

【法律是神圣的,不可违反的】534

【公共正义是惩罚的原则】535

【追求永久和平的最终目的】536

十六、黑格尔537

【法哲学以法的理论为对象】537

【实定法的要素】538

【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540

【自由意志是法律的实质】542

【抽象法以禁令为基础】544

【实体法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545

【法的起源】545

【法的客观现实性和有效性】546

【不能以习惯代替法律】547

【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549

【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550

【审判必须公开】550

【法律能否公平适用,关键在于法官】551

【不法与犯罪】552

【犯罪是对社会全体的侵害】554

【刑罚是对不法和犯罪的否定】555

【通过刑罚使法得到恢复】557

【刑罚也是犯罪者自己的行为】561

【司法既是公共权力的义务,又是它的权562

利】562

【刑罚是与时代的情况相联系的】562

【国家的本质】563

【国家法是公共自由的支柱】564

【权利和义务】565

【专制就是无法无天】567

【国际法是调整个各个享有主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568

十七、边沁570

【功利原理的一般内容】570

【分清行为的功利性和为害性】571

【惩罚犯罪就是给犯罪者以苦痛和祸害】572

【无须惩罚的案件】572

【法律的分类】574

十八、奥斯丁574

【法律的本质就是命令】574

【找出法律共通原则的分析方法】575

【实在法都由主权者所制定】577

【实在法有两大部类】577

十九、萨维尼579

【法律是民族意识有机的产物】579

【法是自发产生的】579

二十、欧文581

【自然法和理性的社会制度】581

【神圣法律与人为法律的区别】583

【对英国人为法律的批判】584

【资本主义制度始终在制造犯罪和灾难】584

【消除产生罪恶的环境,罪恶就不会产生】586

【良好教育与预防犯罪】587

【立法应减少和防止劳动阶级所受的祸害】588

【新和谐公社组织法的基本原则】589

第四部分 西欧现代法学590

二十一、狄骥590

【用客观主义态度来看待法】590

【社会连带关系和交换服务】592

【法律规范构成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595

【客观法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600

【客观法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固有的】600

【法律的目的】601

【国家是强制权力所构成的】602

【工团主义与社会整体化】602

二十二、庞德604

【社会学法学的纲领】604

【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606

【什么是法律】607

【法学是一门社会工程学】607

【法律秩序的内容】609

【法律的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要求】610

【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612

二十三、凯尔森612

【规范的含义仅指它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614

【法律的效力与实效的区分】615

【基本规范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最高效力原616

因】616

【基本规范有效力的原因】617

【国家是法律规范的人格化】618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618

二十四、马里旦620

【国家的概念】620

【人民的概念】621

【上帝享有主权,国家不享有主权】622

【自然法的本体论要素】623

【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623

【自然法是对永恒法的参与】624

【习惯法来自永恒法】625

【人权是以自然法观念为基础的】625

【法律的分类】626

二十五、弗兰克628

【法律的定义】628

【法律的不确定性具有远大的社会价值】629

【法官有权创造和变更法律631

【法官的个性是司法中的中枢因素】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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