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经济:税制与税收》求取 ⇩

〔三〕税制与税收1

(一)关税1

一、关税自主与关税新约的签定1

(1)关税自主之实施1

1.蒋介石抄送殷汝耕关于各国反对关税自主情形函(1927年8月16日)1

目 录1

2.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对外宣言(1928年6月15日)2

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关于重订新条约之宣言(1928年6月15日)3

4.各界支持国府关税自主之宣言反对日本以西原借款为要挟拒绝关税自主电(1928年12月)3

5.海关华员联合会请任命海关长官以利关税自主进行呈(1929年1月8日)8

(2)关税新约之签定8

1.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1928年7月25日)9

2.马克谟转达美国务卿关于与中国缔订关税条约照会王正廷函(1928年7月)10

3.国民政府关于立法院呈报通过中德等关税协定并附带声明仰饬遵办训令(1929年1月29日)12

5.各地商业团体等坚持以平等为原则签订中日关税协定并要求先行披露条约内容以资国人讨论代电(1930年2—3月)14

4.外交部关于与日使开始商订中日通商新约呈(1929年5月6日)14

6.谭延闿要求王正廷速回讨论中日关税协定密电(1930年5月10日)19

7.国民政府关于中日关税协定业经临时国务会议决定办法三项的训令(1930年5月14日)19

二、关政与关税19

1.财政部关务署总则(1927年10月20日)21

2.孔祥熙关于上海华商纱厂联合会要求政府宣言否认北京政府修订税率提案(1928年5月17日)23

3.国府秘书处奉谕关于北洋政府所订条约税则概不承认函(1928年5月19日)24

4.国民政府关于北洋政府所订条约税则概不承认并饬拟定宣言令(1928年5月21日)25

5.王正廷宋子文关于提高关税税率提案(1928年11月13日)25

6.行政院关于财政部已任命梅乐和为总税务司公函(1929年1月21日)26

7.东海关监督与关务署关于进口新税则征税办法来往电(1929年1月)26

8.全国商会联合会关于速订出口税则代电(1929年3月23日)27

9.财政部关务署主管各关组织章程(1929年10月17日)27

10.国民政府准中政会重订关税税则训令(1929年11月30日)28

11.工商部关于修订进出口税则并拟具意见呈(1929年12月28日)29

13.财政部关于征收海关进口税一律改用海关金单位计算电(1930年1月15日)34

12.国民政府文官处关于海关进口税一律改收金币函(1930年1月15日)34

14.总税务司梅乐和关于改以美金汇率作为海关金单位折合率有利税收呈(1930年4月22日)35

15.国民政府饬财政部迅拟海关进口税则草案送立法院审议令(1930年9月17日)36

16.国民政府文官处与财政部为审议进口税率来往密函(1930年8—9月)37

17.财政部关于外交部咨拟关税税则并拟复函密令(1931年4月21日)39

18.国民政府准立法院关于今后税率一律改两为元训令(1931年5月11日)44

19.财政部陈述税率一律改两为元碍难实施呈(1931年9月9日)45

20.总税务司署关于山海关税款改按银元数目汇沪及按金单位与日币折合率完税呈(1931年10月23日)46

21.戴志骞刘焘关于在东北接洽关盐两税情形报告(1932年6月3日)48

22.中政会秘书处关于征收海关附加税及增加部分进口税并附件函(1932年8月5日)51

23.国民政府关于提高救灾附加税税率等训令(1932年8月9日)58

24.林森准中政会通过增加部分海关进口税令行政院饬办密电(1932年8月12日)61

25.国民政府准立法院决议照案通过增加部分货品进口税密令(1932年8月19日)61

26.宋子文关于日寇强占东北海关建议改在关内设关征税的提案(1932年9月20日)63

27.财政部拟具将东三省海关移设关内征税布告呈(1932年9月29日)64

29.北平政委会转于学忠电陈伪满洲国在山海关设关征税电(1932年10月20日)66

28.北平军分会转何柱国报告伪国在榆关车站设关征税密电(1932年9月30日)66

30.财政部为海关附加税免征各款应自五月十六日起一律照征呈(1933年5月9日)67

31.行政院奉准财政部关于修订海关进口税则提案的密令(1933年5月26日)68

32.财政部关于修正进口税则并转抄行政院密令等函(1933年6月15日)69

33.财政部拟具关于修改进口税则的意见(1933年6月22日)73

34.财政部拟订修正进口税则节略(1933年6月22日)78

35.关务署检送总税务司梅乐和呈送新税则释要一份函(1933年6月23日)80

36.财政部陈明修订海关进口税则大概情形密呈(1933年6月29日)83

37.国定税则委员会对于新进口税则陈述意见函(1933年6月)85

38.行政院秘书处关于宋子文要求暂缓审议海关税率致孙科函(1933年6月)86

39.国民政府准中政会议继续征收海关附加税训令(1933年7月28日)87

40.关务署抄送依价分等从量征税货物分类办法函(1933年9月16日)88

41.顾维钧要求提高关税并修改与各国商约电报(1 933年10—11月)90

42.国府文官处关于加征煤油汽发油进口税函(1 934年1月10日)95

43.孔祥熙检送修订出口税则提案并希提请院议致褚民谊函(1934年5月17日)97

44.财政部陈述征收海关附加税理由并请续征提案(1934年5月23日)99

45.国民政府准中政会通过减免出口税率训令(1934年5月24日)100

46.国民政府关于立法院议决通过继续征收海关附加税等事训令(1934年6月8日)101

4 7.孔祥熙报告修改进口税则大概情形提案(1934年6月18日)102

48.文官处检送建设委员会拟具关于海关进口税则电矿部分修改意见书公函(1934年9月18日)103

49.关务署缮具裁撤转口税节略密呈暨财政部有关签呈(1934年8—12月)105

50.郑莱拟具增加进口关税办法密呈(1934年)112

51.关务署抄送有关裁撤海关转口税修改出口税则文件等公函(1 935年3月28日)119

52.关务署抄送实业部要求修改现行进口税则提案等函(1 935年4月17日)121

53.关务署拟具增加进口货物税三项办法致财政部密呈(1 935年5月4日)128

54.财政部关于征收海关进口附加税提案(1935年5月7日)130

55.国民政府准中政会通过行政院关于修订出口税则草案(密)训令(1935年5月21日)131

56.国民政府准立法院议决通过续征海关附加税训令(1935年6月6日)133

57.财政部公布修正各关监督署暂行组组章程令(1935年11月19日)134

58.关务署奉转日军企图接收海关工作发生顿挫通报给总税务司(密)训令(1936年6月16日)135

59.彭铨甫抄送九一八以后海关关税损失统计函(1932年—1937年部分)(1 945年11月22日)136

三、各国对中国进口关税的干涉136

1.各国公使企图阻止南京政府增加关税之德文报纸译件(1927年8月5日)138

2.总税务司与关务署为驻哈日法丹三国领事抗议附加税事来往文件(1929年2月)139

3.国定税则委员会关于答复驻沪日商务官提出将罗缎等项货物税率改为从价征税意见函(1929年6月29日)142

4.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等为伪满令饬将山海关税款改交东三省官银号收存及办理经过等事来往函件(1932年4—5月)144

5.各地抗议日本嗾使伪满洲国攫夺东北关税代电(1932年6月)151

6.沈阳中国银行等关于日“满”强提安东营口两关税款密电(1932年6月)152

7.外交部抄送日参赞日高对于新税则说帖二份致财政部函(1933年8月12日)153

8.国定税则委员会陈复日本对新税则意见呈(1933年12月13日)159

9.外交部与财政部为答复日本对进口新税率意见来往公函(1934年2月)162

10.汪精卫与有吉明关于中国关税增税问题谈话记录(1 935年3月28日)169

11.汪精卫与有吉明为改正税率事谈话记录(1 935年4月15日)170

12.唐有壬与须磨关于水灾附加税等问题谈话记录(1935年10月1日)171

(二)盐务171

13.关务署奉转外交部办理秦皇岛日军干涉海关缉私交涉案文件饬总税务司议复(密)训令(1935年11月29日)173

一、盐政与盐法173

1.财政部盐务稽核总所章程(1929年1月8日)178

2.财政部盐务稽核分所章程(1929年1月9日)180

3.盐运使公署章程(1929年9月19日)181

4.运副公署章程(1929年9月19日)182

6.盐场公署组织章程(1929年10月12日)184

7.国民政府公布之盐法(1931年5月30日)185

5.榷运局章程(1929年9月19日)188

8.财政部抄发盐政改革委员会组织法令(1932年5月31日)189

9.宋子文呈送财政部盐务署总则(1932年9月29日)191

10.淮南四岸盐业事务所关于实施新盐法前各岸存盐仍照向章办理代电(1934年4月23日)193

11.何键关于实施新盐法困难重重应妥筹办法电(1934年4月27日)195

12.鄂岸淮盐公所为逐步实施新盐法取消引票各说缕陈困苦伏求格外矜全电(1934年4月30日)196

13.岳道坦请从速实施新盐法以除积弊呈(1934年6月11日)197

14.行政院饬成立盐政改革委员会密令(1934年10月6日)198

15.缪秋杰关于实行新盐法应审慎办理善后重要各点呈(1934年12月21日)201

16.财政部盐务署抄发五中全会通过盐政改革案等文件令(1935年1月18日)203

17.行政院抄发迅速成立盐政改革委员会以整理盐务令(1935年2月15日)206

二、盐税与缉私206

1.行政院关于定期查验湘鄂西皖四岸盐票并酌收手续费请备案呈(1929年2月6日)208

2.行政院关于财政部办理淮南四岸盐案经过情形请准予备案呈(1929年11月16日)209

3.宋子文关于币值贬低拟加征食盐附税补偿外债呈(1931年3月)210

4.姚元纶请照准实施鄂岸淮盐缴税销盐办法电(1933年11月10日)211

5.何键关于补征盐附税以充军费电(1934年6月24日)212

6.朱庭祺拟请酌减税率以裕税收电(1934年8月24日)212

7.孔祥熙准将芦盐每担减税五角电(1934年8月25日)213

8.孔祥熙饬迅速核议青岛盐运销广西密电(1934年9月1日)213

9.曾仰丰具陈抵津后整理场产运销缉私诸事电(1934年9月5日)213

11.曾仰丰拟将盐税附加暂充河北西南治理硝盐经费电(1934年9月26日)214

12.朱庭祺胪陈开源节流增加盐税收入电(1934年11月7日)215

13.朱庭祺关于由精盐商垫缴军费似不妥请另筹办法电(1934年11月10日)215

14.财政部密示食盐运销部分亟待规划两点令(1935年7月9日)216

15.蒋介石转商震电陈关于日方要求援引青盐出口例准购买芦盐等情密电(1935年8月17日)217

16.财政部盐务稽核总所税警年报218

三、盐务稽核总所年报选编218

1.财政部1934年度盐务稽核所年报238

(三)裁厘改统及其他251

(1)中央饬令裁厘概况252

2.财政部盐务稽核总所总视察处编送1936年盐务稽核总所年报252

一、裁撤厘金252

1.国民政府为裁撤厘金并实施关税自主的布告(1927年7月20日)286

2.财政部公布裁厘委员会组织大纲令(1928年7月18日)287

3.财政部编制江苏等五省厘税年额约计表(1928年12月19日)288

4.财政部就江苏等五省裁厘会议议决裁厘要点十项等事致行政院呈(1929年1月4日)292

5.宋子文关于江苏等五省裁厘会议通过各项议案呈请备案并咨令通行函(1929年1月4日)297

6.宋子文转送江苏等五省裁厘议案代电(1929年1月)298

7.行政院秘书处为停办特种消费税事致财政部函(1929年3月26日)299

8.财政部赋税司遵嘱拟具整理税制方案裁厘改税事项函(1930年2月1日)303

9.孔祥熙拟具废除苛捐杂税方案(1930年2月3日)308

10.国民政府文官处关于转呈迅予筹拟裁厘具体计划函(1930年3月5日)312

11.财政部为裁撤厘金事致国民政府文官处函(1930年3月)314

12.苏汰余等就裁厘事致蒋介石等电(1 930年6月11日)315

13.行政院关于务于1931年1月1日实施裁厘训令(1930年10月11日)315

15.蒋介石关于中央地方一切税捐征收及其设定及废止须经中政会讨论决定令(1931年2月27日)316

14.行政院奉准裁厘并备案训令(1930年12月29日)316

16.行政院饬财政部严厉惩处擅自征收类似厘金之税捐令(1931年4月6日)317

17.财政部严饬裁撤类似厘金之苛杂并据实陈复令(1931年4月)317

18.行政院为严行禁止征收变相厘金事致财政部函(1 932年6月28日)318

(2)各省执行裁厘情形318

1.江苏省财政厅拟订之筹备特种消费税办法(1928年12月)320

2.徐桴为延缓撤销福建裁厘分会事致财政部裁厘委员会呈(1929年2月15日)320

3.财政部关于延缓撤销裁厘委员会福建分会的指令(1929年3月)321

4.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请愿切实废除苛捐杂税案(1929年9月23日)321

5.国府文官处抄送浙江全省商联会呈请裁厘废苛函(1929年11月11日)322

6.湖南省政府遵令依限裁厘并请示中央另筹抵补电(1930年12月26日)324

7.财政部河北省财政特派员公署遵令限期裁厘呈(1930年12月27日)325

8.鲁涤平遵令依限裁厘及另筹抵补电(1930年12月31日)326

9.浙江省政府遵于1931年1月1日裁厘电(1931年1月1日)326

10.陕西省政府定期一律裁撤厘金电(1931年1月6日)327

11.吴国桢关于汉口市定期裁厘及筹拟举办营业税以资抵补电(1931年1月10日)327

12.财政部请转饬皖省政府裁撤一切厘金呈(1931年1月16日)328

13.马空凡遵令裁厘并请立即举办特种消费税电(1931年1月19日)329

14.陈炳章陈报闽省裁厘后类似厘金之捐税整理撤废情形呈(1931年3月5日)329

15.宋子文饬上海等商会据实陈报该省各地实施裁厘具体情形电(1931年3月18日)330

16.关务署转送绥远省政府裁厘及改办营业税收支相抵军费恐无法负担电(1931年3月27日)331

二、改货物统税331

17.行政院秘书处抄送绥远省驻军饷糈因裁厘而无法维持请示如何办理函(1931年5月22日)332

18.行政院政务处检送绥远裁厘后收支不敷情形函(1932年8月)333

(1)改统概况333

1.财政部公布改卷烟统税处为统税处令(1930年11月28日)334

2.财政部公布改统税处为统税署令(1930年12月2日)335

3.财政部统税署组织章程(1930年12月)335

4.财政部公布合并统税署印花烟酒税处为税务署令(1932年7月12日)338

5.财政部税务署1932年度卷烟等五项统税货物产销数量分类统计表(1933年7月)338

6.财政部公布审理统税违章案件委员会章程令(1933年10月27日)347

(2)举办卷烟与货物统税347

1.财政部公布征收卷烟统税条例令(1928年1月)349

2.中政会就华洋卷烟税率不同国货滞销事致财政部函(1928年2月16日)350

3.财政部公布卷烟统税处组织章程令(1928年2月20日)351

4.陈可敏呈送闽省办理卷烟税情形报告表(1928年2月29日)354

5.财政部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卷烟印花走私漏税令(稿)(1928年3月26日)358

6.财政部关于支拨侦缉伪造卷烟印花走私漏税特别费令(稿)(1928年3月26日)358

7.宋子文请电令安徽省政府停止征收卷烟营业凭证税呈(1928年3月29日)359

8.财政部各省卷烟统税局暂行组织章程(1929年3月14日)360

9.行政院关于变更卷烟统税税制请备案令遵的密呈(1930年9月20日)361

10.国民政府关于卷烟统税由七级改为三级税制的指令(1930年9月)363

11.财政部统税署函送棉纱火柴水泥统税条例等及有关章程(1931年2月3日)364

12.财政部公布征收啤酒税暂行章程令(1931年12月21日)366

13.财政部关于变更棉纱及其成品统税税率意见的复函(1932年8月22日)368

14.国民政府文官处关于火柴应一律按规定征收统税以维护实业函(1933年1月19日)370

15.财政部熏烟叶统税征收暂行章程(1933年6月8日)371

16.麦粉税稽征章程(1933年6月9日)372

17.财政部公布之棉纱统税处罚章程(1933年6月12日)375

18.财政部公布之棉纱统税稽征章程(1933年 6月12日)377

19.财政部火柴统税稽征章程(1933年6月)381

20.财政部重订公布之水泥统税稽征章程(1933年6月)385

21.国民政府关于改订国产卷烟等统税税率的训令(1933年11月30日)388

22.孔祥熙关于暂缓提高卷烟税率的公函(1934年8月25日)389

23.财政部公布火酒统税暂行章程等条例令(1934年11月20日)390

24.行政院关于陕默两省改办卷烟统税的呈文(1936年10月3日)392

25.税务署长吴启鼎呈送植物油类统税暂行条例及稽征暂行章程草案(1936年10月15日)394

三、印花烟酒税394

1.财政部征收印花税暂行条例(1927年8月4日)400

2.财政部令准施行之违反印花税条例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章(1928年12月14日)404

3.财政部直辖各省烟酒事务局组织章程(1929年5月20日)405

4.财政部修正公布之烟酒公卖暂行条例(1929年8月12日)407

6.财政部直辖各省印花税局组织章程(1929年9月28日)409

5.宋子文发表我国烟酒税务紊乱亟待整理训词(1929年)409

7.税务署拟送整理烟酒税务报告整理烟酒税务节略(1929年)412

8.财政部公布合并烟酒税处印花税处为印花烟酒税处令(1930年11月28日)414

9.财政部公布印花烟酒税处组织章程令(1930年12月5日)414

10.财政部公布直辖各省印花烟酒税局组织章程令(1931年1月10日)416

11.财政部公布修正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令(1935年1月8日)418

12.税务署函送甘肃省印花烟酒税务办理情形呈(1935年8月2日)420

四、征收营业税420

1.宋子文呈送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及补充办法(1931年1月20日)423

2.行政院转奉国府颁发营业税法训令(1931年6月20日)426

3.财政部饬绥远省举办营业税抵补裁厘后收支不敷代电(1931年6月25日)428

4.程辅臣等请勿实施营业税改征千分之十代电(1932年5月14日)429

5.程伯嘉等请取消营业税一律改征千分之十呈(1932年 5月19日)429

6.褚民谊抄送请迅令浙省府取消营业税一律改征千分之十议案以恤商艰函(1932年5月20日)431

7.国民政府主计处编印各省市1931年度营业税表(1932年12月7日)434

8.税务整理研委会秘书处通知该会举行日期暨检送议程函(1934年5月8日)436

五、其他货物税及捐税的征收439

9.国民政府主计处编印各省市1932年度营业税表(1934年8月18日)439

1.财政部公布全国征收邮包税补罚规则令(1928年4月21日)444

2.财政部公布所得捐征收条例等章程令(1928年6月28日)445

3.财政部公布之洋酒类税暂行章程(1929年6月3日)447

4.财政部征收面粉特税条例(1929年7月)448

5.立法院关于公布施行矿产税条例呈(1931年11月10日)450

6.财政部公布就厂征收洋酒类税暂行章程令(1931年12月22日)452

7.铁道部关于整理铁路沿线税捐以利货运的提案(1934年5月21日)454

8.实业部关于对国货及原料之税捐与待遇予以改善以资维护提案(1934年6月)455

六、田赋455

9.财政部公布之汽水征税暂行办法(1935年11月14日)456

10.行政院关于修正绥远省清理契税暂行办法的呈文(1937年3月13日)457

(1)中央饬令整顿田赋概况457

1.国民政府主计处编印1931年度各省市田赋收入表(1932年12月7日)462

2.宋子文呈送整理田赋附加税办法草案修正本(1933年5月)468

4.徐祖善呈送田赋废两改元征收办法(1933年7月12日)469

3.宋子文呈送限制田赋附加税办法(1933年5月)469

5.行政院秘书处检送孔祥熙等八委员关于整理田赋先行举办土地陈报大纲的提案(1934年3月)471

6.孟宗唐编呈整理原有田赋及制度和实行土地新税则(1934年5月)472

7.国民政府主计处编印各省市1932年度田赋概数表(1934年8月18日)481

8.孔祥熙检送各省市减轻田赋附加废除苛捐杂税报告书呈(1934年12月10日)485

(2)地方田赋的整理及废除苛杂485

1.江苏全省正附税收入统计(1933年7月)486

2.舒石父拟江苏最近二十个月财政状况(1933年7月)487

3.宁夏省政府函送该省减轻田赋附加废除苛杂及整理田赋方案等文件(1934年5月4日)492

4.于学忠检送天津市财政报告计划书表呈(1934年5月16日)497

5.山东省政府检送该省整顿正税捐附计划书及报告书函(1934年5月17日)500

6.贵州省财政厅呈送整理田赋举行土地陈报办法之意见(1934年5月)515

7.孔祥熙陈送关于废除苛捐杂税等提案(1934年6月4日)516

8.行政院饬限期成立整理地方捐税委员会照准执行废除苛杂进行办法修正案训令(1934年6月6日)518

9.孔祥熙呈送全国财政会议通过之苛杂范围及其整理办法(1934年6月19日)518

10.国民政府关于实施整理非法税捐程序的训令(1934年6月26日)520

11.国民政府关于限期成立整理地方捐税委员会等的训令(1934年8月3日)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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