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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1

大事记4

第一篇建置沿革29

第一章民国时期的民政机构、职能29

第一节 机构30

第二节 职能32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民政机构、职能及演变33

第一节县民政机构34

一、民政科(1949年12月~1970年9月)34

二、民政组(1970年10月~1973年3月)35

三、民政局(1973年4月~1986年12月)35

第二节江北县民政局机关工作制度及考评办法39

一、岗位责任制39

(一)局长、副局长岗位责任制39

(二)调研员岗位责任制39

(三)人事秘书股岗位责任制39

(四)优抚安置股岗位责任制40

(五)救灾救济股岗位责任制40

(六)民政股岗位责任制41

二、综合考评办法41

(一)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41

(二)考核方法42

(三)奖惩兑现42

(四)严格请假制度42

(五)加强领导、严格考核42

第三节区、镇、乡民政42

第二篇行政区划 基层政权49

第一章行政区划49

第一节 江北县建置沿革49

第二节江北县行政区划的设置与变化50

一、建置江北厅至清末~清乾隆十九年(1754)至清宣统三年(1911)50

二、改厅设县时期(1913~1949)51

(一)民国二年~五年(1913~1916)51

(二)民国十八年~三十三年(1929~1944)51

(三)民国三十四~三十八年(1945~1949)行政区划调整较为频繁,变化较大5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49年12月至1985年江北县行政区划的设置调整与变更53

(一)1950~1957年53

(二)1958年9月人民公化~1982年58

(三)1983年体制改革~1985年62

附表:62

(一)江北建厅(县)231年以来行政区划变更总表62

(二)江北县历年乡以上行政区划一览表62

(三)江北县1985年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及驻地一览表62

第三节县治的迁徙96

一、江北城(1754~1940)96

二、两路镇(1941~1944.9 )96

三、大石乡(1944.1 0~1950.1 )97

四、唐家沱(1950.2 ~1951.2 )97

五、水土镇(1951.3 ~1965.1 2)98

六、两路乡(1966.1 ~ )98

第四节 边界区划的调整98

第二章基层政权103

第一节中华民国时期江北县的民意机构103

一、江北县参议会103

(一)江北县临时参议会104

(二)江北县参议会104

二、乡镇民代表会112

三、保民大会114

四、户长会议115

第二节中华民国时期江北县的基层行政机关115

一、县政府115

二、区署(行政指导区)125

三、乡镇公所(联保办公处)126

四、保甲138

第三节中华民国时期江北县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的选举145

一、选举国大代表145

二、选举立法委员146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的民主建政148

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48

二、乡(镇)政权的建设159

三、设立区公所159

第五节 普选后的基层政权160

附表:162

江北县历届选举委员会成立时间及组成人员164

江北县历届基层选举总人口及选民参选情况统计表167

江北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及县人民委员会(政府)组成人员情况168

第六节农村人民公社174

第七节 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181

第八节 增设建制镇184

第九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87

一、居民委员会187

二、村民委员会189

附:江北县1985年农村村及城镇主要街道名称一览表192

第三篇党的组织201

第一章党的组织机构沿革201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江北县民政局支部委员会201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江北县民政局党组202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江北县民政局总支部委员会202

第二章党的组织202

第一节 党的建设202

第二节 党务活动203

第四篇优抚205

第一章中华民国时期江北县的优待抚恤205

第一节 优待机构的设置及活动205

第二节支前、捐献、劳军206

一、支前206

二、捐献209

三、劳军210

第三节优待办法及其实施212

一、物质优待及发放优待金212

三、组织代耕队,帮助出征军人家属发展生产214

三、精神安慰215

四、免费送征属子女入学215

五、其他优待216

第四节阵亡伤残将士抚恤216

一、悼念抗战阵亡将士216

二、阵亡将士及伤残官兵抚恤216

第五节公务人员及民工因公伤亡抚恤220

一、公务人员因公伤亡抚恤220

二、雇员因公伤亡和病故抚恤221

三、民工民夫因公伤亡抚恤221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的烈士褒扬221

第一节 革命烈士的审批222

第二节革命烈士建筑物224

一、王朴烈士墓224

二、张伦烈士纪念亭225

第三节 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226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的抚恤工作229

第一节 牺牲病故抚恤229

第二节 残废抚恤234

第三节其他抚恤244

一、抗美援朝失踪军人抚恤244

二、职工病故抚恤253

三、地方及军队离休干部病故抚恤256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的拥军优属工作256

第一节 优待组织256

第二节 抗美援朝江北县支前活动257

第三节优待措施和实绩262

一、组织代耕队(组)262

二、优待劳动日262

三、优待工分263

四、发放 待金265

五、国家补助266

六、其他待遇267

第四节 拥军优属活动267

第五篇复员退伍安置271

第一章机构的设置及演变271

第一节 民国时期退役军官的处理271

第二节 人民政府对蒋军官兵的安置与失业登记274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复员退伍276

一、军人安置机构的设置及演变276

一、复员委员会276

二、江北县转业建设委员会276

三、江北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279

第二章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279

第一节 志愿兵安置279

第二节 义务兵安置282

第三节 复员干部的安置284

第四节特殊安置285

一、无家可归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285

二、伤病残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286

三、因照顾爱人关系及特殊困难的退伍军人安置287

第五节 培养军地两用人才287

第三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288

第一节 军队干部离退休条件及待遇288

第二节 安置289

第六篇社会福利事业及社会福利生产293

第一章社会福利事业293

第一节教养机构及慈善团体293

一、育婴堂293

二、江北县赈济委员会儿童感化院293

三、江北县社会服务处293

四、儿童教养所293

五、养老所294

六、育幼所294

七、施济所294

八、贷款所295

第二节养老敬老事业295

一、农村养老敬老事业295

二、城镇敬老院300

(一)江北县鱼嘴镇社会福利院300

(二)江北县洛碛镇社会福利院300

(三)原江北钢铁厂福利院300

(四)江北县水土镇敬老院301

第三节孤儿的收容安置教养301

一、安置教养301

二、江北县福利学校302

第四节残疾人福利事业303

一、江北县残疾人状况303

二、江北县盲人聋哑人协会304

三、精神病人的治疗305

第五节 城镇残疾人安置305

第二章社会福利生产306

第一节 自救性生产306

第二节县属福利企业306

一、江北县福利旅社306

二、江北县福利服务公司307

三、江北县福利养植场307

第七篇社会救济、救灾、双扶、收容遣送309

第一章社会救济309

第一节救济机构及设施309

一、民国时期309

(一)江北县救济难民办事处309

(二)江北县赈济委员会310

(三)江北县救济院310

(四)乡镇保救济会310

(五)江北县救济基金管理委员会311

(六)江北县冬令救济委员会311

(七)江北囚民救济委员会31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312

第二节救济状况313

一、难民的救济与安置313

二、贫苦失业者的救济与安置316

第三节经常性的城乡社会救济316

一、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317

二、临时救济319

三、春、夏荒救济319

四、冬令救济321

五、精减老职工生活救济323

六、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和宽释人员的救济325

七、城乡困难户医疗费救济326

第二章救灾328

第一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灾赈328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救灾工作329

一、3年自然灾害的全民抗旱救灾330

二、1981年的抗洪救灾332

三、救灾与保险相结合334

第三章扶贫扶优335

第一节组织机构335

一、江北县扶贫优待工作领导小组335

二、区、社扶贫优待领导小组336

第二节扶贫试点阶段336

一、石船公社试点336

二、木耳公社试点337

第三节扶贫与扶优相结合339

一、扶贫对象及内容339

二、设立扶贫周转基金340

三、建立扶贫福利厂、组342

第四章收容遣送343

第一节收容遣送机构343

一、临时收容点343

二、江北县收容遣送外流人员领导小组343

三、江北县青峰农场343

四、江北县收容所344

第二节 收容遣送对象及其变化345

第三节 遣送安置346

第八篇婚丧管理349

第一章婚姻349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婚姻制度349

第二节婚姻登记办法的实施352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53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与变化354

三、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具体要求355

(一)结婚登记355

(二)离婚登记355

(三)复婚登记355

四、保护现役军人婚姻356

五、涉外婚姻登记356

第二章殡葬358

第一节 殡葬习俗359

第二节殡葬管理机构及火葬服务设施360

一、江北县殡葬管理所361

二、江北县殡仪馆361

第三节改革土葬推行火葬363

附;江北县火葬区一览表364

第九篇人物377

第一章烈士传略377

王朴烈士377

张伦烈士377

李汝为烈士378

李开华烈士378

杨永文烈士380

孙一心烈士380

胡仁杰烈士381

齐亮烈士381

袁尊一烈士381

王敏烈士382

李青林烈士382

马秀英烈士382

杨袁烈士382

唐虚谷烈士382

刘石泉烈士383

第二章表录383

第一节 编纂革命烈士英名录及烈士事迹史料383

第二节 江北县革命烈士英名录384

第十篇杂记435

第一章禁烟禁莓435

第一节民国时期江北县的禁政435

一、禁烟机构435

(一)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军禁烟查缉江北县分处435

(二)四川省各界禁烟促成会江北县分会435

(三)江北县禁烟分局436

(四)江北县禁烟分局缉私队436

(五)江北县政府禁烟科436

(六)江北县禁烟委员会436

(七)江北县肃清私土监察委员会436

(八)各区禁烟支会436

(九)江北县烟毒调验所436

二、禁烟禁毒措施439

(一)制定和发布禁烟禁毒条例、办法439

(二)开展禁烟禁毒宣传439

(三)实行联保联坐切结440

(四)组织烟毒检查441

(五)违禁者罚443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的禁烟禁毒444

一、层层建立禁烟禁毒组织445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禁烟禁毒宣传445

三、设置检查哨,杜绝烟毒来源446

四、抓住重点进行清理和打击446

五、禁绝烟毒,成效显著447

第二章社团登记447

第一节 民国时期江北县的社团组织449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社团登记455

第三章地政459

第一节民国时期江北县的地政459

一、地政机构459

(一)江北县土地陈报办事处459

(二)江北县土地推收处459

(三)地政科459

(四)江北县地籍整理办事处460

二、政令的实施460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的土地管理461

第三节 土地改革464

第四章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与使用468

第一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468

一、优抚、救济事业费使用原则468

二、抚恤、救济事业费的使用范围469

第三节民政事业费的预算与发放470

一、预算的编造与分配470

二、发放方法和报销手续470

三、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471

第三节 民政事业费支出472

第五章户政474

第一节民国时期江北县的户政474

一、户政机构的设置及户政人员的配备474

二、户籍管理475

三、制发国民身份证477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户口管理477

第三节人口状况482

(一)清代江北厅时期部分年度人口情况简表482

(二)民国时期江北县部分年度人口情况简表48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江北县历年人口状况简表483

(四)江北县历年人口出生、死亡统计表486

(五)江北县历年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统计表486

第六章退休职工的管理487

第一节 民政部门管理的范围487

第二节 退休职工的管理及待遇488

第七章移民安置 居民下乡489

第一节移民安置489

一、长寿县龙溪河狮子滩水电站的移民安置489

(一)移民的任务与时间要求489

(二)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490

(三)迁移补偿490

(四)安置情况490

二、江北县水库建设的移民安置490

第二节居民下乡492

第八章宗教、寺庙、国籍494

第一节 宗教、寺庙494

第二节 国籍497

附录:全国历次民政工作会议简介498

编后记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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