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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2

概述3

大事记6

第一章机构28

第一节 清末审判机构28

第二节 民国时期审判机构28

第三节建国后的审判机构37

小序37

一、地区级审判机构的沿革与职能37

(一)机构沿革37

(二)中级法院职能及各庭室职责38

二、各县、市人民法院机构沿革概略39

三、人民法庭41

附:梅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6年机构设置图44

第二章法官45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法官制度45

第二节建国后的法官(含人民审判员以上干部的任职资格及其选举和任免)46

附:50

一、建国后梅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含兴梅分院)院长、副院长任职表50

二、建国后梅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含兴梅分院)正副主任、庭长、科长、审判员任职表51

第三节人民法官的职责范围54

第四节 人民法官的作风和纪律55

第五节 人民法官的训练56

第三章刑事审判59

第一节 建国前的刑事审判59

第二节建国后的刑事审判65

一、刑事审判的对象、政策、原则、程序制度及刑罚种类65

二、对各个时期反革命案件的审理68

三、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72

四、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76

五、复查案件82

六、减刑85

第四章民事审判87

第一节 清朝末年的民事审判87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民事审判88

第三节建国后的民事审判92

小序92

一、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方针92

二、民事诉讼的制度和程序93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93

四、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95

五、房屋纠纷案件的审判102

六、其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103

七、公民来信来访109

第五章经济审判112

第一节 经济审判庭的建立与工作概况112

第二节 经济审判的任务、法律依据和收案范围113

第三节几种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113

一、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113

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117

第六章人物120

第一节 人物传120

第二节 司法先代会先进代表名录121

附录124

一、广东省人民法院兴梅分院通知(1951年9月21日)124

二、广东省人民法院兴梅分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兴梅区专员公署公安处联合通知125

三、广东省人民法院兴梅分院通知126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梅县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1951年8月)127

编后记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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