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政策学》
作者 | 郭卫著 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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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 上海法学编译社 |
参考页数 | 278 |
出版时间 | 没有确切时间的资料 目录预览 |
ISBN号 | 无 — 求助条款 |
PDF编号 | 815054578(仅供预览,未存储实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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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1
第一节刑事政策学之地位及其目的1
第二节刑事政策学与刑法之关系7
一刑事立法上之关系8
二 刑法运用上之关系10
第三节刑事政策学之研究方法11
一历史学13
二政治学13
三 社会学13
四 伦理学14
五 论理学14
六 心理学14
七 哲学15
八 犯罪学15
九 刑罚学15
十 刑事技术学16
第二章刑事学说16
第一节刑事学说概论17
第一绝对说17
一报应主义17
二 平复主义18
第二相对说19
一一般的预防主义20
甲 威吓主义21
乙 制心主义21
丙 示众主义21
丁 防卫主义22
二特别预防主义22
第三 折衷说23
第二节刑事学说分论25
一契约说25
二 正义说27
三 神的正义说28
四 报应说28
五 纯正报应说28
六 防卫说29
七 改善说30
八 威吓说31
九 补偿说31
十 功利说32
十一 减损权利说32
十二 战争权利说32
十三 损害赔偿说33
十四 道德行为说34
十五 心理的强制说34
十六 意思必至说35
十七特别豫防说35
十八 警戒说36
第三章刑事学派概论37
第一节刑事学派之发生37
第二节 刑事新学派与旧学派之区别39
第四章刑事新学派41
第一节刑事新学派之主张41
一防压犯罪应于犯人身上或社会环境上予以人为的影响41
二 对于犯罪应为目的而科刑41
三 对于犯罪者应厉行改善主义42
四 对于悛悔之囚犯应予以假释42
五 对于偶发犯人应予以缓刑43
六 对于短期徒刑应予废除43
七 对于幼年及精神病者犯罪应注意予以相当之处置43
八 对于出狱后之人应予以相当之保护44
九 对于刑罚以外之预防政策应设法推行44
十 对于性格待审查之犯人宣告不定期刑44
第二节刑事人类学派57
第一刑事生物学(即狭义的刑事人类学)58
一刑事生物学之界说58
二 体相的关系59
三 心相的关系60
四 罪人定型说61
五 生来犯人说62
六 隔世遗传犯人说62
第二刑事心理学64
一 刑事心理学之界说64
二 刑事心理学与刑事生物学之关系65
三 刑事心理学之沿革66
四 刑事心理学之研究方法68
五 犯人之精神状态69
六 犯罪之远因70
七 犯人性格与犯罪之关系70
第三节刑事社会学派71
一 刑事社会学派之界说71
二 社会现象72
三刻忒勒氏之主张73
四 新刑事社会学派之主张74
五 万国刑事协会之倾向74
第五章刑事旧学派75
第一俾克迈尔氏之说76
一 否认新派之理由76
二 对于刑罚与保安方法之见解77
三 主张之要点78
第二 瓦哈氏之说79
第六章刑事政策之基本见解84
第一节学识基础84
第一 哲理范围85
第二科学的范围89
一 人类的本能89
二 人类之知性90
三 进化之理法91
四 历史关系92
五 社会94
六 心理关系95
第三 结论96
第二节刑事政策上的要求97
一 刑罚目的97
二国家权力99
三 刑罚必要99
四 科罚条件100
五 实害之斟酌100
六 科罚本体101
七 结论104
第七章犯罪之发生104
第一节犯罪发生之根本原因105
第一本身关系106
一身体上之关系106
二 精神上之关系107
三 精神病之关系108
甲 精神病之种类109
乙 心神丧失者117
丙 心神耗弱者118
四 遗传关系118
五 习惯关系119
六 年龄关系120
甲 少年时期120
乙 壮年时期120
丙 老年时期121
七 性的关系123
八 教养关系140
第二外界关系142
一气候关系142
二地域关系146
甲 城市与乡村146
乙 山地与平原147
丙 地质之别147
三 职业地位关系148
四 经济关系151
五 习见关系156
六 学说关系159
七 政治关系160
八司法关系161
甲 罪刑不当161
乙 有罪不罚162
丙 审判失其独立163
九烟酒淫赌163
甲 烟之关系163
乙 酒之关系164
丙 淫之关系167
丁 赌之关系168
第三陷于不知169
一 不知法令169
二误解法令169
三 认为习惯所许170
第二节犯罪发生之临时动机170
一激于一时之义愤171
二激于一时之公愤171
三 激于一时之羞恶172
四 激于一时之争执172
五 为偶然之情事所迫172
六 当一时之情谊所迫173
第八章犯罪之防压173
第一节对于已犯之制裁174
第一历代刑罚之种类175
一唐虞三代之刑罚175
二 秦汉之刑罚177
三 魏晋至南北朝之刑罚181
四 隋唐至明清之刑罚185
第二现代刑罚之种类189
一生命刑189
甲死刑之目的190
乙 死刑之效用190
丙 我国历代对死刑之观念190
丁 主废者之说191
二自由刑197
甲 自由刑之目的197
乙 自由刑之效用199
丙 我国历代对自由刑之观念204
丁 自由刑与法定劳役204
戊 自由刑在我国刑法上之地位205
三 无期徒刑206
四 有期徒刑209
五 拘役214
六罚金215
甲 主存者之说215
乙 主废者之说217
七没收218
甲 违警物219
乙 供犯罪所用及犯罪预备之物219
丙 因犯罪所得之物219
八 褫夺公权219
九 体刑之已废止221
十流刑之可采用222
甲能消灭犯人之恶势力226
乙 能变更犯人之习尚226
丙 能使犯人谋相当之识业227
丁 能隔离犯人之徒党227
戊 能使犯人易于悔悟227
第三刑罚之运用229
一运用刑罚之主义230
甲 擅断主义230
乙 法定主义231
丙 相对的法定主义232
二运用刑罚之标准234
甲 死刑之运用234
乙 无期徒刑之运用235
丙 有期徒刑之运用236
丁 拘投之运用236
戊 罚金之运用237
己 没收之运用237
庚 褫夺公权238
三运用刑法之标准239
甲 犯罪之原因239
乙 犯罪之目的239
丙 犯罪时所受之激剌239
丁 犯人之心术239
戊 犯人与被害人平日之关系240
己 犯人之品行240
庚 犯人智识之程度240
辛 犯罪之结果240
壬 犯罪后之态度240
四对于初犯之特别处置240
甲 放免制度241
乙 不定期刑制度241
丙 试验制度242
丁缓刑制度242
戊 假释制度246
己 换刑处分248
五对于少年犯之特别处置249
甲 严加训诫250
乙 交由学校校长严加训诫250
丙 命其自书改悔誓约250
丁 附加条件引渡于保护人250
戊 委托寺院保护团体及适当之人严加管束251
己 交由少年保护司随事督察251
庚 送交感化院251
辛 送交矫正院251
壬 送交或委托医院疗治251
六 对于老年犯之特别处置252
七对于精神病人之特别处置252
甲 心神丧失者之责任254
乙 心神耗弱者之责任254
丙 自招精神病者之责任255
丁 酗酒行为之责任255
八 对于瘖哑者之特别处置256
九对于累犯之特别处置256
甲 一般累犯主义256
乙 特别累犯主义257
丙折衷主义258
第二节对于将犯之消弭260
第一视察260
一 注意其出入之地点260
二 注意其随行之伴侣261
三 注意其往来之友人261
四 注意家宅之设备262
五 注意家宅之供给262
第二搜检262
一 搜索263
二 检查263
第三预戒263
一 训戒263
二 监视264
三 责付264
四 监禁264
第四制止265
一 直接制止265
二 间接制止265
第三节对于未犯之防杜266
第一使无业者有业266
一 广设习艺所266
二保障实业267
甲 入股之危险268
乙 开矿之困难268
丙 设立工厂之困难269
三 设立职业筹划所269
四 设立资本贷出所269
五 移民垦荒270
六 游荡之取缔270
第二使有业者安业270
一 订定调协劳资之办法271
二严定官吏任用之程序271
第三个人性之疗治272
一 设立感化院273
二设立精神病院273
三 扩充平民教育273
第四社会环境之改良274
一烟赌之取缔274
二投机事业之取缔275
三 学说之取缔275
四 新法令之传播276
五 司法之持平276
第四节对于出狱人之处置276
一 设法恢复出狱人之地位277
二设法介绍出狱人之职业277
三 设立出狱人疗养院278
四 设立出狱人留养院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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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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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外国の刑事政策
- 1996年08月第1版 日本比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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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学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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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政策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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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05 青林書院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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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政策
- 1964.02 有信堂高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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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最新問題事典
- 1972.11 帝国地方行政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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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の刑事
- 1993.04 早川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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