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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

试说明民事诉讼法之意义1

试述民事诉讼之目的1

民事诉讼之手段若何2

民事诉讼法为公法乎为私法乎2

试述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差异之点2

何谓管辖3

试约举管辖之类别3

以住所定普通审判籍之理由如何4

中国人在外国者以何者定其普通审判籍4

国库及公私法人及其他得为诉讼当事人之团体以何者为普通审判籍5

对於中国无住所人因财产权涉讼者其审判籍若何6

对於生徒受雇人或寄寓人因财产权涉讼者以何者定其审判籍6

对於军人军属或海员因财产权涉讼者以何者定其审判籍7

对於设有营业所或事务所之人因业务而涉讼者其审判籍若何7

对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关於船舶航行及因於债权而涉设者其审判籍若何7

关於团体事务及不法行为之涉讼以何者定其审判籍8

关於不动产之涉讼以何者定其审判籍8

关於契约或票据之涉讼其审判籍以何定之9

关於登记或注册之涉讼其审判籍若何9

关於继承涉讼之审判籍若何10

因诉讼关系而涉讼者其审判籍若何10

同一诉讼被告有数人或管辖有数处者其审判籍若何11

指定管转之声请及其裁定若何11

合意管辖之限制若何12

法院认为无管辖权者应为如何之处置13

试言推事之自行回避13

试言当事人声请回避14

声请推事回避应用诉讼之形式否15

试说明当事人之意义15

何人有当事人能力16

试述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之异点16

试说明当事人能力之承认17

有诉讼能力者之资格若何17

试说明法定代理权限制之效力18

证明代理权之方法若何18

试说明代理权之承认19

试说明诉讼行为所必要允许者19

法院防止无效之诉讼行为其方法若何19

试说明特别代理人之选任20

选任特别代理人之程序若何20

试述多数当事人之诉讼关系21

何谓普通共同诉讼21

普通共同诉讼内一人或相对人之行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诉讼人否22

就他人间之诉讼标的有所请求之诉讼应如何起诉23

何谓必要共同诉讼23

必要共同诉讼内一人或相对人之行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诉讼人否24

何谓诉讼参加24

诉讼参加之程序若何25

参加人应注意之点有几26

何谓承当诉讼及其效果如何26

何谓告知参加27

告知参加之程序及效果若何27

指名参加之要件及其效力若何28

试说明诉讼理人28

试言律师之制度29

试言律师之职务30

试述证明诉讼代理权之方法30

试说明诉讼代理权之范围31

各国规定诉讼代理权之范围有异同否32

一个诉讼得委数人代理否32

试言诉讼代理权之承认及欠缺之补正33

试言诉讼委任之消灭及解除33

试说明法定代理人与依法律规定不须特别委任而有诉讼代理权人之关系34

试说明辅佐人之性质并与代理人参加人不同之点35

试说明辅佐之效力35

诉讼标的之价额应由何人核定乎36

诉讼标的之价额以何时为准36

试述诉讼标的价额应否合算之情形37

数项标的竞合或应为选择者其价额如何计算37

原告应负担之对待给付与诉讼价额有何关系38

试说明诉讼费用38

试说诉讼费用之类别39

诉讼费用应由何人负担欤39

各当事人一部为胜诉一部为败诉者其诉讼费用如何负担40

诉讼费用有归胜诉之原告负担者其情形若何41

诉讼费用有归胜诉之当事人负担者其情形若何41

诉讼之撤回或和解其费用如何负担42

多数当事人之诉讼其费用如何负担43

诉讼费用有归第三人负担者其情形若何43

法院何时得为诉讼费用之裁判乎44

对於诉讼费用之裁判得声明不服否45

确定诉讼费用额之方法如何45

诉讼费用裁判之程序若何46

试说明诉讼担保46

试说明诉讼担保与豫纳费用之异点47

被告於何时得为提存担保之声明乎47

关於提存担保声请之限制及裁定之效力若何48

试说明诉讼担保之提存物49

试述担保权利之取得49

试述担保物之返还及其程序50

何谓诉讼救助50

试述诉讼救助之要件51

对於外国人之诉讼救助若何办理51

诉讼救助之声请及其方式若何51

试述诉讼救助之效力52

法院得为受诉讼救助者选任律师否52

诉讼救助之效力应否及於上诉53

诉讼救助效力之消灭及撤销若何54

受救助者暂免之费用可否向其相对人直接徵收或请求偿还54

对於声请诉讼救助之裁定若何及裁定准否声明不服55

诉讼程序何以须定法则55

我国所采诉讼程序之根本法则若何55

试述通常诉讼程序之大纲59

诉讼当事人表示其意思之方法若何59

书状分几种60

书状之形式若何60

书状内引用所执之文书应添具缮本否61

书状须另备缮本乎61

相对人欲阅览引用书状之原本其程序若何62

试说明书状补正之程序62

何谓送达62

通常送达如何为之63

送达有由书记官转托为之或迳行交付者乎63

送达可向无诉讼能力人或非法人之团体为之否64

送达於军人囚人可直接为之否64

送达於在中国设有事务所之外国公司应若何64

送达关於商业上诉讼事件向何人为之65

送达於诉讼代理人若何65

送达於指定收受人若何65

送达必交付缮本乎66

送达得於会晤地为之乎66

不获会晤本人之送达如何67

休息日及夜间得为送达否67

何谓送达证书68

送达人不能为送达时将若何68

试述邮政送达之程序69

於何情形应为嘱托送达69

嘱托送达之办法若何70

於何情形得为公示送达70

试言公示送达应行之程序及其效力若何70

何谓日期何谓期间71

日期若何定之71

日期之开始以何时何地为准72

日期得如何变更或延展72

期间之种类及起算方法若何73

期间之计算若何74

何谓在途期间75

何种期间得行伸缩75

如何得追复其迟误之诉讼行为76

何谓诉讼程序停止76

诉讼程序因当事人死亡而中断乎77

诉讼程序因当事人失诉讼能力或代理人死亡而中断乎77

诉讼程序因当事人破产而中断乎78

中断中止之诉讼程序应如何续行79

诉讼程序有因法院之事故而中断者乎79

因何项事由得中止诉讼程序80

中断中止之效力若何81

中止之办法与中断有异否82

诉讼程序得如何休止及休止之效力若何82

休止之诉讼程序如何续行83

当事人两造迟误辩论日期可视为休止之合意乎83

何谓言词辩论84

辩论必如何而后谓之开始84

辩论必用言词之理由何在84

证据声明或证据陈述若何为之85

当事人於何时得提出攻击或防御方法86

当事人如何得申述异义86

诉讼指挥权若何行之87

试述审判长之指挥权87

对於审判官指挥之命令及发问得述异议否88

确定诉讼关系之指挥权属於法院者若何88

法院有权使诉讼之辩论分离或合并乎89

当事人不同之数宗诉讼得为合并辩论否90

合并诉讼可认为一个诉讼而判决之乎90

如何得限制辩论90

如何得用通译91

试说明陈述能力91

如何得禁止诉讼代理人等陈述92

禁止陈述之效力若何92

参与辩论之推事於判决前有变更时若何93

言词辩论笔录如何制作93

笔录内应明确记载之事项为何94

试述裁判之区别94

法院得以自由心证为判断乎95

裁判应否宣示并送达96

试言宣示之方法及其效力96

试分述判决与裁定之制作方法97

裁判得更正或补充之否98

书记官所为之处分如何行之98

诉讼卷宗许当事人等阅览或缮录否99

第一审程序之部99

试述第一审程序之大要100

试述起诉之方法100

诉状之作式若何100

各诉得如何提起101

於请求计算时得一并提起给付或确认之诉否102

诉之提起得合并否102

於何情形法院应不定期日迳为驳回之裁定103

传讯程序及就审期间若何103

诉讼拘束自何时始104

诉讼拘束之效力若何105

何种行为与诉之变更或追加无碍105

诉之变更或追加与管辖权有何关系106

关於诉讼变更追加之裁判得声明不服否106

被告得如何提起反诉107

反诉有不许提起者乎107

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得於言词辩论时为之否108

原告得如何撤回其诉108

反诉不因撤回本诉而失其效力乎109

试述准备书状之实质及效用110

准备书状之形式若何110

试说明准备程序111

准备程序应以何种事情记明笔录111

试列举受命推事施行准备程序时应有之权限或职务112

当事人於准备程序期日不到场其办法若何112

准备程序终结后之情形若何113

法院因何为证据调查114

试述证据之意义及种类115

试述当事人立证之责任115

於自认有所附加或限制及撤销自认应如何办理116

事实之承认或争执若何定之117

法院所不知之习惯法地方制定法外国现行法须立证否117

以释明为立证者得用何种证据方法乎118

调查证据须定日期及期间其理安在118

试言受命或受托推事调查证据时应行程序119

向外国调查证据若何120

调查证据得如何追复或补充120

当事人得就证据调查之结果以为辩论否121

何谓人证121

证人应如何传唤122

试述证人之义务122

证人於何种情形应就地讯问之乎123

证人所秘密之事项得如何讯问124

证人有得拒绝证言者否124

得拒绝证言者於何情形仍不许其拒绝125

证人应具结与否以何为准126

证人应如何讯问126

受命推事等讯问证人之权限若何127

证人应受之权利及制裁若何127

试说明鉴定之意义128

鉴定人如何选任129

试述鉴定人之义务及权利129

鉴定人之为鑑定及拒绝鉴定若何130

当事人得如何拒却鉴定人131

声请拒却如何裁判131

讯问鉴定证人应依若何之规定乎132

鉴定得命复行否132

法院得依何种方法审查鑑定书133

举证人自己所执之书证如何提出133

书证有得向受命推事或受托推事提出者乎134

使用他造当事人所执书证应若何134

他造当事人提出书证依何规定135

使用第三者所执书证应若何135

使用公署或公务员所执掌之书证应若何136

第三人得请求提出书证之费用否136

公文书之真伪如何推定137

私文书之真伪如何确定137

应命第三人核对笔迹时如何办理138

试述文书之效力138

书证皆应交还乎139

隐匿毁坏书证或致令不堪使用之制裁若何139

於文书外而有书证效用之物件应否视同文书140

勘验应如何为之140

何谓证据保全141

证据保全应如何声请141

声请证据保全之裁判若何142

因证据保全而为之证据调查其程序若何142

证据保全结果之利用何在及其费用如何负担143

诉讼得如何试行和解143

试说明全部之终局判决144

试说明一部之终局判法144

法院何时得为中间判决145

规定缺席判决理由何在146

缺席判决於何情形应为之146

於何种情形不适用缺席判决147

法院之为判决有无限制148

试说明假执行宣示之意义148

法院於何种判决得因职权为假执行之宣示乎148

法院得因释明而为假执行与否之宣示乎149

试言假执行效宣示之程序149

试言假执行效力之丧失150

假执行之效力丧失后之情形若何150

判决确定后有如何效力151

判决确定由何程序以证明之152

外国法院之确定判决有效力否153

试述适用简易程序之诉讼154

试述通常诉讼程序与简易诉讼程序之异点154

简易程序之就审期间若何155

简易程序之辩论准备若何155

上诉程序之部156

试说明上诉程序156

试说明第二审与第一审之关系157

如何得上诉於第二审法院157

上诉权得如何舍弃158

试述上诉期间及第二审上诉状内应表明之事项若何159

法院接受上诉状后应行如何程序159

於何情形第二审法院应以裁定驳回160

第二审之辩论期日得延长否160

试述第二审之言词辩论161

试言第二审之判决162

当事人对於第二审法院之管辖权得任意主张否163

试言第二审之於假执行163

上诉之撤回及其效力如何164

试说明附带上诉及其效力164

上诉程序终结后其卷宗如何处置165

试言第三审之性质165

试分述得上诉於第三审及不得上诉於第三审之事件166

何种判决以违背法令论乎167

试述第三审上诉状中应记之事项168

第三审上诉何以不得变更或扩张其声明及其审理程序若何168

第三审调查事实之例外情形169

试言第三审之判决169

第三审於何种情形应自行判决乎170

抗告程序之部171

试说明抗告之性质及其设置之理由171

试言抗告之种类171

如何得为抗告或不得为抗告172

试说明提起抗告之方法172

抗告应向何法院为之乎173

抗告之效力若何174

试述抗告中之言词辩论174

试言抗告法院之裁定175

再审程序之部175

何谓再审176

试言再审之管辖法院176

试缕述再审之原因177

如何得提起再审之诉178

试言再审之程序178

试言再审之期间179

试言再审之诉状179

再审之效力若何179

再审於如何情形应予驳回180

试言再审之辩论及裁判180

第三审法院对於再审得判断事实否181

再审与第三人之关系如何182

特别诉讼程序之部182

特别诉讼程序之分类若何182

试说明督促程序之特质183

声请支付命令其程序若何183

支付命令如何发送184

债务人之提出异议有如何效果185

关於声请假执行之程序若何186

假执行裁定形式及效力若何186

督促程序之诉讼拘束力如何丧失187

试说明保全程序之性质187

假扣押及假处分之管辖若何188

关於声请假扣押或假处分有如何程序189

关於假扣押或假处分之裁定有如何程序190

假扣押或假处分必如何而得为之190

假扣押或假处分之裁定得如何撤销191

假处分之特殊程序若何192

何谓争执法律关系之假处分193

试说明公示催告程序之本质193

声请公示催告之管辖若何194

实行公示催告有如何程序195

公示催告之期间若何195

公示催告之限制及效力若何196

权利得如何申报196

关於除权判决有如何程序197

公示催告程序何时应中止198

指定新期日有何程序198

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得如何提起199

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其程序若何199

关於公示催告程序之合并如何200

关於证券之公示催告应如何声请200

为宣示证券无效应如何行其公示催告201

法院何时应命声请人阅览证券202

除权判决之宣示及效力若何202

除权判决撤销后原法院及偿还义务人将如何202

发禁止及撤销禁止支付命令之程序如何203

试说明人事诉讼之特质204

婚姻事之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若何204

婚姻事件程序之要旨能说明之欤205

婚姻事件之诉属何管辖205

关於婚姻事件之诉之提起有如何程序206

关於婚姻事件之诉之审判有如何程序207

婚姻事件之审判上所不适用者有何等规定207

婚姻诉讼中止及终结之特例若何208

法院於婚姻诉讼亦得为假处分乎209

婚姻事件判决后有如何程序及效力209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之要旨能说明之欤209

亲子关系之诉如何管辖210

亲子关系事件之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如何210

亲子关系诉讼终结之特例若何211

亲子关系事件得如何准用婚姻事件之程序212

宣告禁治产程序亦为诉讼事件否213

宣告禁治产程序之管辖若何213

禁治产得如何声请214

禁治产程序如何进行214

禁治产声请被驳回时其程序若何215

禁治产宣告有裁定时其程序若何215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得如何提起216

禁治产人得如何为诉讼行为217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应如何审问217

关於禁治产程序之费用应如何负担218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於判决确定前如何得视为终结219

撤销禁治产宣告有判决后其程序若何219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判决确定后其效力若何220

关於声请撤销禁治产之程序若何220

关於裁定撤销禁治产宣告之程序若何221

关於驳回声请撤销禁治产之程序若何221

试说明宣告死亡事件程序之要旨222

宣告死亡之声请其程序如何222

为宣告死亡应如何行其公示催告223

关於宣告死亡之裁判如何223

撤销宣告死亡之诉得如何提起224

撤销宣告死亡之诉有准用撤销宣告禁治产之诉之程序者否225

就撤销宣告死亡之诉而为判决其效力若何225

强制执行程序之部226

何谓强制执行226

试说明强制执行之债务名义227

基於外国法院判决而求执行判决於何情形应卻下其诉228

强制执行得停止否229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如何办理229

对於强制执行得攻击否230

动产之执行方法若何230

不动产之执行方法若何231

其他之执行方法若何231

船舶之执行方法若何232

试说明分配主义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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